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騙錢揮霍 領刑又被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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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微信群裡看到有人發佈兒子被逮捕, 尋找門路救兒子的消息後, 便謊稱自己有能力將其兒子撈出來,騙取對方錢財4.3萬元。罪行敗露後,他退還了全部贓款,日前被營山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萬元。

江蘇省中 年 男 子 應 某某, 是一名無業人員。2018年,他在營山遊玩時,認識了當地一些朋友, 並加入了幾個微信群。2018年6月, 彭某的兒子因涉嫌聚眾鬥毆罪,被營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彭某心急如焚,逢人便求助,聲稱如果有人能把他兒子救出來,他願意重謝, 並在一微信群裡發佈其兒子被逮捕, 希望有人能救助的消息。 應某某當時手頭正緊, 便萌生了詐騙彭某的念頭。他主動聯繫到彭某,聲稱有辦法幫忙將他兒子從司法機關中放出來, 但可能要花些錢。彭某信以為真, 表示願意花錢,讓應某某去“操作”。後應某某以需要請客吃飯、送禮等理由,先後多次共騙取彭某4.3萬元。 應某某將這些錢財用於個人揮霍。

後彭某找應某某詢問事情的進展時, 應某某找各種藉口推託,並讓他耐心等待。彭某認為應某某在騙自己, 便找他退錢,應某某又以各種理由搪塞,拒不退還,並玩起了失蹤。2018年11月9日,彭某便向營山縣公安局報了案。 應某某得知自己被警方網上追逃後, 於2018年12月10日委託其朋友到營山縣公安局退還了贓款4.3萬元,12月24日, 營山縣公安局將此款返還了彭某。2019年5月14日,應某某被辦案民警抓獲, 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營山縣人民法院審理本案認為, 被告人應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應某某全部退贓,酌情從輕處罰。日前,該院一審依法判處應某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萬元。(記者 何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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