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在夫妻關係下,男方欠債,女方要承擔責任嗎?

Xian1867235


夫妻雙方共同舉借的債務,或者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但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除此之外,誰借錢、誰負擔。在浙江, 20萬元以下的債務,一般屬於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夫妻共同歸還,超過20萬元的一般誰借誰還。


三石成言


對於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男方所欠下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那麼男女雙方都要共同承擔,如果不屬於,則由男方一人承擔。

那麼判斷一個債務,到底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主要遵循兩大原則:一個是該債務是否是由夫妻雙方共同舉債,比如一張借條上男女雙方都簽了字,那麼顯然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經常產生爭議的是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另一方不知情,這種情況下就要進一步判斷該債務的具體用途是什麼?另一方配偶是否知曉?對該債務是否享有了相關的權益?

比如雖然是一方對外舉債,另一方一開始不知情,但是後來知曉了,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那麼就屬於默認。這種情況下也是屬於共同債務。

還有就是雖然另一方不知情,但是該債務是用於日常消費的債務,或者是用於婚後公司運營的債務,或者是一方用來償還家裡的房貸等,那麼這些債務雖然另一方不知情,但是卻享受了相關的利益,而且也是用於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經營所用,那麼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總之確認是否夫妻共同債務是比較複雜的,一是要結合實際情況,另外要結合雙方所提供的證據來綜合進行判斷。所以離婚的時候如果涉及到這方面的問題,還是委託專業的律師處理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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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一人所負債務,是否需要女方承擔?

如果該債務認定為男方個人債務的,則不需要女方承擔,如果該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則需要女方承擔。

如果是在2018年1月16日前借貸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夫妻債務糾紛過程中,只要該債務產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沒有違背法律法規、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另一方不想承擔該債務,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但是,好消息來了,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在一定程度上調整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規則,彌補和完善了《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那麼,在新的司法解釋下,具備哪些情形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呢?

一般性原則——共債共籤!

新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共債共籤”的原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另一方事後追認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個原則從根本上保障了夫妻雙方的“知情權”,防止夫或者妻一方“被負債”的情況發生。

同時也警示債權人在出借大額債權時,一定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防止事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債務是否違法、違反道德?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是夫或者妻一方以個人名下所負的債務,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如果該債務違反了法律、法規、社會道德、公序良俗的,認定為負債一方的個人債務。

反之,則繼續往下看!

該債務是否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在司法實踐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當如何認定?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相關資料”,我國城鎮居民一般家庭生活消費種類總共分為衣食住行、文體娛樂、通信、醫療保健、家庭設備用品等,我們可以根據社會的風俗習慣、當地的經濟水平以及夫妻的生活狀態(職業、工資、興趣等)來認定城鎮居民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一、該債務沒有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如果夫或者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沒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那麼一般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另一方不想承擔該債務的,必須能夠證明滿足以下情況之一的:

  1. 債務人和債權人明確約定是個人債務的;

  2. 夫妻雙方約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務人知道該約定的。

二、該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如果夫或者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則一般推定為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如果債務人想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則必須舉證證明滿足下列情況之一的:

  1. 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2. 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經營:包括共同投資、購買生產資料、從業工商業等。

  3. 該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有在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另一方才需要承擔。

以上是我關於“在夫妻關係下,男方欠債,女方是否要承擔責任”的一些個人觀點,有不同見解歡迎在評論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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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在辦理案件,對於你的問題,女方要不要承擔責任,區分的標準是是否用是夫妻共同債務。這個共同債務看似簡單,實際上有很多說道,司法實踐中往往都是一方欠債,多數都判為夫妻共同債務了。接下我會根據辦案經驗和司法實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一一為您解讀。


首先夫妻共同債務一種表現形式最為明顯,那就是倆人都簽字了。這就跑不掉了。比如張三李四是夫妻,張三向王五借款兩萬元,夫婦二人一起在借條上給王五簽字了。但是過一段時間,張三李四離婚了,王五起訴二人共同還款,李四說錢都讓張三揮霍了,她一分錢沒花,主張不還錢,法院是不會認可的。因為你簽字了,簽字就要認,成年人要為自己行為負責,沒有人拿刀架著你脖子上。雖然說有可能真的張三騙了李四,讓李四簽字了,錢也確實真的讓張三揮霍了,你也得還,因為你簽字了,而且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便二人後來離婚了,也不影響借條的效力。張三李四都有償還王五借款的責任。但實踐中上述情況發生糾紛的都是少數,一般夫妻二人簽字,一般都會認可的。


