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對方涉嫌虛抵發票要我們進項稅轉出補稅,我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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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對上述的進項稅要求轉出補稅,這是沒有疑問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分虛開方、收票方和收票方的後續處理三個層面進行分析。

1、虛開方


按照本題目所述,虛開方虛開的方法是通過虛抵進項稅的辦法,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予自己的下游企業,也就是自己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正好符合法律規定的虛開要件: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四種: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如果是通過虛抵進項稅的方式為下游虛開增值增值稅專用發票,將面臨巨大的稅務風險和法律風險。根據《法[2018]226號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第二條: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2、收票方


企業涉嫌虛抵進項發票,而後開出銷項專用發票給予自己的下游企業,這實際構成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當前的稅法及其相關法律的規定,收票企業應當對已經抵扣的進項稅做進項稅額轉出並補稅,這是沒有疑問的。這是基於以上問題中,收票企業是善意取得了該發票、並非故意讓上上游企業虛開、並且貿易的背景是真實的(資金流向、貨物流向可以互相認證),補稅並不加收滯納金已經是法外開恩了。請看以下法律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3、收票方的後續處理


收票方補交了稅款,這部分稅款是由於上游企業的虛開專用發票造成的,況且業務發生是真實的,所以這個損失不應由收票方承擔。收票方可以憑補交稅款的憑證向虛開方追索,如果追索不成,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責令虛開方賠償損失和承擔後果。

從上面的敘述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問題是有著嚴格法律規定的,所以奉勸有這種想法的企業,趁早打消這種非法的念頭,誠信經營,只要膽敢以身試法必將會碰的頭破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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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對方涉嫌虛抵增值稅,稅務局要求貴司進項稅轉出補稅,就應該按稅務局的通知辦理。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分析和理解:

一、所謂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二、稅法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發票在領取和使用過程中,必須遵循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購銷雙方存在真實交易。其最直接的證據就是購銷雙方“票、款、貨”這三個“要件”的來源及流動方向是一致的。

四、從題主提出的問題看,對於對方涉嫌虛抵增值稅,雖然不確定,但說明對方稅務機關已發現對方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

五、主管稅務機關只要求貴司進項稅轉出補稅,說明主管稅務機關初步認為,貴司的採購行為可能存在,但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並不知道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真實來源,也就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善意取得”。

六、如果主管稅務機關確認X公司已知對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源是由非正當渠道取得,依舊用來抵扣進項稅額,則屬於“惡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情形不僅要補繳稅款,還要加收滯納金及0.5倍至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在經濟交往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虛抵增值稅都將承擔巨大的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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