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打麻將是娛樂,還是賭博?你怎麼看?

藍色山東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並沒有規定賭博行為中“賭資較大”的起算點。

一、並非所有的打麻將都被認定為賭博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般來說,區分打麻將是否構成犯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在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一般的打麻將主要為了娛樂休閒、消遣,其輸贏財物數量較小;而賭博則是以營利為目的,或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

二是從客觀看是否具有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前者雖然多次參與打麻將,但輸贏不大,或者提供場所、賭具,但行為人未從中漁利的,或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如茶水、空調費)的,不能認定為賭博罪;而後者則是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主要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且人數較多,賭資數額較大,組織者從中抽頭漁利,應認定為賭博罪。

三是從賭博的行為方式上看,一般的打麻將以休閒娛樂為目的,一般都是公開進行,人數上具有不特定性,多在親朋好友之間進行;而賭博罪在行為方式上,一般具有隱秘性,通常在小範圍內進行,其賭博行為一般只有組織者、參賭者和服務人員知曉,其賭博場所,通常是臨時租賃或借用他人房屋,或在自己家中,或賓館開房進行。

二、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區別賭博中的違法行為、賭博罪與娛樂活動的關鍵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區別賭博罪、賭博中的違法行為與娛樂活動的關鍵。認定是否具有“以營利為目的”,要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獲利的方式來判斷。賭博罪中的“以營利為目的”要求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主要是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開設賭場,其行為目的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賭博罪中獲利的方式主要包括四種情況:(1)聚眾賭博,抽頭漁利;(2)直接參加賭博獲利;(3)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4)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一般賭博行為或與賭博有關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開展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要嚴格區分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與群眾正常文娛活動的界限,對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並只收取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得以賭博論處。《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規定應進一步加強可操作性。俗話說“輸錢總為贏錢起”,實施賭博行為,不管是娛樂行為還是違法犯罪行為,參與者通常都會以營利為目標。但是,對於個別一擲千金的“土豪”,其參與賭博可能只是為了追求刺激,顯示身份等目的,是否營利並不是他們所關注的,因此,應當對“以營利為目的”的情形進一步細化,增強司法的操作性。

三、目前對於“賭資較大”的認定界限較為模糊

在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對於“賭資較大”和“少量財物”的界定並不明確。“兩高”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但實際上,對於什麼叫“賭資較大”或“少量財物”仍然帶有很大的彈性。對於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地區,當地司法機關包括普通大眾對“賭資較大”或“少量財物”的認定標準是有區別的,各地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因地制宜地開展工作,難免會遭遇執法尷尬。

至於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打麻將的行為,是否認定為賭博,賭資的認定就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因素。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各地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賭資較大”制定的標準也不盡相同。目前,廣東省也沒有制定更為詳細的規定。

由於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賭博行為“賭資較大”的起算點,實踐中主要是根據“合理性”和當地經濟狀況綜合分析、認定。另外,賭博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隱秘性,且場所、參賭人員不固定性等原因,在認定組織參賭人數、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上,難以認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可見派出所有罰款


新哥的工地生活


所有的娛樂都是以金錢開路,餵飽享樂,很多娛樂都可以方式不同的競爭上游,實質也是變相的“賭博”,別不承認,只不過麻將的方式老少皆宜,貴賤同樂的最直接罷了。

麻將,源於古代,代代相傳,盛行於當代。它集智慧,觀察,分折,決斷為一體,它集虛實,真假,詭詐,品行,個性於一體,平時的做作,客套,偽誠,虛雅,在麻將桌上可以撕去一切包裝,盡顯醜相,關鍵的重點,就是絞盡腦汁,要把別人口袋裡的錢放在自已的桌面。

其實麻將是個好東西,它能培植友情,交流感情,鍛鍊智慧,手腦並行,還能放下身位,直察人心。

由於是因為金錢在此主導,在此潤滑,在此吸引,為此沉迷,導致了無數的禿廢,醜陋,走向了荒涼,誤進了邪路,就此歸結成是麻將害人,是賭博勾引,實在是冤苦了麻將這副國碎娛具。

