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新闻
2018年10月3日,人民日报正式将范冰冰逃税案向公众披露,“消失了”几个月的范冰冰以一封道歉信重新回到了公众视角,补缴超过8.8亿元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时公众哗然,甚至将之前“刘晓庆案”进行比较,感叹同扮演过武则天的两位为何“同罪不同命”?
事件回顾
刘晓庆案
2002年4月,经北京市地税局查证,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
2002年6月,刘晓庆被公安局依法拘留,7月24日因偷漏税被正式逮捕;
2003年2月17日,对刘晓庆逃税案调查结束,认定刘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1458.3万元,不仅追缴税款,还加收滞纳金573万元;
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得以取保候审;
2004年5月,刘晓庆收到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事件回顾
范冰冰案
2018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通过“阴阳合同”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介入调查;
2018年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范冰冰未提出听证申请;
2018年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超过8.8亿元,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0月3日,人民日报正式将范冰冰逃税案向公众披露。
为何“同罪不同命”?
刘晓庆案发于2002年,适用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的相关规定,即
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偷税数额及比例要求的入罪标准。满足法定入罪标准,就要受到严厉刑事处罚,刘晓庆案中,即使最终被定罪的是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靖军,刘晓庆也受到了400多天拘禁的刑事处罚。范冰冰案发于2018年,适用2009年2月2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将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正式更改为“逃税罪”;入罪标准修改为:逃税行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抽象比例要求;并增加了初次违法免罪的刑事阻却事由,明确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深入分析
我国刑法一直适用“从旧兼从轻”处罚原则,即判断一个人是否触犯刑法罪名,应适用犯罪时相关法律规定,且若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新法中对此类犯罪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的,应适用新法。从刑法的溯及力角度看,两案均适用正确,“一朝天子一朝臣”每个时代的刑法都发挥着不同的规制作用。
但范冰冰逃税案处罚结果一出,却引起了公众哗然,补缴8个多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在公众看来,似乎显得有那么一点“微不足道”。互联网上也有越来越多的民众、学者发声,质疑刑法修正案(七)》的“初次违法免罪”设置的初衷,究竟为谁修改,究竟为谁立法?
扬远律师研究发现,面对97年刑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立法者本意是为了更好保障税收,为逃税行为人提供激励机制,令其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但从范冰冰逃税案适用中,是否“初次违法免罪”条款显得过于宽泛,此类的条款是否酿造了“不查可接着逃税,查到了补缴和罚款后即可摆平”潜在消极思维?甚至进一步分析,该案的热度不仅反映出公众纳税意识、法律思维的提升,是否也进一步突出了我国目前贫富差距巨大,财富分配中存在的弊端?
扬远观点
(一):实践检验法律,公众发声推动法治建设
在当下,热点案件的发酵、曝光,均受到公众持续关注,今年的“昆山龙哥案”“范冰冰案”引起公众广泛探讨,暴力杀人、巨额逃税等案件,均与公众自身的生命权、纳税义务息息相关,使公众更有代入感,遂产生了对犯罪人员严厉处罚呼声,若犯罪人员还拥有极高的社会资源时,无法逾越的贫富差距无疑加剧了公众心里的怒火。固然不能否认立法者的初衷,但公众的发声是民意所向,是某种意义下本时代的价值观。立法不可完全脱离实践,好的法律也应在实践中检验。
(二):建议完善立法,发挥法律指引作用
每个社会热点案件背后,或多或少反映了某些社会矛盾,从范冰冰案中,进一步看到的是贫富差距的巨大,从明星等高收入人群中凸显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
有人计算过,超过8个亿补缴及罚款需连续半年中奖500万。此种背景下的免责条款是否加剧了拥有优质社会资源人士侥幸心态,伤害了公众对法治、司法实践的国民认可?
建议国家层面可考虑完善立法,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保障税收固然重要,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法立法宗旨,是否可加大对“初罪免责条款”的限制?设定达到某个逃税数额或比例时,视为巨额逃税,不适用免责条款?是否可灵活设置逃税罪的刑事处罚,不仅仅以补缴税款作为处罚结果,可增加逃税人员管制、资格刑等刑罚手段,达到惩治恶意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
扬远律师
写本文时,范冰冰事件已过一周有余,也许娱乐的浪潮与哗然已退去,但对于公正,对于立法,对于法治的探讨将负重前行,我们相信立法的本意与初衷是为了更好的法治建设;我们相信法律制度会在实践的长河中更多元、更紧密;我们更坚信公众的呼声虽不能概全,但理应作为立法合理考量因素。
(本文章仅针对案件研究使用,不代表扬远律师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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