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十三歲小學生殘忍殺害並肢解同窗,卻不負任何刑責,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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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我國刑法總則中對認定公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明確的規定:認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從四個方面來評判——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只有這四個方面都具備了,才能認定其涉嫌犯罪進而審查起訴並最終判處其刑罰。其中“主體”的意思就是指是否從事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人。這裡的“人“有兩個含義,一是指人的年齡,二是指人的精神狀態。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人有嚴重違法行為不被認為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不受刑事處罰。第一種是不滿14週歲的人。即使是殺了人,故意把人打成重傷致死亡,強姦,搶劫等,也不認為是犯罪;第二種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包括間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識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發病期間所做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大家好理解 ,不滿14週歲比如像大家現在討論的那個13歲女孩殺了人而法院卻不判決她有罪,不對她處罰的事可能都無法理解,接受不了。但那是法律的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是未成年人,是兒童。從法理上來分析,他們的心智還不成熟,不能正確預知自己將要實施的行為會給他人帶來什麼樣的後果,也不能正確控制自己將要實施的行為。基於此,我國刑法典對上述兩種人做出了特別規定。




當然,也並不是說國家法律對他們無可奈何。死罪已免,活罪難逃。上述兩種人雖然不給予刑事處罰,但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卻逃脫不了。這個賠償責任由他們的監護人來替他們處理解決。像本案中的那個13歲女孩,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對其實行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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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觀點:法院的判決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的確沒有問題,但是作為旁觀者一個13歲的小學生作案手段如此殘忍,卻能夠逍遙法外,不禁唏噓!可憐死者更同情其家人,雖然二審維持原判,但是卻不能從根本上化解矛盾,讓兇手受到應有的懲處!遺憾!

法院查明的事實,難以相信這是13歲的人幹得出來的事!

判決書顯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後,兩人在家中看電視時,覃某乘周某低頭玩手機之際,用木凳砸周某頭部並至其暈倒。因害怕周某醒後告訴老師和家長,便從家中找來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對周某行兇,至周某當場死亡。後覃某還將周某頭顱、手臂砍斷,裝進塑料袋,並清理案發現場血跡。

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被告覃某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覃某收容教養三年。

  • 殺人的原因很簡單:嫉妒周某比自己長得漂亮!
  • 殺人的情節很殘忍:直接砸暈後,用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行兇致其死亡!
  • 殺人在分屍更殘忍:事後將死者頭顱、手臂砍斷,裝進塑料袋!

從行兇手段和事後處理方式來看,你說這是一個13歲的少女,誰敢相信?行兇過程乾脆利索,事後分屍清理血跡更是體現出其個人超強的心理素質!這種人即使是13歲,我打包票其心理素質遠超絕大部分的成年人!

雖然判處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並不能解決實質問題

首先法院的判決是根據《刑法》當中關於未滿十四周歲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做出的判決,從判決來看沒有任何問題。但是我作為旁觀者,不得不說這個判決並不能解決矛盾。基於兇手的行兇手段和事後分屍的情節來看,我想死者的家屬內心是難以接受這樣的結果的。

作為旁觀者也是難以認可,一個十三歲的女孩能夠殺人之後在分屍,這種人未滿十四周歲屬於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判處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從其行為來看,我敢說這樣的人心理承受能力以及認知應當是已經完全超過了成年人,從生物年齡上看確實其處於法律規定的不負刑事責任範圍內,但是從其行為表現以及作案過程來看,我想這一點幾乎所有人都難以採信。

法律確實是需要考慮到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問題,對其犯罪行為予以酌情處理,但是對於此種行為方式極端殘忍的行為,我想應當考慮下降低刑責年齡的範圍或者對此種手段嫉妒殘忍的行為另行開闢懲戒的方式才是,不能讓兇手逍遙法外!


麋鹿說法


作為一名法律人,雖然這種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我依然是無法接受!刑事責任年齡應當切必須要下調了或修改了!

