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毒品案件死刑改判案例集:毒品沒有流入社會的,可以改判


毒品案件死刑改判案例集:毒品沒有流入社會的,可以改判

作者:王如僧律師,專打毒品案件的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14.1龔德輝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本案所涉毒品數量並非巨大,且全部被繳獲,未流入社會造成危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一審量刑偏重

14.2王志斌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部分毒品因被公安機關查獲,未造成進一步的社會危害,部分毒品已經不存在,對王志斌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建議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予以改判。

14.3閆七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本案涉案毒品大部分已被查獲在案,未進一步流入社會造成更嚴重的危害,對閆七順依法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4黃超林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黃超林所購入的部分毒品已被其吸食,

部分被收繳,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程度,對其判處死刑尚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對其“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部分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14.5吳佔勇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無法查清毒品來源,且被告人吳佔勇剛接收到毒品,尚未實施具體販賣毒品行為就被抓獲,毒品尚未流失社會,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被告人吳佔勇繫累犯、毒品再犯,其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大,可依法對其適用限制減刑。

14.6餘將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鑑於本案涉案毒品全部被查獲等具體情節,對被告人餘將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7葛洪生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其購買的甲基苯丙胺絕大部分未流入社會,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上訴人葛洪生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成立

14.8楊抗洪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鑑於本案涉案毒品全部被查獲,未流入社會,且其中有1579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較低,綜合考慮本案的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9曹春海被控制造毒品罪一案。鑑於上訴人曹春海以低級的物理方法制造毒品,大部分毒品(液態)含量不高,未流入社會,且無證據證明曹春海製造毒品用於販賣,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10明某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本案大部分毒品已被查獲,公安機關在辦理該案時程序上存在瑕疵,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對XX明判處死刑,可以不立即執行。

14.11陳芷平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涉案的毒品大部分未流入社會及本案具體情

況,對陳芷平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12崔明男被控走私毒品罪一案。鑑於在二審中,向公安機關提供破案線索已得到公安機關證實,應認定其有立功表現,且走私的毒品未流入社會等情節,對其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13葉彬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葉彬購得冰毒後實際販出數量較少等具體情節,對葉彬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14陳某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涉案毒品均未流入社會等具體情況,對陳某某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其繫累犯,依法應予限制減刑。

1415劉定邦被控制造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劉定邦所製造出的甲基苯丙胺片劑絕大部分因被查獲而沒有流入社會,

對其判處死刑,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14.16常洪文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常洪文販賣毒品的數量大,含量高,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鑑於本案主要毒品已查獲,故對常洪文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17徐正強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鑑於徐正強所販賣、運輸的毒品均被繳獲,並結合徐正強販賣、運輸毒品的數量、事實、情節可酌情對徐正強從輕處罰,故徐正強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的“毒品未流入社會,量刑過重”的理由及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14.18鄧書卯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鑑於本案大部分毒品已被查獲在案,未進一步流入社會造成更嚴重的危害,對鄧書卯依法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19朱耿增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朱耿增販賣毒品數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本應依法從嚴懲處,但鑑於其販賣毒品犯罪中部分無實物,有實物部分中部分不能排除特情數量引誘的可能

,另一部分毒品含量低,且大部分毒品沒有流入社會,認罪態度好等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20劉進松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鑑於其有1000餘克被查獲,且在一、二審庭審中認罪悔罪等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劉進松及其辯護人和出庭檢察員提出原判對劉進松量刑過重,要求從輕改判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採納。

14.21盧沂彬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其所販賣毒品已被偵查機關控制,尚未流入社會等具體情況,對上訴人盧沂彬判處死刑,尚不必立即執行。

7.22肖偉均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本案大部分毒品已被查獲在案,毒品未進一步流入社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故對肖偉均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23張希峰被控運輸毒品罪一案。鑑於張希峰運輸的毒品全部被查獲,沒有流入社會,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可依法判處張希峰死刑,不立即執行。

