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如何看待內蒙古男子入室砍人反被打死,法院判反打者防衛過當?

邸苗苗


這個案子是在2018年7月份判決的,那個時候還沒有發生崑山案。我在想,如果這個判決是在崑山案發生之後判決的話,最後的結果是不是會有更多的選擇餘地呢?

看了整個案件的發生和判決,雖然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從我的個人理解來看,這個判罰是比較重的,兩人分別被判處十年和七年的有期徒刑,而且都是實刑,同時還要附帶民事賠償近7萬元。看了這個判決,我心中有個疑問,如果不是入室搶劫,而是簡單的打架鬥毆致人傷亡的話,會怎麼判?會有多大的刑期?

看到這個案件之後,我在想,王玉成一家的遭遇如果放在某些國家會是什麼結局呢?入室者會不會一進屋就被突突了呢?

王生娃在凌晨4點多潛入當事者家中,啥也不說就是一個幹,上來就朝著人家的頭部砍了三斧,被發現後又用木棒和雙炮炮攻擊其它人,也正是在這種危急的關頭,王玉成他們奮起反擊,直接將王生娃打死。我感覺這種處置方式,放在其它人的身上也會做出同等反應。

很明顯,兇手王生娃的一切行兇行為,都是奔著要人命去的,完全就是一種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危險情境,這個時候,誰還會去考慮是否防衛過當呢?要麼你死,要不就是我死,求生成了當時每個人的第一選擇。

就當時的情況來看,我不認為他們面臨的迫害就比於海明輕鬆,而王生娃的攻擊性更不比劉海龍差。那麼這個防衛是否過當和於海明有什麼差別呢?


元芳有看法


新聞是這樣的:

地點——內蒙古

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王生娃潛入托克託縣新營子鎮壩上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對其頭部連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鐵柱、親戚王玉成發現後,又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二人,最後反被二人打死。

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二人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7年。


半年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之後他還在繼續攻擊他人,所以二人才會反擊,沒想到會打死人。”王玉成的兒子王延青說,王生娃是故意殺人,如果沒被發現後果不堪設想。但王生娃家人對此並不認同:“正當防衛還能把人活活打死?他們才是故意殺人。”

下面是我的幾點看法:

一,持兇器入室砍殺人,性質要比龍哥拿刀當街砍殺人情節還要嚴重。王某作案動機明顯,攜兇私闖民宅,光這一條在美歐國家完全可以射殺且無罪。更何況王某還要謀殺人命,並付出行動,當死罪。

二,鍋某女婿和及親戚聞訊而來,不想又被王某攻擊,憤怒反抗,黑暗中把王某打成重傷,後不治身亡。這到底算正當防衛還是算防衛過當?兩家人都婆說婆有理公說公有理,法院也難以做出最正確最公平最服大眾的判決,法院的任何判決都要靠證據的。所以這個時候攝像頭的重要性就顯示出來了,攝像頭有時候才是給我們清白的幫手,

三,如果沒有更多證據的話,此案應該比較難翻案了。更有死者王某的家屬認為郭某女婿等人不是防衛過當,應該是故意殺人,判刑太少了,並且已經向法院申訴。

對此,你怎麼看?


騎著蝸牛衝鋒


乍一看,“內蒙入室砍殺反被打致死”案,與“崑山龍哥反殺案”十分相似,譬如皆是殺人者殺人不成,然後卻被對方反殺;都涉及正當防衛爭議問題。然而結果卻是天壤之別,一個以“防衛過當”被重判有期徒刑鋃鐺入獄,一個被認定“正當防衛”,宣佈無罪釋放。

細細推敲,兩個貌似案子,實則有諸多不同細節。



之一,行兇的當事人身份背景截然迥異。

崑山龍哥是個光頭紋身、兇殘野蠻有黑惡背景的社會“老大”;而內蒙入室行兇殺人的則是行匹夫之勇、不懂法的普通村民,兩者的法律裁決結果傳導出的“明確信號”、抑或是“社會影響”不可同日而語。