如此惡行性質的肢解殺人,焉能無罪?

故意殺人,有罪嗎?故意肢解殺人,有罪嗎?我相信無論你問誰,誰都會說有罪,而且是死罪!那如果在這裡面加上一個前提,13歲的人故意肢解殺人,那有罪嗎?作為普通民眾當然還是認為屬於犯罪的,但是對於專業的法律人士可能就會遺憾地告訴你,根據當今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無論是性質多麼惡劣的犯罪,都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因為他們不滿足刑事責任年齡。

何為“刑事責任年齡”?那就是一個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必須要滿足的年齡,如果不滿足就不需要承擔,一般來說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就應當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14週歲以上至16週歲則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一些性質比較惡劣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至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是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

但是顯然這樣規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正如我開始的假設的,罪與非罪的2判斷,不應僅僅侷限於現有法律之規定,還應當符合廣大民眾一般的善惡觀和是非觀,特別是對於特別惡劣性質的犯罪,例如本案的肢解殺人,你最終認為這個女孩因不滿足刑事責任年齡而判處其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這樣讓各位遵紀守法的良好公民如何能夠接受?如何能夠信服?

當然,目前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法官作出的判決時也合法的,但是目前的刑事責任年齡已經不符合我國的國情了,繼續做出調整和修改,民法在這方面就走在了前列,《民法總則》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十週歲以下調整為了八週歲以下,強烈呼籲刑法也可以作出修改和調整,將刑事責任年齡調整至“不滿12週歲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李欽宇律師


這個是極其不合理的!

雖然小學生只有十三歲,但是做出的事情確是令人髮指的,這樣的孩子不是純潔孩子的範疇了,簡直就是一個小魔頭。十三歲就能做出這樣的事情,而且非常冷靜,竟然能夠殺害了平時玩得很好的同學,一點沒有人性,也沒有感情。如果這次不予以刑事處罰,讓其悔改,那麼假以時日,這樣的女魔頭長大以後是否還要害人。

最近成都晚報報道,覃某,一名未滿十三歲的六年級女生,因嫉妒同學比她漂亮,就將平時玩的比較好的同學騙回家中,殺害並殘忍肢解,因未滿十四歲,法院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看起來這個事件簡直是駭人聽聞了,13歲的覃某是因為嫉妒就把人殺了,而且還毀屍滅跡。而且關鍵的是兩位同學是鄰居,而且平時很要好。這次是因為周某漂亮,同學們都喜歡和周某玩耍,並說她沒有周某好看。這樣就心生怨恨,無法解脫,竟然就蔣同學騙到家中,將其殺害。這樣的小姑娘感覺就是小魔王了。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不滿十四周歲就沒有刑事責任,不管實施何種侵害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法院這樣的判決也是按照法律規定來判定的。

但是這樣的慘案也是太慘了吧。這位覃某小魔頭也簡直是太沒有人性了,年紀小小就能夠做出殺人肢解這樣的事情,那假以時日,這樣的小魔頭以後到社會上還不知道能做出什麼樣的事情呢。

這個還是要呼籲對於重罪,還是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這個也是需要修法解決這個問題的。對於孩子是可以保護,但是對於犯下重罪的孩子,一樣要嚴加懲處。否則,如果這樣縱容這些犯下重罪的孩子,不予刑事處罰,那麼今後這些孩子長大以後,可能會變得更加可怕!


睿思天下


近日,據媒體報道,一13歲女生因嫉妒同學比她漂亮,將其殘忍殺害並肢解,雖然賠償10.8萬元,卻因未滿14歲,不用成擔任何刑事責任。



看到這裡,感到未成年法制教育方面是有很大問題存在的,在立法條文裡也應根據社會發展進行實時調整,否則可能會有更多的惡性事件發生。

現在的孩子,無論身高還是心智,都要比10年前或20年前要早熟很多,20年前的孩子,初中畢業生都沒有現在小學畢業生的社會經驗豐富,大腦的思維也更顯成熟,如果一味地用幾十年前的立法條文去對待孩子,那麼必將出現一定的偏差。

