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8 最新!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或將推出,“助貸”市場迎接大變局

最新!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或將推出,“助貸”市場迎接大變局

繼2018年11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發徵求意見之後,《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日前已有新版本,相比此前的內容有所調整更新。據零壹財經獲取的最新信息顯示,本次《暫行辦法》對於互聯網貸款的概念、合作機構類型、銀行業務規劃、貸款營銷與收費模式、風險管控機制等諸多方面,均做出詳細規定。

這份《暫行辦法》共包含七個章節、七十條實施細則,不同於2019年以來北京、上海以及浙江等多地監管分局的暫行規定,本次對於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範圍要求更為細緻。同時,文件並未完全切斷地方法人銀行的跨區域經營模式,提出民營銀行、異地分支機構仍可繼續展開互聯網貸款。這一文件對於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網絡小貸公司以及其他各類金融科技公司均可看作是一大利好消息,對於“助貸”業務合規發展指明瞭方向。

一、首次給出明確定義:

合作雙方共同出資,兩種情況不屬於互聯網貸款

《暫行辦法》在第一章 第三條中,指出互聯網貸款的定義為——“指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放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借款人消費、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同時,文件中提出“聯合貸款是指商業銀行與具有貸款資質的機構按約定比例出資共同發放的貸款”。因此,此前第三方機構單獨提供用戶名單或用戶數據的方式,將排除在聯合貸款範圍之外,今後將由合作雙方共同出資,嚴防銀行業將核心風險外包、第三方承諾兜底外包等問題,對於彼此的風險管控能力要求更高。

政策明確,以下兩種情況不屬於互聯網貸款,可以看出合作雙方將線上貸款流程分割、抵押形式放貸,均不屬於監管層的鼓勵方向。

第一種情況是:商業銀行線下進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後,借款人在線上進行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的貸款;

第二種情況是:商業銀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資產,作為抵押物而發放的貸款。

二、合作機構範圍與要求:電商平臺、大數據公司、擔保、催收等均納入

政策對於開展互聯網貸款的合作機構,給出了明確定義,文件提出:“合作機構是指在互聯網貸款業務中,與商業銀行在營銷獲客、聯合貸款、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公司、電子商務公司、大數據公司、信息科技公司、貸款催收公司以及其他相關合作機構等非金融機構”。

同時,在合作機構准入方面,要求商業銀行實行名單制管理,主要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技術實力、服務質量、業務合規和機構聲譽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評估。此外,還應重點

關注合作方資本充足率水平、槓桿率、不良貸款率、貸款集中度及其變化。

在雙方合作範圍劃定上,監管意見提出“商業銀行不得為合作機構自身及其關聯方直接或變相進行融資,除聯合貸款的合作出資方以外,商業銀行不得將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等關鍵環節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機構執行”。

三、貸款期限額度與業務規劃:最高不超過30萬,重申合作模式

政策指出:“單戶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個人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對期限超過一年的流動資金貸款,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其中,消費金融公司不受貸款額度30萬、貸款期限1年之內的這一規定的限制。

由此可見,此前業界採取的“一次授信、循環使用”方式,將不復存在。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符合國家倡導的數字普惠金融發展理念,主要是滿足用戶的小額、短期資金短缺需求,並防止逾期問題集中出現後的銀行整體不良率可控。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採取貸款額度與貸款期限設定最高限額的方式,有利於普惠金融業態的可持續發展,而非鼓勵銀行業單純為了“衝規模”而帶來較多的風險隱患。

此外,政策中披露有關互聯網貸款業務規劃——“要求商業銀行於每年4月30日前,對監管機構提交年度評估報告,主要包括業務規劃情況、風險管控措施以及擬上線的互聯網貸款產品基本情況等內容”。同時,在互聯網貸款業務規劃中,需要明確在貸款調查、授信評估、貸後管理等環節的具體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推介,風險數據、風險模型,資金支持等方面的合作。

