09.11 东西湖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判决

东西湖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判决

近日,东西湖区法院对东西湖区检察院提起的刘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支持该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这是东西湖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东西湖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判决


2018年4月,东西湖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2月25日至3月18日,刘某某承租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十三支沟市棉花仓库南面的一间厂房,从事门窗电镀加工。刘某某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也未建设任何水污染防治相关配套环保设施,将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大量电镀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排至车间外下水管道内。经东西湖区环境监测站2016年3月18日采样监测,电镀厂房排放的废水中六价铬浓度为57.6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14.2倍。2016年4月11日,东西湖区环保局委托湖北云峰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对本案含铬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支出费用20000元,该款项由东西湖区环保局从应急专项经费中拨付。


东西湖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判决


2018年4月18日,东西湖区检察院对刘某某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4月27日,我院在《检察日报》第8509期上刊登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机关未主张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院认为,刘某某在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和办理环评手续、安装建设废水污染物处理配套设施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排放电镀废水,造成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东西湖区检察院向东西湖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某赔偿污染物处置费用人民币20000元。日前,法院作出的判决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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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办理不仅仅是追究被告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对所有污染环境者的一个震慑。办案检察官希望通过本案,增进企业、公民的环境守法意识,杜绝污染行为,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建设更加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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