當下對孩子影響最大的就是手機、網絡、遊戲、視頻、小說、新聞等等,所有這些公開化的東西已經完全被孩子所接觸到,裡面甚至充斥著暴力、色情、誘惑、甚至犯罪,都被原本天真無邪的孩子所逐步接收,唯一好的一面就是社會經驗越來越提升了,可壞的已經嚴重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甚至孩子的未來都被毀掉了。


現在的孩子根本就不服老師的管教,家長的話更是當耳邊風,嚴重的各種離家出走、逃學、威脅家長老師同學、甚至自殘自殺等行為屢見不鮮,教育問題十分嚴峻。

反倒各種初高中開始住校等方式對孩子不良現象管控非常到位,可見把孩子和外界不良信息進行隔絕效果還是非常明顯的,也是應該儘快完善的有效方式。

希望法律能夠對青少年犯罪問題加以重視,讓青少年具有法制觀念,懂得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懂得違法犯罪是需要付出巨大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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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手段之殘忍,性質之惡劣,但只因為兇手未滿14週歲而不追究刑事責任,那讓受害者家屬情何以堪?誰來替他們做主?

事件回顧: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玩耍,周某到覃某家後,兩人在看電視時,覃某趁周某低頭玩手機時,用板凳砸周某致其暈倒,因害怕周某醒來時告訴家長和老師,便從家中找來菜刀,啤酒瓶,壁紙刀,剪刀等兇器,對周某行兇,致周某當場死亡。後將周某透露,手臂砍斷裝進塑料袋,清理案發現場血跡。

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被告故意殺人,因為未滿14週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對其收容教養三年。並賠償周某家屬10萬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近期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詩詞公寓觀點:兇手殺人原因只因為對方長的比自己漂亮,曾說過自己胖等等,就懷恨在心蓄意殺人,殺完人後還能冷靜的對死者分屍,砍斷透露,手臂,清理現場等等的行為,誰能看出來這是一個週歲不滿14歲的孩子做的事?不慌不忙,心理素質之強大真的讓人歎為觀止。

而就這樣一個殘忍的兇手只因為未滿14週歲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那讓死者家屬情何以堪?這不禁讓我們反思,反思之前法律規定的不滿14週歲就殺人不用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是否可以適當的進行改進?是不是可以進一步降低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我們應該保護未成年人,但更應該保護那些未成年人的受害者。

其實究其原因還是教育問題,像這樣惡性殺人事件這在很多年前根本就不會出現,那時候14歲還是玩泥巴呢,而現在的社會環境,大小孩子沒事就玩遊戲,遊戲裡虛擬的殺人現場讓他們潛意識的把虛擬搬進了現實,說是遊戲間接害了他們也不為過。因此我覺得這反應的是一個社會問題,是一個縮影。


情感公寓


按法律,未滿十三歲的小女孩確實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她只是無意殺人,或者乾脆就是殺人,我們還好理解。現在,她不僅僅只是殺人,而且還肢解分屍,這該有多大的仇恨,該有多大的勇氣呀!正常人是無法做到的,包括年輕力壯的小夥,她簡直是魔鬼撒旦附體,太恐怖了!

事實上,她並沒有精神病症,被殺的還是她的同學,關係還不錯,原因只是同學比她漂亮,這有多麼可怕呀!

民事賠償肯定不可避免,但是再多也不可能挽回一條鮮活的生命啊!

法院在判決時是否應該慎重一點,正如崑山反殺案一樣,順應民意,令人叫好。小女孩無罪釋放,且不負刑事責任,從社會輿論來說,就無法說過去,起碼應該有個監管機別,如果她以後再殺人,責任又是誰的?難道再無罪釋放嗎?

這樣的判決為以後類似事件開了個不好的兆頭,值得深思呀!


