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2 夫妻共同成立公司,登記的出資比例代表財產約定嗎?

夫妻共同成立公司,登記的出資比例代表財產約定嗎?

夫妻婚後共同創業開辦公司並在工商部門依法進行登記,各自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權。離婚時,一方能否要求按照登記的出資比例分割財產?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麼,該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出資比例代表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嗎?

案例簡介

王先生和張女士系大學同學,兩人於2009年初登記結婚。2015年,兩人經過商量決定共同創業,並出資100萬元成立了一家化妝品銷售公司。王先生任公司法人,張女士任財務總監,之後進行工商登記時,王先生、張女士分別持有70%、30%的股權。

2017年底,雙方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張女士決定退出公司,但在分割公司的股權時,王先生認為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是雙方的財產約定,只同意給張女士公司30%股權對應價值的補償款。張女士則認為應獲得50%股權對應價值的補償款。為此,雙方協商不一致,張女士最終向法院提起訴訟。

司法裁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是否是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雙方對此各執一詞,並提供了一系列的證據。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賦予了夫妻雙方有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如何所有的權利。由此看出,夫妻財產約定應當是明確的

本案中,王先生和張女士婚後共同出資成立公司,並共同經營管理,張先生主張自己享有公司70%股權的依據是公司成立時登記的出資比例,並無其他書面證據。該工商登記的出資比例係為滿足工商登記備案的需要,並不能反映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的明確約定,即不能當然將該出資比例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最終,法院判決雙方各自享有50%的股權,王先生應向張女士支付對應股權價值的補償款。

律師建議

夫妻共同成立公司的過程中,為滿足工商登記的需要,需要在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中約定各自的出資比例。實踐中,很多人對此認識存在誤解,認為該出資比例就是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離婚時可以按此要求分割。

揚遠律師提示您:該工商登記中的出資比例登記或持股比例的登記一般而言是針對公司註冊過程中辦理工商登記所需要的約定,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不能將其簡單等同於夫妻雙方對於婚後共同財產的約定。如果夫妻雙方在設立公司時均同意將該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視為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應當對此作出明確約定,必要時可以簽訂專門的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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