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終止偵查的條件是什麼?

張浩天Tony


終止偵查的條件有:1.犯罪事實已經全部查清楚了;2.犯罪證據已經全部收集齊了。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的結果,認為有罪的,寫出起訴意見書,移送給檢察院審查起訴;

認為有罪但非常輕微的,可以免除刑罰的,寫出免於起訴意見書;

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應撤銷案件。

對免於起訴或者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如果還在羈押中,應立即予以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有一部分案件是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根據偵查的結果,也是分為三種情況提起公訴、麵塑或者撤銷案件。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莊心審判


依法而論,“終止偵查”的確是一個非常專業的法律術語,其正式的法律名稱應當是“偵查終結”。知其然並知其所以然,也是因為“不忘初心,方得始終”,我們大家在搞清楚“偵查終結”以前,還是應該一起學習一下什麼是偵查?畢竟,不知其一,怎知其二?不知偵查,何以終結?

首先,根據國家法律,“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主要是: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鑑定;辨認;技術偵查等工作。有關的強制性措施主要是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刑事強制措施。

其次,我們大家再看如何偵查終結?也就是偵查終結的法律條件。以公安機關為例,根據國家規定: 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四)法律手續完備;

(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案件偵查終結,辦案人員應當寫出結案報告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偵查終結後,一般情況下依法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定罪處刑,最後“儀式結束,夫妻拜別,送入牢房”。特殊情況下,對沒有犯罪事實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以及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應當依法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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