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 保險到底能不能“合法避債”?來看最高法院是如何答覆你的?


保險到底能不能“合法避債”?來看最高法院是如何答覆你的?

現在的有錢人,看著外表光鮮亮麗,背地裡不知道欠了銀行多少錢。比如國民老公王思聰,前一秒還開著敞篷勞斯萊斯帶著嫩模出街,下一秒就被爆出欠了投資人幾個億,被法院查封了房子汽車,他本人還被限制消費。

所以有很多有錢人,你向他推銷人壽保險,什麼收益啊、養老啊、財富傳承啊他都沒興趣。但一聽說買保險能避債馬上就精神了。

按照部分代理人的說法,只要買了人壽保險,這部分資產就與你的債務實現了隔離,到時候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就不會把保單拿去抵債。

我一邊欠錢不還,一邊還有鉅額的保險金拿著用,這麼好的事真的有嗎?今天咱們就來好好研究一下。

一、保險避債,有哪些法律依據?

代理人說保險避債也不是信口雌黃的,通常會拿出以下幾條法律來作為支持:

《保險法》第34條規定,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也就是說人壽保險、意外險、帶身故責任重疾險年金險等,除了你簽字認可,他人是無權轉讓或者質押的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撫養、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也就是說債權人是有代位求償權的,比如A欠B錢,B欠C錢,A和C本來是沒關係的,但是B還不起C的錢,C可以越過B,直接找A要錢。

假如A是保險公司,也就是說C理論上可以直接找保險公司,說你本來要賠給B的錢,直接賠給我吧。

但是《合同法》說了,這樣的操作是不行的,人身保險不能作為代位求償的債權。

《保險法》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這條與上一條類似,就是說保險公司只能把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其他人無權干預。

二、這些法律真的能讓你避債嗎?


什麼叫避債?就是欠錢不還唄,咱們的法律怎麼可能支持這種缺德行為呢?所以我可以負責的告訴你,以上三條法律,都不存在避債的功能。

以上三條法律的意思,我總結了一下:

1、你的人壽保單,不能轉讓或質押;

2、債權人無權要求保單進行代位求償;

3、他人無權干預保險金的給付。

但是,代理人沒有告訴你,債權人雖然不能讓你把保單轉讓或質押,但是可以讓你進行退保,退出的現金價值是可以用來還債的

保單的現金價值,就是投保人自己的錢,因此也就是債務人的資產,債權人有權利強制執行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

也就是說對於已退保獲得的現金價值,債權人可以進行分割;對於未退保的,債權人有權利要求債務人退保後進行分割。

在已有的判例中,保險合同在債務糾紛中被強制分割的情形屢見不鮮。因此不要以為把現金變成保單法院就動不了你了,法院雖然不能直接動你的保單,但是可以強制讓你退保,然後分割現金價值。

三、保險金能避債嗎?

《保險法》第24條只說沒有人能阻止保險公司把保險金賠償給你,但是拿到手後的保險金歸不歸你又要另說了。

首先年金險、投連險等理財型保險獲得的收益,都是你的個人財產,肯定是要拿來還債的。

代理人常說的是身故金,嚴謹來說應該是受益金不能拿來還債。

因為我國是沒有“父債子償”的法律規定的,只有《繼承法》裡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只有在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情況下,才需要把債務一起繼承過來。

但是《繼承法》接著又說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因此如果你想避債,就不要讓子女繼承遺產。說到保險金上,關鍵就是看保險金是否算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規定: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意思是說,保險金賠下來之前,先看被保險人有沒有指定具體受益人。有指定的話,錢直接給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無關,即便受益人是他子女,由於沒有“父債子償”的規定,受益金當然也就不能用來還債了。

沒有指定受益人的,錢先算被保險人的,但是被保險已經身故了,所以要先作為他的遺產,遺產當然是需要先用來還清債務的。

所以這才是所謂保險能避債的正確解釋,保單本身並沒有避債的功能,即使是保身故的壽險,只要沒有發生理賠,依然可能被強制退保。


四、寫在最後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所以保險當然也沒有什麼避債的功能。

受益金之所以不能用來還債,是因為一碼歸一碼。受益金是被保險人身故換來的賠償金,歸屬於受益人,與被保險無關。當然也就牽扯不到被保險人自己的債務問題。

有代理人說你可以只出錢不留名呀,讓自己父母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孩子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這樣保單沒你的名字,不就與你無關了嗎?就可以實現避債的功能了呀。

我想說,如果錢是你自己的,這就是普通的贈予行為,這與保險就無關了,你把錢給父母,讓他們以自己的名義給孫子買房買車,都是一樣的效果。

但如果你贈予的錢是借來的,就就侵害到債權人的權利了,如果錢來路不正的話,就涉及非法轉移資金和洗錢了,這些情況法院還是會依法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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