之二,行兇者對“正當防衛人”的危害程度不同,直接影響了防衛是否過當的裁定。

內蒙入室行兇者王生娃對熟睡中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後,已藏匿院中,當郭三祥妻子喬某與親戚王玉成、王鐵柱發現兇手時,眾寡懸殊的力量對比,已決定兇手對他們三人生命安全構不成太大危協,可是此時王玉成和王鐵柱仍不依不饒,用木棍等自衛武器將王成娃打成重傷致死,顯然已是防衛過當,受到相應制裁懲處乃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

而崑山反殺案中的自當防衛者——“騎車男”(於海明),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之三,崑山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過程,而內蒙的王生娃則是中途有停止。

請注意一個細節,王生娃潛入與其有矛盾的村民郭某家中,將其砍傷後,已藏匿院中,不法侵害已宣告暫停。

反觀崑山反殺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一切調查和視頻證明,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之四,兩案產生的影響,所受輿情關注程度差別極大。

與崑山一案引發的沸沸揚揚、洶湧民意相比,內蒙一案几乎悄無聲息、無人關注,毫不誇張地講簡直就是一個天上,一個地下。在某種程度上,難免對案件最終裁定產生微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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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是個技術活,不是所有人都能掌握要領的。

關於這個案件中,我想說三點:

1、死者王生娃半夜潛入郭三祥家,並且用砍斧三次連砍郭三祥的頭部,而當時郭三祥正在炕上睡覺,可以說一點反抗都沒有。

砍斧、頭部、三刀,這是不是從開始就下了死手?

2、王生娃砍完人後,不是逃走,而是藏到院子裡,還想伺機攻擊別人。這從他準備的騙炮和木棒可以看出。

殺人不逃而是還帶著兇器藏到受害者的院子裡,這是不是可以判定為攻擊能力還未消失?

3、在被郭三祥的家人找到後,王生娃不是“放下屠刀”,而是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其家人。家人不得已反擊,並且這個過程中完成反殺。

其實這也不算是反殺,因為當時是夜晚,郭三祥的家人在反擊時,並不能很清楚的知道對方的身份和受傷狀態,以至於後來王生娃重傷,搶救無效身亡。

所以我覺得此案和崑山龍哥的案件,在性質上沒有什麼不同。只是此案虧就虧在當時沒有監控,所有證詞都是雙方當事人的證詞。


所以崑山騎車男可得要謝謝大城市的監控系統,不然龍哥的家屬來個反咬,那就有力也說不清了。大家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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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崑山案認定成立正當防衛,內蒙古案卻是防衛過當?

其實很多人一直在討論,崑山案是“怎樣突破”我國的正當防衛制度的,暫不討論這句話的褒貶之意,如果說按照我們以往的司法實踐的慣例,這樣的案件本不可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但由於有視頻監控的存在、網絡的關注,最終被“突破性”的認定了,這確實是突破,但前提是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當然,我並不認同這個案件是“突破”正當防衛制度和罪刑法定原則。

我們也不鼓勵、不希望輿論干預司法。

內蒙古案的區別是沒有現場的視頻,這對於認定正當防衛成立與否的一些細節,可能就存在比較大的爭議了。如何查明案件事實,做到精準的認定,確實對辦案機關提出比較高的要求。同時,這還有價值判斷層面的內涵,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有人被打死通常需要有人擔責。正因如此,即使是正當防衛,但如果出現不法侵害者死亡的,以往的經驗總是認為這種防衛是“過當”的。

這樣的觀念確實需要改一改。也正因如此,我們才會覺得崑山案的劃時代的突破意義。

最高院要出臺正當防衛制度的司法解釋,希望快一點吧,讓更多的人能趕得上!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因為什麼呢,因為這個死者是入室盜竊,他本身就已經是觸犯法律,再一個他還有備而來,手拿斧頭 。