任何事情的發展不加以正確引導而過了頭,出了格,統統都是錯,簡稱“過錯”,唯獨要讓麻將揹負著如此的汙名,表面上人人喊打,實質上人人愛“打”,打出了麻將盛世的新天地,打出了無可替代的最入迷,說實話,麻將確實是老祖宗發明的好東西。

以事業為主,以家和為主,以身心健康為主,以社會風氣,道德良知為主,空閒時偶爾玩一下,適當的加些小“潤滑”,適可的搞些小“刺激”,來專注於眼前小競爭,暫時放下和忘掉平時的事業大競爭,家庭和生活中的煩腦和矛盾,也未償不可,不要把醜陋都歸究於麻將,要賭什麼都可以賭,衛生間裡少走一步和走上一步也可以一賭文明的有無。


無言嘍


麻將作為一種大眾化的娛樂工具,與賭博劃等號,很難理解這一現象。很多娛樂都可以成為賭博的工具,其性質成度規模參與人數遠超麻將單一娛樂行為。圍剿取締麻將依據是大眾化成度高,參與人數多(四人一桌),老少皆宜的四人同樂情結,充其量也影響不到四人之外的聚眾和影響面廣的成度,至於四人輸贏(法律己有界定)之後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處罰(判刑),這些不能成為封殺或加罪麻將惹禍的理由。麻將已成為家喻戶曉的娛樂常態,橫加指責與干涉意味著什麼?且社會上豪賭、聚眾賭博,嚴重撓亂社會正常秩序的賭博行為,麻將這一娛樂行為佔比多少?社會上對賭博行為的誤導誤讀對麻將娛樂的過渡執法,有違和諧社會之根本。麻將四人娛樂要上升為賭博行為法律法規早已界定,各地方出臺的禁賭規定要符合大多數人的娛樂愛好,依法依規打擊賭博行為,社會各方都應實事求是的去應對和施策,在淨化社會環境中,不能老套路的去損害大眾化娛樂(和諧與快樂)行為(類似於電動車事例)去加重對娛樂(麻將)的質疑。屢屢打壓群眾喜聞樂見的事,傷害了誰,又能得到什麼效果?


悟空藏


打麻將是娛樂,還是賭博?你怎麼看?我認為打麻將既可以是娛樂,又可以構成賭博。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打麻將究竟是娛樂,還是賭博。要從兩個問題上分析定性。第一,目的性。第二。錢的數量。首先看打麻將的目的是什麼,是以嬴錢為目的,還是閒時無聊,消磨時間,放鬆情緒,放飛身心,經常坐在一起,每次動用錢財數額較小,比如一把一,兩塊錢,就是為了高興,不具有輸贏目的打麻將,可認定為娛樂。如,還有群朋友飯局後,偶而一次麻將玩的錢財數額也比較大,但是朋友間溝通感情,飯後餘興未消,不具有任何輸贏目的,單純是為了玩而打麻將,這樣的玩也是屬於娛樂範圍之內。二是金錢數量,一夥人經常集在一起,每次數量都在法定上限,或者法定下線以上,且具有多次而重複進行,這種打麻將已經不具有娛樂的屬性了,既使打麻將所有成員都認為是娛樂,那也不行。它從性質上已經構成了賭博,也必須按情節的輕重,受到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處罰。所以認定打麻將到底屬於娛樂,還是屬於賭博,既要看目的,又要看數最,還要兼顧打麻將的次數與頒率,多種因素綜合考慮後,才能決定是與否,謝謝。


劉相成213


🌹撮麻將,既或不是賭博,也不可迷戀,適可而止。

🎍沉迷於牌局→最終是這樣的結局:

①時間浪費了;②身體熬垮了;③感情玩淡了;④人情玩遠了;⑤妻子玩怨了;⑥孩子“輸”遠了;⑦家風玩“斜”了;⑧意志衰退了。

🕵牌局的最後結局:人生玩“完”了!


