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雲南一對夫妻上演“仙人跳”,敲詐勒索雙雙被判刑

近日

嵩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

案中夫妻為騙取錢財上演“仙人跳”

自導自演敲詐勒索

最終被判刑

雲南一對夫妻上演“仙人跳”,敲詐勒索雙雙被判刑

“仙人跳”特指一種利用獵豔心理給人設計圈套,是一種比較傳統的騙人錢財行為。

案件簡況:

離異的周某和李某兩人通過微信附近的人互相加了微信,聊天長達兩年之久。期間,李某未告知真實姓名,且稱早已離婚。兩人見過幾次面後,周某對李某產生了情誼。

2018年11月1日,李某在與周某像往常一樣聊天的過程中,產生了想從周某身上搞點錢花的念頭。李某向老公趙某提出從周某處騙錢的計劃,趙某居然同意了。

案發當天,李某約了周某到其家中,引誘周某與其上床,但不發生關係。李某偷偷用微信通知老公趙某,約定的時間一到,趙某便回家“捉姦”在床,用準備好的甩棍毆打周某,並象徵性地輕打妻子。而後趙某將二人帶至山上某水庫邊,以賠償名譽損失為由趁機敲詐周某,威脅周某如不給錢就叫人弄死他。周某思來想去,就當花錢買個教訓,於是前後給李某賬戶轉賬23000元。但轉賬後,原本想息事寧人的周某突然發現,李某的賬戶名與她在聊天時告訴自己的名字不是同一個,他這才驚覺自己中了圈套,於是報了警。

雲南一對夫妻上演“仙人跳”,敲詐勒索雙雙被判刑

2018年11月7日,李某夫妻退賠周某23000元,周某出具諒解書。

2019年2月,雲南省嵩明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趙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向被害人索要財物23000元,數額較大,其二人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雲南一對夫妻上演“仙人跳”,敲詐勒索雙雙被判刑

最終,嵩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常見的敲詐勒索作案手法

手法一: 冒充充公安民警或者聯防隊工作人員,要求被害人交出“罰金”,否則就將其帶至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處理。

手法二:在女性被害人的自願下或者強迫其拍攝裸照、不雅視頻,之後以傳播照片視頻勒索被害人錢財。

對男性被害人一般採取誘使其進行婚外性行為,再與同夥一起威脅將此事告訴被害人配偶,藉機勒索錢財。

手法三:被告人或是撿拾,或是以非法手段惡意獲取被害人公司重要文件、資料,以此向被害人敲詐錢財。

手法四:被告人對設有賭博機的娛樂場所管理人,以舉報違法開設賭場相要挾敲詐錢財。

手法五:“吊模宰客”,即犯罪團伙設計一連串套路誘使被害人消費並實施敲詐勒索。一般先是“場外吊模搭識”,由“黃牛”物色外來被害人,以提供色情服務、交友、茶藝表演、學英語等理由將其引誘到酒吧、茶室等場所;其次由巧舌如簧的“媽咪”安排“小姐”提供色情服務,或者以低檔酒冒充高檔酒供被害人消費,伺機打探被害人經濟實力;最後根據被害人經濟實力開出相應的高價消費金額,同時多名場所工作人員以掌握被害人嫖娼把柄,或以不付錢就對其毆打相威脅,迫使被害人不得不支付高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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