這一條款延續了2019年以來強調“不得將風控核心環節外包”的這一政策導向,要求銀行業要嚴格落實用戶資質審查與貸後管理工作,防止“共債危機”問題擴大化。

四、跨區域經營:民營銀行、異地分支行仍可開展互聯網貸款

本次《暫行辦法》並未提出地方法人銀行堅決杜絕跨區域經營,而是指出“應主要服務於當地客戶,審慎開展跨註冊地轄區業務,識別和監測跨註冊地轄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此前在2019年1月,浙江銀保監局發佈的《關於加強互聯網助貸和聯合貸款風險防控監管提示的函》,指出城商行、民營銀行法人原則上只能經營本行有分支機構的地域的客戶,一時間引起業界廣泛熱議。

2020年初的這份新規,沒有將地方法人銀行不得將互聯網貸款業務出省這一項,嚴格限制死,而是給出一個較為靈活的“豁免”原則,提出下述兩類機構仍可以跨省發展:

第一是民營銀行。政策規定為“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其他條件”的這類機構,因此眾多民營銀行在聯合貸款發展上,未來有很大的增長空間;

第二是異地分支機構。政策提出:“對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域內客戶開展的業務,不屬於前款所稱跨註冊地轄區業務”。

五、貸款營銷與收費模式:明示貸款利率,不得巧借名目亂收費

值得關注的是,《暫行辦法》提出有關“貸款營銷”環節的詳細規定,文件中強調:“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合法渠道和方式獲取目標客戶數據,開展貸款營銷,並充分評估目標客戶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有效落實適當性原則,將合適的產品推薦給合適的人”。以往從第三方機構獲取的大量用戶,很大一部分並不符合商業銀行的客戶准入條件,尤其是在經濟增速放緩時期,監管層將更為注重貸款用戶的風險承受與履約能力。

文件同時提出:“商業銀行自身或通過合作機構向目標客戶推介互聯網貸款產品時,應當充分披露貸款主體、貸款條件、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和諮詢投訴渠道等基本信息,保證客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不得采取默認勾選、捆綁銷售等方式剝奪消費者意思表示的權利。

此前在2019年,零壹智庫曾介紹過“消費貸+保險”模式引發的市場亂象行文,通過捆綁意外險、沒有明示貸款利率與相關借款合同,引發大量用戶的投訴。針對這一問題,本次政策再次強調必須明示借款利率、不得捆綁銷售。

在互聯網貸款合作的收費模式上,文件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並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類產品的貸款主體、實際貸款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諮詢投訴渠道等信息”。

這一條款的目的在於控制貸款利率,防止各類名目的隱含費用而推高了借貸成本。但不容忽視的是,出於各自利潤增長目標的視角考慮,與商業銀行合作線上貸款的

第三方機構還會採取其他方式盈利,但最終是否會轉嫁到用戶身上,能否被市場所接受,仍需通過時間來檢驗。

六、強化風控操作:高度重視人工複核、貸款支付與風險模型驗證

文件指出,商業銀行應當明確人工複核驗證的觸發條件,合理設置人工複核驗證的操作規程,有效防控貸款風險。

在貸款支付方面,要求必須由商業銀行進行管理與控制,不得通過合作機構進行貸款支付。同時,在支付方式上,規定銀行業分為自主支付與受託支付兩類,下述情形必須採用受託支付方式:

(1)具有明確消費場景的個人貸款;

(2)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0萬元的個人貸款;

(3)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超過3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

(4)商業銀行認定的其他情形。

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不斷創新,近兩年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雙方合作的一大亮點,就是基於數據交叉驗證的風險模型,本次文件指出,互聯網貸款風險模型具體是指——應用於互聯網貸款業務全流程的各類模型,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認證模型、反欺詐模型、風險評價模型、授信審批模型、風險定價模型、風險預警模型、貸款催收模型等。

而2019年下半年以來頗受熱議的數據爬蟲違規問題,也成為本次新政的聚焦點之一,文件中提到有關“風險數據”的一系列條例,具體包括13條。零壹智庫梳理後,發現主要包括:風險數據來源、使用、保管、質量、模型管理流程、開發、測試、評審、監測、驗證、優化、退出以及記錄。

由此可見,監管層對於借款人數據來源與防止洩露等諸多方面,提出了更為細化的要求,嚴格防範出現暴力催收、用戶隱私洩露等違規操作問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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