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 社區矯正對象能不能電子定位?社區矯正法草案三審稿擬明確適用情形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白陽)對於社區矯正對象,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電子定位?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三審的社區矯正法草案,對電子定位的使用條件、批准程序和期限等情形作出了明確。

與草案二審稿相比,草案三審稿對電子定位的批准程序規定更慎重,由“經過批准”變為“經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同時,電子定位的適用情形增加到五種。

根據草案三審稿,社區矯正對象可以使用電子定位方法的情形具體包括: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無正當理由,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拒不按照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被給予警告的;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擬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等。

草案三審稿明確,使用電子定位方法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不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期限屆滿後,經評估仍有必要繼續使用的,經過批准,期限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草案三審稿同時對通過電子定位獲取的個人信息予以明確保護。草案規定,社區矯正機構對通過電子定位方法獲得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有關信息只能用於社區矯正工作,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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