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借錢不還的人,電話關機換號,人失去聯繫,這算詐騙嗎?

手機用戶50056144578


這不算詐騙,這是老賴!

別人借給你錢,是在幫助你,為什麼不還錢呢?

那些借錢不還的人,是虧欠良心的。借了別人的錢就應當想辦法歸還,即使一時還不上,也應當說明原因,表示自己的誠意。

但是有些人為了達到不還錢的目的,將電話關機換號,讓債權人找不到他們。那麼借錢人這麼做,就有點兒不對了。

這不是明顯想賴賬嗎?

對於有些借錢不還的人這麼做,作為債主是非常生氣的,都是想以詐騙罪將他們抓起來。但是,這只是一廂情願而已,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轉移的。

借錢不還是一種民事行為,而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產的刑事行為。兩者是不是一回事的。

所以,對於借錢不還的人,雖然很氣人,但是他構不成詐騙罪。頂多通過到法院起訴,對方不還錢,將對方列為私信人名單。也即是給他一個老賴的稱號。


法重情深


這個不算詐騙

我自己就遇到這樣的情況,2014年一個客戶在我那發了二十多萬的貨,到2015年,他們不能及時結算貨款,賣了一年的貨,一分錢都沒結。所以我就把貨拉回來了,他們賣掉的那部分貨款沒錢給我。我看他們可憐,就又給他們一年的時間,一年了沒有還上,後來找到他們夫妻,夫妻二人給我打了欠條2016年還。可是到還款日的時候他們兩夫妻就失聯了。電話也不接,微信也不回。沒辦法只能走法律程序,去公安機關報案,他們答覆我借錢不還消失了不是詐騙是民間借貸。主要界定就是非法佔有。納了悶了我,欠錢不還都消失了怎麼還不是非法佔有?按照公安機關的提示我走上了漫長的依法討債的路。先是去法院民事庭起訴,起訴費300多塊,我自己寫的起訴狀。法院也受理了。但是由於法院也聯繫不上債務人,所以我又走上了漫漫無期的公告程序,開庭聯繫不到被告人,公告三個月,缺席開庭後,由於債務人不到庭,所以缺席審判,開庭一個月以後除了判決書,可是找不到債務人判決書還得公告三個月。我自己交了幾百元的代理公告費。終於在判決書下來四個月開始走執行程序了。執行庭需要拿生效判決書和公告才可以立案。走完了執行庭立案程序後一個月了立案庭法官給我電話了,由於債務人不接電話失去聯繫,我現在必須得有義務協助執行法官提供債務人的行蹤和財產信息。這些我沒辦法提供,所以執行庭給我下了一個執行終止的通知。執行失敗。最終的結果是被告人上了失信黑名單,正式的成了老賴。可是對我來講,訴訟執行程序走了三年了,到現在還一分錢沒拿到。自己出了上千元的費用,還耽誤了我自己的工作我自己的生意。原本工作時每年收入幾十萬的我,由於處理這點債務,老想著賬要回來貨處理完就不幹了。可是由於市場的不景氣我自己又賠了幾十萬。到現在從給他們發貨到走訴訟程序單元執行到今天賠了幾十萬還欠款幾十萬,簡直是噩夢一樣。想想認識他們時候我愛人還懷著孕,現在兒子都六週歲了,唉都是眼淚啊。而欠我錢的那兩夫妻,電話不接,微信不回,我報警抓不了他們法院判決他們不聞不問,執行也根本找不到他們的人和財產。我們一家生活在水深火熱,可是欠我錢的人卻根本沒有什麼影響。人家把電話一關就完事大吉了。18年時候我聽說老賴可以通過技術手段抓人,行政拘留。我諮詢了執行法官,他回答我法院有抓人的權力,但是人找不到就沒法抓,找人是公安機關的權力,而公安機關又立不了案,不能通過技術手段幫我找到欠款人。期間我只好在網上找那種手機定位找人的信息,最後又被騙了1500元。這又是個死衚衕,我自己找不到,法院只抓不找,公安機關也不給找。我自己也沒法通過合理的渠道要求公安機關給我找人抓人。唉。那個欠我錢的人手機一關,人家就萬事大吉了。我們成了這個城市裡最熟悉的陌生人,明明知道他在這個城市裡生活,聯繫他家親屬人也不給我找,雖雞犬相聞,卻老死不相往來。這就是我這六年的討債路。


