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用工財稅及社保處理中,最大的難點就是——農民工成本如何進行核算?對農民工的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處理?農民工的社保要不要繳納?
(一)建築企業農民工的主要用工形式
1.建築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
2.建築企業項目部直接僱傭農民工的用工形式;
3.建築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農民工為勞務派遣人員的用工形式;
4.建築企業與個人包工頭(或班組)簽訂建築勞務承包合同,農民工為個人包工頭隊伍的用工形式。
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的財稅處理
1.與農民工是否構成僱傭關係
在建築企業與勞務公司籤勞務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在勞動法律關係上,農民工與勞務公司構成僱傭和被僱傭的勞動關係,與建築企業沒有構成僱傭和被僱傭的法律關係。
2.農民工成本的財務處理
在建築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勞務公司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直接向建築企業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建築企業直接憑勞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進成本,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費用”科目進行成本核算。
3.農民工的個稅處理
在建築企業與勞務公司籤勞務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在勞動法律關係上,農民工與勞務公司構成僱傭和被僱傭的勞動關係,與建築企業沒有構成僱傭和被僱傭的法律關係。因此,農民工的個人所得稅由勞務公司代扣代繳。
4.農民工的社保處理
農民工的社保應由勞務公司繳納。
項目部直接僱傭農民工的財稅處理
1.與農民工是否構成僱傭關係
農民工與建築企業構成僱傭和被僱傭的法律關係。建築企業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
2.農民工成本的財務處理
(1)與長期合作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則建築企業與農民工構成僱傭與被僱傭的勞動關係,則農民工的工資在建築企業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中進行成本核算。
(2)與農民工簽訂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全日制的農民工與建築企業是勞動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因此,非全日制的農民工的工資在建築企業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中進行成本核算 。
(3)與短期(三個月、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用工且不滿足非全日制用工的農民工簽訂勞務協議,則建築企業與農民工約定的勞務報酬(按天、小時、工作量計算後的勞務報酬)。每月給農民工發勞務報酬時,在會計核算上,應在“工程施工——勞務費用”科目上核算,而不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上核算。在會計核算憑證的後面附上勞務發票、有關主管負責人簽字的“勞務款結算單”、“勞務款支付憑證”和領取勞務款勞務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
3.農民工的個稅處理
上述第1、2種情形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稅;第3種情形按勞務報酬所得預扣個稅。
建築安裝業跨省或省內異地工程作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地點是:工程作業所在地。
4.農民工的社保處理
全日制用工,企業需繳納社保;非全日制用工,企業繳納工傷保險;勞務工,企業不需要繳納社保。
社保籌劃:
對於實施農民工實名制又實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的建築項目,建築企業與在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所已經繳納了農村社保(農村醫療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簽訂全日制的勞動合同,讓農民工到其繳納農村社保的社保局開出一份已繳納社保的證明單,將該已繳納社保證明單交到建築企業存檔備查,則農民工回到城市務工不需要繳納城鎮職工社保費用,建築企業也不需要為農民工繳納社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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