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與工業,是一個國家快速擴軍備戰能力的兩個關鍵要素。日本作為世界核心技術出產國和工業強國,具有全面擴軍備戰的各種條件,軍事潛力不容小覷。“藏軍於民”、軍民融合是日本軍工生產體系典型發展模式,既發揮了軍工產業對民用產業的“溢出”效益,也利用了民用技術對軍工生產的“溢入”作用。日本政府通過提出裝備技術的需求與採購,不遺餘力地介入、干預與扶植軍工生產與發展,經過多年的苦心經營,形成了官、軍、民“三位一體”的軍工管理體制。依靠民間企業發展國防科技和武器裝備,使日本國防工業發展“藏”的很深,迷惑了對手,也逃避了“和平憲法”的束縛。
“計劃、發展與研發”密切協作的國防工業管理體制
官方“三駕馬車”居中宏觀調控。日本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經濟產業省以及防衛省在日本國防工業發展中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決定國防工業發展方向以及相關計劃。凡是有關武器裝備發展的規劃計劃以及重大項目,一律由內閣總理大臣審批,必要時由其任主席的國防會議(或安全保障會議)負責審批和決策。經濟產業省是管理、協調軍工生產的職能機構,負責有關國防工業發展與管理的重大方針政策。日本《裝備製造法》規定,任何從事修理或裝備生產的企業都必須要獲得經濟產業省的許可證。而日本軍工的科研、生產與實驗均由軍方管理。但是因為沒有國營兵工廠,防衛省對企業沒有直接行政管理權,完全靠經濟與指導性計劃、合同從宏觀上予以調節和管理。其中,防衛大臣具體負責武器裝備發展和採辦計劃的監督與執行,防衛省裝備設施本部是負責制定與管理軍購業務的核心部門,負責對外簽訂軍購合約、監督合約的實施。一旦企業追求利益與防衛省產生矛盾時,防衛省通常利用合約予以管制。最典型的案例莫過於2011年爆發的防衛省與東芝公司關於RF-15戰鬥偵察機開發糾紛的官司。由於防衛省裝備革新方針有變,中途解除合約,東芝公司本想把已經根據合同搞出的機載偵察傳感器兜售給別的客戶,但防衛省卻以合同中的約束條款和保護國家軍事機密為由,禁止其將已有科研成果挪作他用,確保國家利益不受損失。
民間“三股力量”承擔遊說協調。有三種非官方力量與日本政府、軍方以及軍工企業聯繫密切,在國防工業的發展中發揮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第一種力量是軍工生產的行業組織,有著名的經濟三團體有日本經濟團體聯合會、日本商工會議所和積極團友會,職責主要是保護軍事科研和生產能力、管理軍貿出口和行業競爭。這些民間工業界的代表,主要通過懇談會、聯誼會等形式同政府決策人員進行協商面談,形成建議後會同產業經濟省和大藏省等大臣代表的政府意見、防衛省大臣所代表的軍方意見,在內閣會議上進一步協調後,最後正式提交安全保障會議進行審議和決策。第二種力量來自於“新國防組”,他們是日本一些沒有經過戰爭創傷的新生代政治家,是左右日本政局不可忽視的力量。他們鼓吹解禁“集體自衛權”、倡導重新審視“專守防衛”以及對美國說“不”,在背後推動著日本國防工業的發展。第三種力量來自於“軍事—工業綜合體”。日本軍工企業每年都要接受一些退役的上校級以上的軍官擔任要職。大企業均設有專門的軍工生產機構,如日立製作設有“軍事技術推進本部”,日立造船設有“艦艇武器本部”,住友重工設有“軍事工業綜合室”。這些人員與機構利用自身的影響門負責與防衛廳進行聯繫和協調,對軍工訂貨、防務採購決策施加影響。
軍民融合聚力科研開發。經濟產業省既負責國防工業重大政策的擬製,也管理和調控全國經濟以及對外貿易,因此,國防工業軍用與民用技術的雙向轉移與融合發展不存在體制性障礙。日本軍工科研機構分為軍方軍工機構和軍工企業技術研究機構兩大部分。通過政府的政策調控以及採購中的競爭機制,“官研民產”與“民研軍用”互動頻繁。其中,防衛省技術研究本部在國防技術研究與開發領域及軍工生產方面,是無可爭辯的“領軍人物”。技術研究本部承擔著不便於民間企業進行的預研或基礎性技術研究和開發,研製的先進技術能夠迅速轉用於民品生產,因此很多民間企業趨之若鶩。像日本三菱重工、三菱電機、川崎重工、日本電氣、三井造船等,這些企業要在軍工採購合同約束下接受技術研究本部的安排和指導。而另一方面,這些軍工企業技術研究機構擁有大量的軍工企業科研院所,它們有些軍工科研能力遠遠超過日本軍方,並且比日本軍方擁有更悠久的軍工科研歷史。軍工企業開發的技術由於遵循同樣的開發標準,軍民通用性強,那些平時用來生產汽車、空調、手機的技術,到了戰時就能用來生產坦克、導彈、雷達等“戰爭利器”。
“全域覆蓋”的國防工業法規制度