阿倫體育


校園暴力為何屢禁不止?青少年犯罪為何呈早齡化趁勢?法律對未成年刑事犯罪的量刑寬囿,會否已被錯誤理解為一種縱容袒護,應當引起有關方面認真思考。

思考有兩面性,但法律條文難以各方兼顧。比如透過此案,也可以有兩種理解:①才十三歲,未成年的孩子心智未成熟,應當免於刑事責任。②十三歲的孩子都敢如此殘忍地殺人,成年之後那還怎麼了得,豈不是一顆危及社會的定時炸彈?哪種理解更科學,難講。



個人認為,未成年人犯罪應該有更為詳盡的執行條款,是否負有刑責要看犯罪的具體事實而定。案情涉及的十三歲小學生,作案動機十分陰暗,作案手段極其殘忍,就是一起罪惡謀殺。罰款十萬元,行兇之人就可以逍遙法外,這不科學。



高鐵上超一米四的孩子都收全票了,而十六歲以下的孩子殺人仍可免於刑事責任。現在孩子普遍早熟,虛十四的孩子已近成人,別說拿刀殺人,徒手就可以把人掐死。那麼,我們建議,法規條文是否也該與時俱進,修改一下幾十年如一日的某些具體條款?

一條無辜的生命,一個花樣年華的小姑娘,就因為長得漂亮被人嫉妒,而被殘忍的剝奪了生存的權利,價值是十點八萬元,兇手逍遙法外。這究竟是一種寬容諒解,還是一種縱容袒護,兩說。


抱庸詩書


這是一場有預謀的故意殺人案,其手段之殘忍,不亞於成年人犯罪。能把自己的同學肢解,裝進袋子裡,看來她把後路都想好了,如此心智已經達到成年人。

我的一個同學,上初一就把自己嫁出去了。(早婚)可見。一個六年級的孩子,真的是什麼都懂了,而且從生長髮育來看,一般女孩子成熟年齡比男孩子要早。

而這位女孩子,竟然如此殘忍的殺害了自己的同學,而原因僅僅是嫉妒同學比她漂亮。這比動畫片白雪公主中的老太婆還要可怕!

按照這個邏輯,比她漂亮的女孩子要多的去了,難道...............

真是細思極恐!

別以為13歲的女孩子還不懂事,或許這個年齡就屬於女孩子的叛逆期。

再加上現在的網絡,電視節目等。很多孩子整天泡在電腦跟前,或者拿著手機看。有時她們接觸的信息量很多。而有的信息根本就不適合她們來看。這無疑加劇了她們世界觀的認識,也促進了他們心理上的早熟。

然而,這位手上沾滿鮮血的少女卻不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說這是對未成年的一種保護,可以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

但手段如此兇殘,心理如此成熟,甚至是變態的人,給她留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或許將會對大家帶來潛在的危險。

人的年齡分生理年齡和心理年齡,因為每個人所接觸的環境不同,她們的心智也有所不同,而這個女孩子,她的心智已經達到成人的水準。

根據她的作案工具,騙受害者到自己家裡,肢解後清理現場。比看恐怖片還恐怖!

這樣的人豈能被輕易饒恕。

最終,這個女孩子將被收容所教養三年。

三年之後,她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嗎?

讓我們等待時間的驗證。


鄉村小二哥


此類案件頻發,未成年保護法是否該取消? 不能,這些是個體事件,法律目的在於糾偏而不是故意懲戒。

此類案件發生,本質原因還是原生家庭問題。每一個問題孩子背後,都是一個問題家庭。要麼父母感情不和天天吵架,要麼是留守兒童隔代扶養,生而不好好養已成為中國花朵最大的摧殘劑。

為什麼這麼多生兒不養? 在農村是因為社會現實問題,70%的父母被迫外出打工,留守兒童會對二十年後的社會產生巨大影響。城市裡10%的孩子都是單親或隔代扶養,等於半留守。沒有足夠的父母的愛,各種極端思維都會深刻心底。

希望社會給每個家庭在一起幸福生活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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