如果當時被盜的家人沒被發現的話,我想,那死的肯定不會是他,版本就會跟現在不同。

這個死者,我本人感覺哈,他死有餘辜,這就是標準的一人渣,這是老天有眼,對他應有的懲罰,就是到陰曹地府,也要被打到十八層地獄。

我人為死者家屬太恬不知恥了,死者因入室盜竊,導致了今天的結果,完全是咎由自取,更離不開他的家人的縱容和支持。

我敢斷定他這次入室盜竊不止這一次,肯定是慣犯,他每次盜竊的錢財那次不是入了他家人的腰包。

對於他的家人我是很鄙視的,感覺他的兒孫也不會好到哪了去,因為有這樣的父母,他的孩子整天在這樣的家庭環境中,耳濡目染他的家長的所做所為……

本人堅決支持司法機關正當自衛的決定,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俗語說的話好,種善因必結善國果。

同樣是死者一次次種下惡貫滿盈的因,那他必然他就應該收到這樣的果。再自然不過得了。


雁南飛


這個案件與前些日的崑山龍哥案有某些相似之處,同樣是行兇者將對方砍傷後,遭到反擊。不同之處在於,本案件中的反擊者不是被砍者本人,因為他當時喪失了反抗的能力。

事發內蒙古:

1、2017年2月2日凌晨4時,王生娃潛入村民郭三祥家中,對正在熟睡中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

2、同屋親戚王玉成聽到動靜、發現郭三祥被砍,便呼喊郭的妻子喬某和女婿王鐵柱。三人檢查過傷者傷勢後,便在院中找兇手(還有一種說法是“去院裡保護現場,等待民警到來”)

3、在碳堆發現足跡,這時躲著的兇手王生娃用木棍和雙響炮攻擊三人。王玉成和王鐵柱用木棍等反擊,致王成娃多處受傷。

4、當日兩個傷者郭三祥和王生娃被送往醫院,2月4日,王生娃醫治無效死亡。傷者郭三祥面部損傷為重傷二級。

5、法院一審認為:王玉成和王鐵柱的反擊屬於防衛過當、故意傷害,分別判處王玉成有期徒刑十年;判處王鐵柱有期徒刑七年。並判處王玉成、王鐵柱共同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醫療費共計64461.66元。

這個案件的幾個關鍵點:

1、首先,死者王生娃的行為涉嫌蓄意殺人,如果不是被傷者郭三祥的家人發現,可能死的就是郭三祥。

2、王生娃在行兇被發現後,逃跑到院子裡,但並沒有逃走,而是藏了起來。不能排除他有繼續行兇的可能,而且,他的雙響炮是哪裡來的,應該是事先準備好的襲擊他人的武器。之後,也證明這個武器確實派上了用場。

3、第二次院子裡的打鬥是王生娃先挑起的,所以,王玉成和王鐵柱的反擊行為,也是避免自己受到傷害的一種正當防衛。

4、內蒙古高院認為:王玉成和王鐵柱將王生娃打倒在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所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的判決。

其實,這個案件的關鍵,仍然是關於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之間的博弈。這兩宗罪的判別,連專業律師都給不出明確的界定標準,導致長期以來這類案件的判定總受到爭議。而爭議的焦點就在於“防衛的必要限度”如何來衡量,在實際案件中,這個度是很難把握的。

就拿本題目案例來說,雙方在打鬥中都想先制服對方,以保證自身安全。即使在王生娃被打倒地後,誰也無法判別他是否仍然具有攻擊性,只有他本人清楚。如果按照防衛過當的要求,王玉成和王鐵柱要等到王生娃起從地上爬起來後,雙方再繼續展開打鬥。但是,在當時的情形下,王玉成和王鐵柱心理也是恐懼的,正常人在這個時候很難做到理性的去判別對方的狀態,只會感覺對方隨時可能對自己造成威脅。這與崑山案中電動哥所處的境況類似。

所以,個人覺得,王玉成和王鐵柱的反擊行為,應該也屬於正當防衛,不能因為行兇者死亡就覺得實施正當防衛的一方有罪。

另外,王玉成和王鐵柱也不應該承擔對死者家屬的民事賠償責任,相反,死者家屬應該承擔對郭三祥造成重傷二級的民事賠償責任,他才是真正的受害方。

正當防衛的目的就是為了反抗、制止侵害,從而達到震懾其他罪犯、遏制犯罪的目的。

以上只是個人的淺薄觀點,不知大家是否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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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別人明目張膽闖入自己家裡公然行兇,我們還不能全力反抗不成?在自身生命安全遭受嚴重威脅時,我們還要反過來提防著不要讓行兇者遭受傷害不成?這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簡直就是把我們當做“割肉喂鷹”的如來佛祖一般。