二戰結束以後,由於軍力發展受到限制,日本將大量軍工產能實力隱藏於民間,長期維持著“官民結合”的龐大隱性軍工複合體,實現了軍與民的“對接”和“粘合”。日本認為,發展軍民兩用技術可以減少國家投資風險和降低武器裝備成本,並有益於軍工企業本身的穩定發展。為此,日本採取法規制度約束與特殊的合同管理辦法,促進國防軍工領域的軍民融合。
在國家政策層面加強引導,確保軍民融合遵循國家戰略意圖。20世紀70年代初,日本政府加快推進實現“正常國家”的步伐,提出了“自主技術”和武器國產化的方針,實現軍品自行研製與生產,促進軍品國產化,以期擺脫對美國的依賴。隨即,日本製定了《關於裝備生產與開發的基本方針》,為軍工生產確立了基本的方針,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將軍民融合戰略發展的思想固定下來。該方針強調以國家的工業能力、技術能力為基礎,鼓勵採購本國生產的武器裝備,採取“官研民產”以及官方資助民研結合的方式,逐漸建立軍工技術基礎,並最終實現大量裝備的國產化。《防衛計劃大綱》明確規定軍工生產要基於“基礎防衛力量”的需要。2003年,日本開始實施“綜合採購改革”,指出了未來武器裝備開發的發展方向。鑑於財團的逐利性,日本政府注重通過增加防務預算,加大對軍工企業的訂單吸引他們研製和生產軍工產品。2015年首次突破5萬億日元,2018年度(2018年4月—2019年3月)達到了5.64萬億日元。
在國防領域採取標準化建設,促進經濟發展與國防的深度融合。日本國防工業的各領域、各行業在技術研發與運用時,絕大部分軍用、民用裝備採用相同的標準,促進微觀層次的軍民融合;政府和工業界的親密關係以及技術支持政策,也進一步促進了宏觀層次的軍民融合。在發展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過程中,為激勵各行業的企業積極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設立了“國防工業相關稅制”,對軍工企業實行“傾斜減稅”,如稅額扣除、收入扣除、特別折舊、準備金和基金制度、壓縮記帳等。實行“傾斜金融”制度,根據各種扶植國防產業的個別法,由政府金融機構給予長期低息貸款。日本還建立了軍民融合的後勤保障制度,通過法律規範積極促進軍事後勤領域的軍民融合。大量採購甚至租用民用物資,提高物資的軍民通用化水平。出臺相關規定,設置了以地方力量為主的“防衛補給維修公司”“防衛通信設備保養與運用公司”“防衛警備公司”等機構,以代替自衛隊內相應機構完成的業務,確保平戰轉換時的平穩過渡。
國際博弈中讓法規披上“民”的外衣,降低軍民融合的政治成本。長期以來,為實現向“正常國家”邁進,日本的許多發展軍事力量的法規不是直接以軍事法規的形式出現,而是“猶抱琵琶半遮面”隱藏在普通法律之中。這種軍民融合法規建設方式,保證了日本軍事力量建設發展的基礎能力和發展潛力,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避免了周邊國家包括美國對其發展軍事力量的擔憂。《應對武力攻擊事態法》中明確規定了國家、地方公共團體、公共機構及國民都是應對武力攻擊事態活動的主體,很隱晦地賦予了各方在國防建設中的“主人翁”地位。《自衛隊法》第78條中規定,日本軍事力量可以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加入到原本由地方政府負責的地方治安管理中,保障了軍事職能向行政職能的順利轉化。《災害對策基本法》第64條中明確,自衛隊官員在法定的條件下時以行使政府官員的徵用權,但是必須及時向政府官員報告,以防止權力的濫用。這也是賦予了自衛隊在戰時或緊急狀態的權限,但又不是讓人感覺太過於明顯。
傾力打造“龐大複合”的軍工企業隊伍
在日本,有資格與防衛廳簽訂合同的企業有 2000 餘家,約有15 萬從業人員,部分研製任務和全部生產任務都由這些民間企業實施。然而,由於歷史與傳統的原因,日本國防工業領域存在體系龐大、軍工產品複合的企業,它們以雄厚的實力支撐著日本政府推行的軍民融合的發展戰略。歷屆日本政府都非常注重推動這些龐大而又複合的企業的發展,確保一旦有需要,這些軍工企業能開足馬力在短期內造出來幾乎所有的武器,轉變為巨大的戰爭能力。
