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陝西省人社廳:疫情防控期間企業不得解除與農民工的勞動合同

陝西省人社廳:疫情防控期間企業不得解除與農民工的勞動合同

為妥善預防與處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勞動人事爭議,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幫助企業在特殊時期合法有序運營,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3月3日,陝西省人社廳調解仲裁管理處對勞動關係領域相關法律問題作出風險提示。

第一問: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答:不能。上述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即勞動合同逾期終止。

第二問: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答: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無過錯、經濟性裁員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上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不得按照勞動者無過錯、經濟性裁員的相關條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問: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被隔離期間或確診感染接受治療期間,是否應當計算在醫療期內?

答:隔離期間不應納入醫療期;確診感染接受治療期間,應納入醫療期。

勞動者因新冠肺炎隔離期間按照正常出勤對待,不應納入醫療期。勞動者隔離期結束後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以及被確診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接受治療的期間,應當納入醫療期。

第四問:

疫情防控期間仍然在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答: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傳染病防治法》還規定,“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的津貼”。

第五問:因疫情防控需要而進行隔離或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答:應當分情況支付。

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工作報酬。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第六問: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作出《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決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勞動者年休假或探親假與國家宣佈的延長春節假期相重合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帶薪年休假與春節假期重合的,應當另行安排;探親假與春節延長假期重合的,不再另行安排。

因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勞動者在法定春節休假前已經履行了年休假或探親假的審批手續,春節延長假期休假不再計入年休假假期,勞動者的年休假可另行安排,但勞動者應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另行履行請休假手續的程序。而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探親假不受延長春節假期的影響。

第七問:因疫情防控在2020年春節假期內不能休假的勞動者,其合法權益應如何保障?

答:法定休假日應當支付加班費;休息日應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加班費。

2020年春節假期為1月24日至2月2日。法定春節休假日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上述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企業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2020年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休假應按照休息日處理,上述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安排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第八問:疫情防控期間如何保障農民工群體的勞動關係穩定?

答:企業不得解除與農民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工。

對於因隔離、留觀、治療或政府採取緊急措施導致農民工暫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工。對於處於隔離期間的農民工群體,企業還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支付隔離期間的工資報酬。

第九問:

疫情期間發生的企業間共享員工的情況,共享行為應如何界定?

答:疫情期間缺工企業與尚未復工的企業之間實行“共享用工”屬於借調行為。

“共享用工”屬於勞動力借調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資源配置的效率,但“共享員工”並未改變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借調企業與原用人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借調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原用人單位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借調”出員工;亦不得與借調企業串通,假借“共享”之名,突破勞動法律法規之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問: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如何計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能如期審結案件的,如何處理?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仲裁申請時效中止和仲裁程序中止的規定。

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故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當事人無法及時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中止案件審理程序,待影響消除後,恢復案件審理。

來源: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西安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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