實踐中最常見的就是一方借款,另一方壓根不知情,借條也是一人簽字,另一人未簽字。這種情況就很不利了。往往債權人都是主張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如張三與李四是夫妻,張三揹著李四跟王五借款一萬元,後來張三李四離婚了,王五以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為由,請求張三李四共同償還。正常的情況下,張三李四是需要共同償還的,除非李四能證明李四不知情且張三的這比借款沒用於家庭生活。這就很難辦了,一萬多塊錢或者幾萬塊錢,張三隨意整出個藉口都能弄到家庭生活上去,比如日常開支什麼的,很輕鬆就能找個理由,而本來形式就對李四不利,李四也沒有證據證明的張三的借款未用於家庭生活,往往法官就會判決二人共同償還。假如李四能證明張三沒用用於家庭生活,比如揮霍了,嫖娼了,賭博了,法官是不會認定的,而實踐中小額的借款根本查不清到底幹啥了,往往對不知情的一方不利,沒辦法,這就是現實。很多離婚的一方,往往都跟親屬搞虛假的債務,企圖讓另一方承擔責任,比如張三跟李四離婚了,張三為了壞李四,就跟自己的姐姐偽造了一張一萬元的借條,說是有一天跟姐姐借的錢,張三的姐姐也認可,一萬塊錢根本查不清幹啥了,很多法官有時候也無能為力,但是像這種的,查出來就是虛假訴訟罪,要判刑的。


但是大額的借款,比如十萬八萬的這種的,一方借款說用於家庭生活了,必須說明幹什麼了,而且必須得合理,不合理的,自己承擔,不同於小額借款,大額借款必須審查,目的就是防範出現虛假訴訟。

我是法律解憂君,一個堅持原創的人,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有問題的可以直接提問,我會及時回覆,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憂君


您好!最重要的是要判斷債務是男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個人債務,女方不需要承擔;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則女方是有連帶責任的,需要“替夫還款”。

第一,如何判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將下列情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對於所欠下的債務有著明確的意思表示,一起承擔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要求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間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根據題主的意思,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以個人名義的欠債,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為夫妻共同債務。

  • 證明這筆錢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包括購買、裝修共同居住房產;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支付的醫療費用;雙方同意的教育、文體、娛樂活動的支出費用;雙方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所承擔的費用;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 證明這筆錢並沒有超出家庭生活所需。

特別說明一下,以下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 如賭債等非法債務。

第二,對於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方式

1、如果是男方的個人債務:那麼男方個人償還。不過男方可以使用其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中他個人的部分進行償還。女方沒有義務為男方償還。

2、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女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雙方的共同財產仍不夠償還債務,那雙方都有義務拿出個人財產進行償還。且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以一方過世、或離婚所終結。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一紙家書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欠債,女方是否需要一同償還,這得分情況而定。

所欠之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由夫妻二人共同償還。

所欠之債為個人債務的,則由男方個人負責償還。

共同債務包括: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欠債務;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等所欠債務。

個人債務包括: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重慶甘律師


我們首先要看債務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分兩類,一類是生活性債務,一類是經營性債務。

生活性債務

生活性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債務,包括撫養子女、贍養老人、醫療疾病、建造房屋、購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債務。

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缺少經濟來源的一方,為了維持分居期間個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債務,雖為一人單獨所負,也應作為夫妻共同生活債務認定和處理。

經營性債務

經營性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於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也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如果是上述兩種類型的欠債,則可以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則女方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沒有償還的義務。


律師說


這個問題的本質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我們都比較熟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這個規定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在夫妻關係下,假設男方自己欠債,直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了,如果女方不承擔責任的話,需要女方舉證。這個規定在適用中出現了很多問題,導致有些女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揹負了很多債務,舉證又特別困難。

於是,新規定出臺了!

2018年1月1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這個新規定裡,我們看到,超過日常的債務糾紛,是不能作為共同債務的認定,並且將舉證責任交給了債權人。也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京雲房產律師團


首先要看這個債務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如果是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還款義務,如果是雙方共同債務,雙方都有還款義務。

那麼什麼是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呢?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兩人在夫妻關係下,男方欠債,女方並不一定要承擔責任。

問題的核心在於男方所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就需要女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如果不是那麼女方就不需承擔償還責任。

如何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個原則就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共同償還。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男方借錢,女方是否知情?知情後是否有異議?也屬於很重要的判決依據,女方不知情,且借的錢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大概率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女方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如果是男方借錢用於賭博、吸毒、酗酒等個人“享受”所產生的債務,屬於男方的個人債務與女方無關。

如果是男方借錢用於家裡買房、買車、生活,對雙方父母的贍養、對子女的撫養等行為所產生的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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