祖民811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在辦理案件。對於您的問題,我深表同情之外,還是很遺憾的告訴你:你這種情況,定成詐騙很難,難如上青天。因為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非常嚴格,民間借貸糾紛中有著情節像極了詐騙,但是隻是像而已,對於這樣的情況,公安機關是不會受理的,他們依然會指引你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接下來,我會根據辦案經驗及司法實踐,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一一為您解釋答疑,並且針對你題目中的情況為您支招解難。


首先,民間借貸糾紛一般指的是雙方約定借款事項,到期後或者主張還款時,一方不能償還借款的糾紛。實踐中,很多借款人都是由於某些原因不能按時還款,有的為了暫時躲避債務,如題所說的那樣,電話關機,外出打工或者遠離出借人,使出借人找不到借款人在哪裡,因此債權人暫時無法讓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但畢竟是民間借貸,屬於民法領域的範疇,躲避債務的行為,當你拿到勝訴判決後,完全可以依靠執行局,追討欠款,法律也給出了救濟途徑,那就是法院。

其次,我們再來看一下什麼是詐騙,它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欺騙或者隱瞞事實的方式,來騙取你的財產。這個簡單的定義看似沒什麼認定難度,其實往往任何一個詞語都會是難以認定的構成要件。比如這個非法佔有為目的,你怎麼就說債務人是非法佔有你的財產的目的的呢,實踐中民間借貸能產生多半發生在熟人身上,如果你要是壓根不認識他,你會借給他錢嗎,還有就是多數的借貸都是有借據借條的,就憑這個公安也不會給你立案,因為你倆已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對方也被賦予還款的義務,跟詐騙兩回事。即便題目中所說的人跑了,電話關機換號什麼的,但是他的還款義務是不可能消除的,實踐中確實是很多人為了暫時沒有能力,才採取的這種方式躲避債務,但是與詐騙罪還是要區分對待的。況且這個非法佔有為目的,一般都是難以把握的,很多人都是帶有主觀色彩的,很多人發現債務人跑了或者躲避債務,都會去公安局報案,請求按照詐騙罪懲處,但是公安往往都是以被告的客觀行為來判斷,也就是說不是你說他像詐騙就是詐騙的。公安機關不給立案的理由就是民間借貸糾紛不屬於公安管轄範圍,不信你去試試,看我說的對不對。



最後,對於你這種情況,我建議整理好起訴材料,蒐集好開庭證據,去被告的住所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去起訴,因為被告找不到人,所以法院採取的送達程序是公告,也就是說找不找的到被告,不影響你起訴,你先拿到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局採取的措施也未必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手段。一味的想追究刑事責任,從目前我國的公安與民事審判的對接上來看,暫時是行不通的。

我是法律解憂君,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有問題可以直接提問,我會及時回覆,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支持,祝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憂君


大家有沒有感覺到,現在小偷越來越少,而老賴卻越來越多。這是為什麼呢?難道小偷真的已經進化成老賴了?

原因:

1、國家對小偷打擊力度大,小偷可以“”盜竊罪”判刑坐牢,而賴賬不還歸民事不入刑,沒有坐牢的風險。

2、小偷靠腿,老賴靠嘴隨著科技的發展,小偷的生存空間被嚴重擠壓,到處是監控,小偷難以遁形。而老賴以騙借為手段,難道監控。

老賴的實質是借貸式詐騙,這是一種新型詐騙模式,表明上看是民間借貸糾紛,其實就是詐騙。老賴(詐騙犯)利用熟人之間的信任,以臨時資金週轉、生活急需等各種理由,向親朋好友借錢,然後轉移財產或揮霍,然後以創業失敗等為藉口賴賬。

由於當前法律滯後,漏洞太多,以及把賴賬行為歸民事不入刑的錯誤定位,導致老賴受不到應有懲罰,逍遙法外。

賴賬的時候,老賴都是哭窮訴苦。卻從來不說為什麼要去借錢,借的錢去哪裡了?有沒有還錢能力自己不知道嗎?自己能吃幾碗乾飯自己不知道嗎?當然他們是不會說實話的,坑蒙拐騙當然只有繼續撒謊。


摳腳大漢111


律師經常接到這樣的詢問,有的是債務人,有的是債權人。並且債權人名為諮詢,實際成見在先,態度往往很堅決,“那他為什麼躲著不見,這不是騙人嗎?”大有不把借錢的人打入十八層地獄不快之感。

單憑手機換號,電話☎不接,真的無法斷定債務人構成詐騙。樓上有人提到,詐騙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並且這需要證據證明,不能推論。