14.24朱文學被控運輸毒品罪一案。朱文學運輸的甲基苯丙胺數量大,應依法懲處。鑑於本案毒品被查獲,未流入社會等具體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25舒偉被控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判決對舒偉的定罪準確,但考慮到本案有1765克毒品被查獲,未流入社會,且舒偉在同宗毒品犯罪中屬地位、作用較次的主犯,可酌情對舒偉從輕處罰。故對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意見部分予以採納。

14.26劉國輝為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鑑於劉國輝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且毒品全部已被繳獲,未流入社會,

故對劉國輝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27謝錦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謝錦繫累犯、毒品再犯,付兵、黃海峰繫累犯,均應當從重處罰。鑑於謝錦、付兵交易的所涉毒品均被查獲,付兵歸案後自願認罪等實際情況,判處二被告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28符辰平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本案涉案毒品數量巨大,依法應予嚴懲。鑑於涉案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會等具體情節,對符辰平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29馮容添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本案毒品尚未交易成功等具體情況,對上訴人馮容添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

14.30付樹友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鑑於付樹友涉案的毒品大部分被查獲

,唐彪販賣的毒品數量二審認定為8.6餘克,對付樹友、唐彪的量刑予以改判。

14.31李坤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李坤犯罪性質嚴重,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應予嚴懲,但鑑於原判認定李坤販賣12000克甲基苯丙胺數量證據不足,且部分涉案毒品未流入社會,對李坤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32張雪松被控運輸毒品罪一案。張雪松在運輸毒品途中被查獲,尚未達目的地,毒品未流入社會;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張雪松系受他人指使、僱傭運輸毒品,除本案以外沒有其他涉嫌毒品犯罪事實;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對上訴人張雪松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故對該上訴及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14.33戴吉林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考慮到其系以販養吸人員,且在取保候審期間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毒品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

,加之大多數涉案毒品被繳獲,未流入社會;故對其所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34王衛國、楊雪汝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上訴人王衛國、楊雪汝販賣毒品中的大部分被查獲,未造成進一步的社會危害,對二人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35魏來華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原審判決認定從趙蒙處繳獲的海洛因重量為594.6克、甲基苯丙胺重量為394.6克有誤,應認定為海洛因583.5克、甲基苯丙胺為384.14克。故對魏來華的辯護人提出原審認定魏來華賣給趙蒙的毒品數量不準確,應以鑑定機構稱量的數額為準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鑑於本案全部毒品和毒資已被查獲在案,毒品未進一步流入社會造成更嚴重的危害後果,故對魏來華、趙蒙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36鄭豐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鄭豐犯罪數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罪行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鑑於其犯罪數量及毒品已全部查獲等,判處死刑尚可不必立即執行。

14.37段俊峰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關於上訴人段俊峰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段俊峰參與第六、七起販賣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審查:(1)證人雷某,4的證言、微信記錄等證明,雷某,4到景洪市郵寄毒品系受閆孝軍的指使,原判認定段俊峰指使雷某,4到景洪市郵寄毒品有誤,本院予以糾正。段俊峰販賣、運輸的甲基苯丙胺片劑大部分被警方截獲,已販賣給他人的亦有5000顆被退回而未流入社會,可酌情從輕處罰。(3)段俊峰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段俊峰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38項光武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項光武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應當依法懲處,鑑於本案毒品尚未流入社會,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39上訴人孫旭飛被控販賣毒品罪一案。鑑於本案絕大部分毒品被查獲,未造成進一步的社會危害,對上訴人孫旭飛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40王朝建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王朝建提起犯意,夥同他人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鑑於王朝建、陳啟松、陳業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三人均應對1991.5克毒品承擔相應罪責,且涉案毒品全部被查獲,尚未給社會造成實際危害,故對王朝建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14.41楊高祥被控運輸毒品罪一案。楊高祥運輸毒品數量大,罪行嚴重,應依法懲處。根據楊高祥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危害程度,特別是其所運輸的毒品均被查獲、沒有進一步流入社會造成更嚴重危害等具體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