據報道,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王生娃潛入托克託縣新營子鎮壩上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對其頭部連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鐵柱、親戚王玉成發現後,又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二人,最後反被二人打死。今年年初,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二人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半年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之所以這樣判決,是因為他們認為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於正當防衛。但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

不過,根據當事人陳述,王鐵柱和王玉成展開反擊時並沒有往王生娃要害部位毆打,並且當時一片漆黑而王生娃又極其危險,他們情急之下根本就無法判斷王生娃是否還有繼續侵害的能力和他具體傷情多重。 因為害怕王生娃繼續傷害他們,所以才一時沒敢停下反擊。

也就是說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王生娃倒地以後不法侵害是否已經結束,判斷不法侵害是否結束不能以事後理性人的角度加以判斷,而應當站在普羅大眾的立場上、當事人的立場上加以審視。試問,從王鐵柱和王玉成的角度來看,事發當時伸手不見五指,他們只知道有不法分子潛入家中,先是把親人郭三祥砍成重傷,之後又拿木棒和雙響炮展開攻擊,可以說是相當危險。正因為如此,他們抓住機會反擊時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才會儘量下手狠點。即使王生娃已經倒地,他們也無法判斷他是否還能站起來繼續攻擊。作為一名會感到恐懼和害怕死亡的普通人,誰不會像他們那樣展開防衛?難道打著打著還要停下來觀察一下行兇者的受傷程度不成?

其實我們並不是武林高手,只是普普通通的一介草民,要讓我們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還要反過來注意不要傷到了行兇者,確實非常困難。前不久剛剛發生的崑山龍哥反殺案,於海明撿起刀後一路追砍龍哥最後將其砍死也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而王鐵柱和王玉成只是在反擊過程中沒敢停下來,我認為更不宜認定為防衛過當。


冰焰


這個事情的關鍵,是倒地後的攻擊行為,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行兇者王生娃潛入村民郭三祥家中對其頭部連砍三斧(致重傷二級),被郭家女婿王鐵柱、親戚王玉成發現後,又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二人,最後反被二人奪去木棍打死。

正所謂,“私人住宅,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而根據《漢律》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

《唐律》 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

最終,法院認定,行兇者王生娃屬於故意傷害,郭家兩人構成防衛過當,犯故意傷害罪,領受10年和7年有期徒刑。

有人拿崑山反殺案和這個案子做比較,其實兩個案件有一定的相同點,但是也有很多的不同點。

這個案件和崑山反殺案的區別


是否面臨現實而緊迫的危險?

崑山反殺案中,劉海龍受傷倒地起身後,立即跑向汽車——防衛者於海明無法排除其從車內取出其他“兇器”的可能性。砍刀雖然易手,危險並未消除,於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著緊迫而現實的危險。

而在內蒙入室反殺案中,行兇者王生娃深夜攜帶凶器潛入他人屋內,用斧頭砍了了郭三祥,致其重傷,在郭的家人發現後,王生娃並沒有逃離,而是躲在院內,之後用木棍攻擊郭家二人,結果木棍被奪去後,被打倒在地。正如本案辯護律師所言,在深夜中,王生娃倒地後,是否還會起來,是否還有其他武器,在那種緊急狀態下,郭家二人很難辨別,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所以筆者認為兩個案件同屬類似的情況,都面臨行兇者不可預測的危險共計行為。

是否符合特殊防衛要求?

