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1 蘋果公司傻眼兒了:一家中國公司取得"IPHONE"商標權

蘋果公司傻眼兒了:一家中國公司取得

在第十六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一場經過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多級訴裁的“IPHONE”商標爭奪戰終於拉下帷幕。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認定美國蘋果公司在“IPHONE”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敗訴,蘋果公司一貫壟斷作風在“IPHONE”商標上遭遇碰壁,而讓蘋果公司碰壁的正是新通天科技,一家中國公司。

2002年10月18日,蘋果公司向商標局申請註冊第3339849號“IPHONE”商標,核准日期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9類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已錄製)等商品上。

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第6304198號“IPHONE”商標申請,申請在國際分類第18類仿皮、牛皮、錢包、小皮夾、皮製繩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商標局發佈初審公告後,蘋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商標局經審理後作出(2012)商標異字第36529號《“IPHONE”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蘋果公司認為“IPHONE”商標在第九類移動電話上享有極高的知名度,應當被認作馳名商標,因不服第36529號裁定書,蘋果公司隨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複審申請,請求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2013年12月16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3)第135654號《關於第6304198號“IPHONE”商標複議複審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IPHONE”在被異議商標申請前未馳名

裁定書指出:蘋果公司用已證明其商標知名度的證據顯示的商標使用時間幾乎都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之後,不能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蘋果公司的商標已成為公眾熟知,成為馳名商標。雖然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在手機等商品上有較高的知名度,但以現在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已馳名,一般公眾不致將被異議商標與蘋果公司相聯繫而損害其利益。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年9月29日,而蘋果公司針對其“IPHONE”商標提交使用證據絕大多數形成於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後,且數量很少,故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IPHONE”商標於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故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

北京高院指出,在商標異議複審行政案件中,認定引證商標是否馳名,一般應當以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的狀態為準,並且要綜合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持續使用時間、商標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年9月29日,而蘋果公司對其“IPHONE”商標提交的使用證據大多形成於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後,而且根據蘋果公司的陳述,被異議商標於2007年6月才問世,並於2009年10月才在中國大陸市場正式銷售,因此,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IPHONE”商標於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符合法律規定。

事後諸葛:

小編試想,也沒有誰願意拿一iphone錢包上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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