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一套房子被“賣”兩回“訂金”成爭議焦點

一起口頭房屋買賣協議,因故生變,買房人交給賣房人的兩萬元訂金,成了爭論的焦點。一方要求退還,另一方以“定金”為由,拒絕退還。近日,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案起

  一套房子被賣兩回

  今年3月,陳先生準備將自己位於高新區的一套樓房出售。

  當月25日,市民孫豔(化名)看房後,雙方達成口頭買賣協議,孫豔當日交給陳先生兩萬元,陳先生開具了一份收據,內容為:“收到孫豔購房訂金貳萬元整,房款結算時扣除。”

  5月10日,陳先生將房屋出售給了另外一個人,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孫豔找到陳先生,要求退還訂金,可陳先生咬定孫豔違約在前,拒絕退還錢款,孫豔將陳先生告上了法庭。

  孫豔稱:“陳先生收了我的預付款,遲遲不履行合同,後來他又把房子賣給他人,請求法院解除我們之間口頭買賣合同,陳先生退還我的購房款。”

  陳先生辯稱:“口頭合同訂立之後,孫豔反悔了,我才將房屋賣給他人的。因為孫豔交給我的是定金,而不是預付款,收條中的‘訂’字,屬錯別字,我有權不退錢。”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收取孫豔的購房訂金後,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構成違約,孫豔要求解除合同及歸還購房款,法院給予支持。

  關於兩萬元是否為定金的問題,法院認為,從收據的字面上看,上面書寫的是“訂金”而非“定金”,從收據內容上看,不能反映出該筆款項,具有定金性質。

  最終,法院判決,陳先生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孫豔兩萬元。

  ●說法

  訂金、定金有說道

  那麼,沒有約定定金的性質,法院就不予支持嗎?為此,記者採訪了慶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賢偉。

  李律師說,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陳先生雖然寫明收到兩萬元訂金,但對定金合同的內容,雙方未作明確約定,故法院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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