在崑山反殺案中,於海明搶刀後,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同時,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法律要求的是正當範圍,而不是精準防衛。刑法規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詳見《刑法》第20條第三款)。

此辦案機關認為,於海明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而在內蒙反殺案中,據當事人的兒子描述,行兇者王生娃將事先準備好的一捆二踢腳炮,點燃扔了出來,炸到了王玉成,又用木棒砸向郭三祥的妻子,木棍被郭家的女婿撿起後,拿來反擊。本案一審法院認定,郭家二人,即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製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於正當防衛。

但一審法院認為,防衛過程中,郭家二人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內蒙古高院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後並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後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最後判處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這裡有一個和崑山案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崑山案中,劉海龍受傷倒地後,還爬起來試圖搶刀,之後跑向汽車。但是本案中,行兇者王生娃倒地後就未再起來。因此內蒙高院認為,王生娃倒地之後,郭家二人的攻擊行為,構成了防衛過當。

關鍵看什麼?看整體和看細節

本案已經經過了一審、二審判決,如果要申訴,申訴的重點,可能是兩個重要方向:

第一看整體,就是看整體的局面是否構成了緊急狀態的持續。本案中,王生娃有錯在先,他在深夜攜帶凶器私闖民宅,用斧頭砍了他人三刀造成了重傷二級的後果後,依然沒有離開郭某家中,而是躲在國家院內繼續攻擊,當晚的情況,時間是在凌晨,地點是在郭家院內,行兇者王生娃倒地後,防衛者郭家二人能否辨別其具體狀態,在那種已經有人受重傷的情況下,能否要求防衛者快速、精準識別行兇者是否還能繼續行兇?

第二看細節,看王生娃倒地後,其本人是何種狀態,郭家二人對其的反擊進行了多久,具體用什麼器械?致命傷何時形成,是否有主動避免防衛過當的行為和措施等等。

結語:

最高院即將出臺司法解釋對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進行詳細規定,本案雖然判決已出,但是否能成功推動申訴,我們拭目以待。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如果一個人在夜半三更拿著殺人的兇器,翻牆盜洞地跑到別人家裡去砍人,把人砍傷後被傷者家人發現,然後又跑到院子裡藏著而不著急逃跑?又拿著雙響炮槍企圖對人行兇?最終被兩人打死。內蒙高院判這兩個人防衛過當,各判十年和七年。那麼咱就這件殺人與被殺的刑事案件分析一下,不帶急眼的啊!

大家都知道崑山殺人與被殺事件,那位白衣俠士被判無罪,因為他是在被人拿刀砍殺的情況被迫自衛的。那麼咱中國民間也有這種說法,夜半翻牆入室非奸即盜,那麼一個人夜半拿刀非法進入他人室內砍人,本身就存在著一個殺人行兇的意圖,雖然他殺人未遂,但是把人砍成重傷了!如果不是驚動傷者家人?那麼這個被砍者肯定會被行兇者砍死!如果這屋裡有老人和孩子,以及沒有反抗能力的弱者的話?那麼一場血案肯定會發生。但是這個入室行兇者被人發現了,從而導致殺人未遂,於是他跑到院子裡某個地方躲藏起來了,這個行為的本身就存在嚴重的問題?按常理說殺人未遂者會因為事情敗露而會選擇逃跑,但是他非但不跑而躲藏?那麼他的行為就導致一個主觀傾向,今夜他不殺人誓不罷休!再說了他跑到院子躲藏後被人發現了,這時候他手裡還握著能殺傷人的雙響炮,那麼現在院子裡是二對一把他打死了,倘若是一對一的情況下,誰死還真不一定了?話又說回來了,假如是這個行兇者把房屋主人殺了呢?他自然是死罪難逃,但是,房子主人的死卻很無辜!誰想在那種生死存亡危險情況下,伸出脖子任人砍啊!誰還會拿出法律書籍一條一條地去找,去衡量正當防衛的尺度啊!是不是應該讓那行兇者先把兩個人當中一個人打死了,打成重傷了?然後再拼命反抗,於是防衛過當的罪責能夠抵當一下,從而判刑能輕一些!為什麼?這年頭好人總是以犧牲為代價,正義陷入尷尬的被質疑的境地?我突然間有一個想法?假如這件殺人與反殺案件,如果是崑山法院來判的話?不知是一個什麼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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