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永安這名男子倒了一桶“水”,竟然“賠”3萬元


近日,永安法院審結一起汙染環境罪的案件,該案被告人因將銅含量超標的鹼液當作純水排放,被依法判處刑罰。


案情回顧

2019年5月,正值夜班的被告人姜某貴在福建新某柔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車間上班期間,因工作需要使用一個新桶,就將一桶浸泡機器零配件後未經處理的800升鹼液當作純水,直接排放至車間的衛生間內,造成車間衛生間的化糞池等外環境汙染。經永安市環境監測站監測,車間化糞池銅含量為29.9mg/1,超出國家最高允許排放銅0.5mg/1的標準達58.8倍

案發後,被告人姜某貴於6月2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姜某貴所在公司負責採購設備將對上述汙染物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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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人員

到案發現場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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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糞池外環境汙染痕跡及現場違法證據照片


法院審理


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貴將含有銅的鹼液排放至衛生間化糞池外環境,造成銅含量超出國家標準58.8倍,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姜某貴主動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被告人姜某貴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姜某貴委託親屬向永安市河長制辦公室捐贈二萬元用於生態環境恢復,屬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永安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各項認罪、悔罪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判處被告人姜某貴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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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司法建議

保護環境早已被列為我國的基本國策,近年各地治理環境汙染始終保持著高壓態勢。2015年國家更出臺了號稱“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造成重大環境汙染者直接追究刑責。

審結上述案件後,永安法院向被告人姜某貴的所在公司送達了一份《司法建議書》

一、完善防汙染設備設施,生產的廢水廢液設立專管連接至汙水處理站處理。

二、加強化學液體管理,區分化學液體與廢水廢液的儲存場所及設備。

三、進行防汙染環保知識培訓,落實環保人員職責,建立科學的安全生產機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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