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增值稅法意見稿三大看點:對價、應稅交易、“混合銷售”從主

記者 樊旭

日前,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在《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基礎上對增值稅的徵收進行了規範和升級。上海市財政局績效評審專家、復旦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餘顯財認為,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最大的突破是引入“對價”和“應稅交易”的概念以及對“混合銷售”從主適用稅率的規定。

根據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包括全部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銷項稅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餘顯財指出,如今新的業務模式層出不窮,交易形式和對價非常多樣,既可能導致稅基受到侵蝕,又容易引發一些稅企爭議。第十五條中提出了“對價”和“非貨幣形式經濟利益”的概念,實質上已經屬於反避稅範疇的用語。

在目前我國稅法體系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均用“有償”一詞代替“對價”,比如,提供應稅服務必須是有償的,“有償”的定義是“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對價’這個新概念的引入,既尊重了經濟現實,又使得稅務機關在處理複雜交易的涉稅問題上有法可依。”餘顯財說。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小強曾在2016年發表於《經濟法研究》雜誌的文章中指出,相關法律法規對“其他經濟利益”的定義過於模糊,導致這一概念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不大。因此,由於對“對價”的定義及確定方式不明確,會引起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就是否存在真實交易這一問題的糾紛,也會導致某些避稅或偷稅的行為。

楊小強解釋稱,一次真實的且應當繳納增值稅的交易活動一定包含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給付和應該給付而獲得的對價。導致違法行為發生的不真實的交易活動的出現往往就是因為缺少了對價這一要素。因而,對“對價”的認定是確定是否有真實交易活動,繼而確定是否存在應稅行為的重要環節,也是解決涉稅糾紛的關鍵。

餘顯財認為,本次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引入的另一個新概念是“應稅交易”。根據徵求意見稿第八條,應稅交易,指需徵收增值稅的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

“有了應稅交易的概念,就意味著與之相對應的還有非應稅交易。”餘顯財說,非應稅交易是對很多現實複雜情況的認可和肯定,即並非所有交易行為都要交。“以前,往往是通過單獨的文件明確某些模稜兩可的事件是否課稅,如今引入這個概念後,可以說是從正式的稅法條文裡解決了這個問題。”

根據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第十二條,下列項目視為非應稅交易,不徵收增值稅:(一)員工為受僱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二)行政單位收繳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因徵收徵用而取得補償;(四)存款利息收入;(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餘顯財表示,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納稅人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或者徵收率的,從主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這條的意義也很大。

他指出,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一項銷售在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應稅勞務或服務且有從屬關係時才被定義為混合銷售,否則需要對不同類型銷售進行分別核算。但在營改增後,這種定義在實踐操作中面臨了諸多困難。比如,不動產租賃中如果包含了動產,要分開核算就很難準確判定,而且也與經濟實質不符。因此,在這種背景下提出第二十七條,“很與時俱進,在操作上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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