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文明南開】《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公益宣傳:文明養犬

【文明南開】《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公益宣傳:文明養犬

【文明南開】《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公益宣傳:文明養犬

《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二十二條:飼養犬隻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養犬:(一)攜犬出戶時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主動避讓他人;(二)及時清理犬隻在公共區域排洩的糞便;(三)管理好所養犬隻,防止干擾他人生活。飼養其他動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好所養動物,保持環境衛生,避免干擾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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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在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隻,並處五千元罰款。在非建成區禁止飼養烈性犬的,由區人民政府規定。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牽領或者未採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隻。未及時清理犬隻在公共區域排洩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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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開融媒出品


校對:伊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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