證據,是的,有初步證據,借錢人構成詐騙或者其他犯罪是可能的。

關於詐騙的司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2號)第二條對非法佔有的目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式規定: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這條法律已經不在適用,但可作為收集證據的參考。

現在國家優化營商環境,禁止國家機關插手民事事務。國家機關對此類案件畢竟謹慎,但也不會放任成法外之地。構成一定條件,詐騙罪還是成立的。懲治犯罪,也是國家機關的職責。


睿園耕夫


詐騙和借貸有本質上的區別。

詐騙是利用一些虛假信息。想辦法套取你的錢財。例如騙你去投資,而這個工程或項目本身就是虛構的。或者是打著借錢的名義,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偽造一些房產證。來作為抵押。其目的就是要逃脫法律的責任。這種情況只要你有確鑿的證據,算是詐騙。

不過還有一種叫非法集資。例如許下你高額的利息。來騙取你的信任。再利用你去發展下線。過來投資某一個項目或者是某一隻股票。或者是他本人。以高額利息的方式。向很多人借款。由於數額巨大。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報案。像很多傳銷組織就是這種模式。不過是非法集資還是詐騙?不過還要因事情的本身而定責。

至於借款。是屬於你情我願的民間借貸關係。雖然說有的時候借款人不還錢,很令人氣憤。但是他的這種行為不構成違法。因為他的出發點不是騙,而是借。

尤其是碰到那種電話不接,信息不回。又人間蒸發的借款人的確讓人很頭疼。向你借錢的時候你儂我儂說的比什麼都好。把你所有聯繫方式拉黑的時候。也是很乾淨利索,一點人情味都沒有。

所以對於這樣的人,有借條字據,趕緊去法院起訴。別指望他會主動還給你。

。。。。。本人也碰到過這種人。並且通過法院成功要回借款。可以關注我,看一下我以前寫的評論,裡面有





異鄉超哥


我來回答一下吧,我因為詐騙罪坐過牢,所以懂一點點,別噴我哈。

首先你要搞明白什麼是真正詐騙。公安機關和檢查院認定是否是詐騙罪主要依據兩個,一個是以虛構事實為手段。另一個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你說別個借了你的錢,那借錢的時候是否有跟你說這個錢借了是做什麼生意或者是辦什麼事情,有沒有撒謊來騙你?有的話你又可以是否可以舉證證明。他現在聯繫不上可以認定為是非法佔有。你能夠舉證他是虛構事實來跟你借錢的,金額在五千以上,公安機關會立案處理。

相反的話就只能認定你們這個是民事糾紛,借貸關係,公安機關會勸你去法院起訴。


laughing劉


借錢不還,電話關機換號,人員失去聯繫,是否屬於詐騙?

僅這樣,是無法認定借款人屬於詐騙或合同詐騙。若不信,可以親自到當地派出所或經偵大隊報案,派出所已經本以屬於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而不予立案,告知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債務。

所以,若是借貸關係中,借款人以真實身份借款並出具借條,基本是很難認定其涉嫌合同詐騙,而是按照一般民事借貸糾紛處理。

詐騙罪是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受害人陷入處分財產的錯誤認識,受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且數額較大。所以,是否屬於詐騙需要到根據更具體的情況去認定對方是否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方式,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是,這個真的很難很難認定!


葉律師


網貨可以不要還,起訴沒錢拿你沒辦法,也不會成黑名單,就黑名單的是有還款能力不還的才會黑名單,,如果欠信用卡,朋友的一定要還,,,,我支付寶沒還5年了



Da墨龜


這是典型的侵佔罪,但本身沒有意義,抓他坐牢也很難。

司法考試中,詐騙罪的定義是基於錯誤的認知交付財物,比如說他跟你說借錢一段時間後還,但一開始就沒有還的意思,那就是詐騙罪,但如果他開始是真誠的跟你借錢,但到期後因為特殊原因還不上,平和的交付,就構成侵佔罪。因為出借是轉移使用權不轉移所有權,債務人處置出借物的所有權就構成侵佔,無論是錢還是物,損壞了就得賠償。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詐騙罪的金額起點三千,三年以下,金額巨大三萬,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金額特別巨大,三十萬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十五年以下,而侵佔對應的是五千,五萬,五十萬,一般還有量刑,如果是能還不還,從重,確實還不清了,主觀為惡性較小,從輕,初犯,偶犯,從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