笑看東籬


這個自然有法律來鑑定,但是說到娛樂,我感覺好像不是吧!感覺不管是打大的還是小的,競技成分比較多,都想贏,很少有人一直輸還能一直樂呵。牌不好,打錯了牌有時會懊惱甚至罵人,輸了人總想翻本,贏了的人又不好意思說不玩了,有時候會熬很久,搞得大家好累。我覺得這裡面純娛樂的成分並不多。記得有一次,我們幾個下午三點再打,開始我輸了,後面贏了,之前說打到吃晚飯不打了,然後到了六七點,輸紅眼的說叫人去打包,我們繼續,然後說打到十二點不打了,到了十二點還要玩,最後一直玩到深夜三點,玩的真心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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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禾


打麻將是賭還有娛樂,小編你自己實地考察就明白,我家姐妹出了個敗家子,我潛入實地進去都見過,打麻將的人全部支付寶和微信轉賬,少部分人桌子看到過錢,而且錢不是一萬二萬的數目,今天有人進來賭博現金,過來賭博2到3小時就結束。快進快出,微信轉賬的人一般手裡打的時候手裡每個人用牌算錢結賬,還有一個一個園的叫馬子我聽他們這麼叫的,賭博的地方都是中高檔次的棋牌室,這樣的棋牌室60歲以上的老年人幾乎沒有進門的,不知道你們信不信?像這樣的情況在這樣下去遲早會出事社會不會安寧家庭不會安寧。


手機用戶64541741609


老朽以為打麻將其馬是不健康的娛樂。打麻將沒有不賭博的,只是大小而己。中青年打麻將,影響工作老年人打麻將影響身體健康,長期座著影響血液流通,而且煙霧大老年人會受不了。

老朽建議老年人可跳廣場午、打太極、走路、午劍、扇子午等等健康運動,有利老年人身心健康。


松濤161695109


我儘量用自己的話說,至於法律條文,主要就是《刑法》第303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以及兩高的司法解釋和公安部的行政解釋,網上都有。當然,我們平常打個麻將,一般是不會觸犯《刑法》裡的規定的,畢竟多數都是玩著玩著就越線了。


說句實話,像這種事情,雖說有一定客觀的標準,但終究還是人制訂的,並且也得靠人去執行,這裡面就會摻雜進個人的主觀意思。

首先,任何罪行都會有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之分,賭博也一樣。主觀上,賭博是以營利為目的,而娛樂則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其實就這點也已經比較難界定了,怎麼算以營利為目的?法律沒給個標準。客觀上,一是參與的人,一般親屬參與不會是賭博,親屬之外的就不一定了;二是賭資,賭博是帶有賭資的,而且賭資較大,而娛樂一般沒有賭資,或者賭資較小。

公安部的行政解釋就有說過,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彩的打麻將等活動,不以賭博論;親屬之外的帶有少量賭資的打麻將等活動,不以賭博論。


而且對於賭資多少算“較大”,算違法,全國又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地便只有制定自己的標準,這又成了一個“緩衝”地帶。

最後一個“緩衝”地帶是賭資認定的問題。什麼才算賭資?最高法的解釋是,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都認定為賭資,可實踐中又不一樣了,你帶的所有的錢都可能算賭資,之前有個案例,停在外面的車上的錢都能算賭資,更別說帶進場內的了。

所以說啊,親們,能不賭還是別賭了,要不你就在家裡和親戚玩玩就行了,不要去什麼公共場合,那些地方一抓一個準。



吹夢到涼州


首先,近期地方對其有明確的規章制度要求,《河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賭資較大,是指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試行)》規定,個人賭資在人民幣100元以上的,屬賭資較大。 《山東省公安廳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 《四川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規定,現場收繳賭資價值合計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屬賭資較大。

  2、相關法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我相信未來國家肯定會加大,加強打麻將的防控力度,對其實行0容忍。其實這些明文規定的規章制度,早就已經開始實施,只是取證難,且範圍大,沒能及時有效的解決,導致有些打麻將的僥倖心理做怪,甚至明知故犯,使之常態化,模式化,甚至無視。

然後,我覺得未來應該加大宣傳力度,讓人民群眾都知法,懂法,協助警察來執法,舉報,取證。也可以根據情節,地方等特點給予一定的獎勵,讓人們人人參與,人人監督,人人自覺。

最後,我覺得從嚴到主動,這個過程,不會太久,未來打麻將肯定會被取消,也肯定不會在有人打麻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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