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 購房無資格,掏錢可“硬過”?房管部門:勿輕信中介違規承諾

購房無資格,掏錢可“硬過”?房管部門:勿輕信中介違規承諾

中介公司給購房者寫下的證明

购房无资格,掏钱可“硬过”?房管部门:勿轻信中介违规承诺

涉事中介店面門頭上標有醒目的“房友”字樣及logo,中介人員稱是房友公司的加盟店。

【開欄的話】

您在購房時是否遭遇過煩心事兒?本報今日推出“繞開購房這些坑”欄目,您在購房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了不合理的情況,可撥打記者電話向我們反映。我們在收到線索後,會聯合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以及鄭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等部門共同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記者陳駿聯繫方式:15639075551。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陳駿張瞧文圖

沒有購房資格,想買房掏錢疏通關係就能“硬過”。這一聽起來“霸氣側漏”的承諾,不知作為購房人的您是否聽說過?今年8月,打算在鄭州購買二手房的李女士聽信了中介的這一承諾,在不具備購房資格的情況下與賣方簽訂了合同。現如今,中介不僅對此前“硬過”的承諾矢口否認,李女士還面臨著違約賠償的風險。

沒購房資格卻被中介“忽悠”簽了購房合同

“我們一家子都是外地人,想在鄭州買房卻不瞭解行情和政策。本想掏錢找中介圖個‘靠譜’和放心,沒想到卻碰上倒黴事兒。”說起自今年8月起至今的購房經歷,讀者李女士便“氣不打一處來”。

從老家新鄉封丘縣到鄭州打拼多年的李女士向大河報記者投訴稱,今年8月初,她通過金水區普慶路房友金鑰匙店的介紹,相中了一套位於花園北路與國基路交叉口附近的房子。在看完房的次日,李女士在中介公司一位劉姓經理的帶領下,在中介門店與房主陰先生的代理人(陰先生的妻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李女士在簽訂合同時才瞭解到,按照鄭州的限購政策,她一家並不具備在鄭州購房的資格。“中介公司劉經理說可以‘硬過’,但需要我們出一定費用,而且保證在後期不會有任何糾紛,他說只要房管局這一關過了,就再也不會有人管了。”

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李女士向記者出具了她和中介公司劉經理通話的電話錄音。

記者在錄音中聽到,該中介向李女士詳細解釋了何謂“硬過”,且當李女士詢問所謂“硬過”是否違法時,這名中介人員表示:“(這)是違規的,但肯定能給你辦成。”

就這樣,李女士在中介的承諾下,與賣方簽訂了購房合同。

“中介說‘硬過’時賣方也在場,賣方知道我沒有購房資格。”李女士補充說。

包辦“硬過”事宜,中介還給購房者寫下證明

與賣方簽訂合同後,李女士向中介公司交納了5萬元錢,並約定其中的2.76萬元作為購房定金,2.24萬元作為中介費,中介方也給其開具了一張蓋有“鄭州金渡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據。

但李女士經過多方打聽,感覺“硬過”一事有些不靠譜。為保險起見,8月16日,她再一次來到了中介公司詢問。

為讓李女士放心,這名中介人員還給她寫下了一份證明。

這張證明寫有如下字樣:“李××(投訴人李女士,下同)購買金印陽光城房屋中介方負責按(應為安,編者注)排過戶一事。所產生的費用由李××本人承擔。此費用跟房款和過戶費用無關。除了費用問題,其它都由中介方負責解決。”

這份證明蓋有前述5萬元收據上所蓋的“鄭州金渡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的公章。

隨著對購房知識的日漸瞭解,李女士越來越不放心此事。

“後來我看新聞上說,如果在購房中個人偽造相關手續,日後一旦查證,會將相關信息記入個人徵信檔案,對購房人也有影響,我便找中介要求取消合同。”李女士說,在她向中介提出此事時,中介卻回稱這是其單方違約,還要追究其違約責任。

“中介說房東不願意退定金,中介費我也要不回來了。”李女士說。

中介人員改口,不談“硬過”一事

8月31日下午,記者隨同李女士一起來到普慶路上的這家中介進行暗訪。記者注意到,這家店面的門頭上標有醒目的“房友”字樣及logo,另用三個並不起眼的字體寫有“金鑰匙店”的字樣。

在店內洽談室,記者和李女士一起見到了經辦人劉經理。他表示,由於李女士已與售房人和中介方簽訂了三方購房合同,若因她個人原因單方取消此次交易,就是違約,需要負相應的責任。

針對此前所說的“硬過”一事,劉經理矢口否認,稱其只負責“過戶”,而解決不了“限購”。

“我給你寫的證明裡沒承諾你解決限購,過戶和限購是兩回事。”劉經理說。

李女士追問劉經理為何明知她不具備購房資格還要收取中介費用時,劉經理給李女士出了這樣一個主意:“東區房管局的辦事大廳裡,有很多發名片說能解決限購,你可以去那兒試試。”

當李女士提出要見該店負責人時,劉經理稱其就是該店的負責人,並表示自己所經營的這家中介店面,就是房友公司的加盟店。

交談最後,劉經理說,如果李女士不願接受目前的情況,可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問題。

9月18日上午,李女士再次給記者反饋,表示中介稱經過和賣方溝通,可解除這一買賣合同,但前提是,李女士向賣方支付兩萬元的賠償金。

部門說法

房管局介入調查,提醒購房者勿輕信承諾

9月18日下午,帶著李女士所反映的問題,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來到了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處進行諮詢。

市場監督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表示,作為一名購房者,應當在購房前熟悉當地的購房政策,這對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經查詢,中介公司所蓋公章中所顯示的“鄭州金渡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並沒有在房管部門進行備案。

關於所謂“硬過”的承諾,市場監督管理處已不止一次接到過投訴。“多數‘硬過’承諾其實是一種幌子,打著‘硬過’的旗號去掙不熟悉購房政策購房者的錢。”上述負責人表示,因購房者對購房政策、知識並不十分了解,甚至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其實具備合規的購房資格,而被中介“貪天功為己功”收取所謂的“硬過”費用。

隨後,上述負責人記錄下了李女士的電話,表示將安排工作人員著手對此事進行調查,待事情瞭解清楚後再跟李女士回覆。與此同時,他也提醒廣大購房人,在進行存量房交易時,不要輕信中介從業者所謂“硬過”、“有關係”等承諾,給自己的財產帶來損失。

律師提醒

購房“格式化合同”也可手寫附加相應條款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果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因此,即使是沒有購房資格的買房人與賣房人締結的協議,買房人依然不能以沒有購房資格為由任意解除協議。如買房人因沒有購房資格而不履行協議,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與之相對應的是,如賣方在知道買方不具備沒有購房資格的情況下,依然與其締結購房協議,則可視為其對於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可以減輕買房人的責任。然而實踐中,在有中介介入的情況下,買房人要證明賣房人對其“沒有購房資格這一事實明知”一般是非常困難的事,而本案中的李女士也正是這種情況。

“為避免落入購房陷阱,建議買房人將中介承諾的事項如實反映在購房協議或者中介協議中,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果提醒各位購房者,在購房時,買賣雙方簽訂的往往都是“格式化合同”,但如您覺得其中有未盡事宜,尤其是對中介或買賣另一方所做的承諾存在不放心的情況,可將具體約定手寫附在格式合同條款之後,並通過雙方簽字、按手印等方式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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