保護重點軍工企業。由於軍品的特殊性,日本防衛省往往只與瞭解底細、有知名度的民間企業合作,就是做“熟客生意”。為保護重點軍工企業和主要軍品生產線,日本政府規定將軍品產值佔企業總產值10%以上的企業列為重點軍工企業,對它們在經費投入上實行政策傾斜,對生產設施實行保護,使之不受軍品訂貨減少的影響,打造了業內一批“巨無霸”。據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統計的軍工百強中,日本有三菱重工、三菱電機、川崎重工和日本電氣(NEC)入圍。這4家軍工企業中,三菱重工的前身在二戰前就是日本帝國軍隊最大的武器供應商,侵華日軍所使用的大部分武器彈藥就是該家公司生產。二戰之後,日本陸、海、空三軍自衛隊以及後來成立的海上保安廳的主力裝備仍由三菱重工生產,訂貨量一直佔每年武器裝備採購預算30%。值得一提的是,美國授權日本組裝生產F-35A戰鬥機的任務,就是由三菱重型小木南工廠承擔完成。空中自衛隊X-2先進技術驗證機也是三菱公司的產品,而日本下一代戰鬥機XF-3的主要承包商依然是三菱。當然,為確保這些據“巨無霸”不在軍工領域產生壟斷和惡意競爭,日本往往不採取自由競爭的方式生產裝備,而是指定多家企業輪流生產,以確保一旦發生戰事可以迅速擴大生產。例如,海上自衛隊長期以來保持1年1艇的速度換裝潛艇,其生產由三菱重工和川崎重工輪流負責。驅護艦艇的建造則由三菱重工、石川島播磨重工、三井造船等幾家公司輪流承擔,降低軍工生產的集中度。日本防衛省還將生產蒼龍級AIP潛艇、固定巡邏機XP-1、96式多目標導彈系統的任務,交給生產CRH2型高鐵的川崎重工。此外以生產鐵路交通系統和電梯聞名的三菱電機、以生產半導體核心元件為人所熟知的日本電氣,則穩穩佔據著防衛省武器裝備訂單的前三與前十的位置。而以生產空調出名的大金工業也接受制造槍炮彈的訂單,東芝公司也生產地對空導彈、SAM 改良型導彈等。
扶植國家戰略產業。日本政府從經費、政策、管理等方面對軍工企業實行傾斜,並採取各種優惠扶植措施。確保船舶和航空工業的發展。作為島國,日本長期以來極為重視制海權與制空權,強調通過控制海洋來實現攻守兼備,控制空天確保戰略安全。在船舶工業發展初期,由於鋼材等原材料價格高於國際市場,政府通過關稅壁壘、加強財政投入抵禦了外來競爭。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統計,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日本政府每年撥給造船工業的科研開發基金就高達 10 億美元。日本還出臺了一系列行業性扶持法規,如《航空工業振興法》、《飛機制造事業法》、《特定船舶製造業安全事業協會法》等,扶持發展軍事力量的核心行業。鼓勵事關國家戰略利益的武器項目研發。日本政府通過增加訂單、預算的方式,鼓勵三菱重工掌握了彈道導彈、核動力系統、核武器系統的研製、開發、設計、生產與維修。雖然這部分戰略武器沒有生產,但已經積累了技術和大量的原材料。鼓勵尖端武器研製。日本以“多研製、少生產”為指導,以試驗定型為主,世界級尖端武器的研製能力、武器性能和生產潛力已經達到了“人有我精,人無我有”的程度。目前,已經具備了依靠自身技術開發和定型主戰坦克的能力、第五代和第六代戰機的研發能力和極其複雜的航空發動機研製能力。日本政府還對難以實現大規模生產的軍品科研項目提供補貼。技術研究本部正在或已經將大量世界領先的機器人技術、計算機模擬技術、數字模擬技術、建模與仿真技術等尖端技術應用於軍工科研領域,其軍工科研能力蘊藏著巨大的威力和潛力。
鼓勵武器裝備出口。2012年以前,由於武器出口三原則的限制以及日本的經濟低迷,國防工業生產規模小,日本軍工企業效益不佳。為增強軍工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日本以國際合作為名,採取為美國、歐洲等國提供武器零部件的方式,“暗度陳倉”拓寬軍工銷售渠道。然而,日本軍工企業出口不願意永遠地“妾身未明”。為突破國防工業發展瓶頸,在實現“正常國家”需要、商業利益的驅使下,2013年12月17日,日本出爐了新《防衛計劃大綱》,為擴充軍備掃清了道路。2015年4月,日本政府又審議通過了“防衛裝備轉移三原則”草案。日本武器裝備出口徹底撕掉“面紗”,國防工業出口武器披上合法的外衣,開始進入“外銷型”加速發展模式。通過在歐洲的“櫥窗”展示與技術合作,既達到了在世界範圍內的做廣告的效果,顯示了日本的“硬”實力;通過在國際市場上的軍售,獲利後反哺國內,推動經濟的發展與軍力的提升;為積極適應“外銷型”模式,以伊藤忠Enex有限公司、川崎重工、JXTG Energy為代表的日本軍工企業迅速地調整業務結構,帶動了軍民融合質量的整體提升,可謂是“一石三鳥”。2019年,美國《國防新聞》週刊發佈的《2019年全球軍工企業100強排行榜》中,日本企業在世界軍工百強中的總數已經達到了3個,充分展示了日本軍民融合的發展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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