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7 2018一消考試《消防安全技術實務》建築耐火等級要求篇

2018一消考試《消防安全技術實務》建築耐火等級要求篇

耐火等級是衡量建築物耐火程度的分級標準。規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是建築設計防火技術措施中最基本的措施之一。根據建築使用性質、重要程度、規模大小、層數高低和火災危險性差異,對不同的建築物提出不同的耐火等級要求,可做到既有利於消防安全,又有利於節約基本建設投資。

一、建築耐火等級的確定

在防火設計中,建築整體的耐火性能是保證建築結構在火災時不發生較大破壞的根本,而單一建築結構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是確定建築整體耐火性能的基礎。建築耐火等級是由組成建築物的牆、柱、樓板、屋頂承重構件和吊頂等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共分為四級。

具體分級中,建築構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樓板的耐火極限為基準,再根據其他構件在建築物中的重要性和耐火性能可能的目標值調整後確定的。從火災的統計數據來看,88%的火災可在1.5h之內撲滅,80%的火災可在1h之內撲滅,因此將耐火等級為一級的建築物樓板的耐火極限定為1.5h,二級建築物樓板的耐火極限定為1h,以下級別的則相應降低要求。其他結構構件按照在結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耐火等級的要求而確定相應的耐火極限時間,如對於在建築中起主要支撐作用的柱子,其耐火極限值要求相對較高,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築要求3.0h,二級耐火等級建築要求2.5h。對於這樣的要求,大部分鋼筋混凝土建築都可以滿足;但對於鋼結構建築,就必須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才能滿足。

二、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廠房、倉庫主要指除炸藥廠(庫)、花炮廠(庫)、煉油廠以外的廠房及倉庫。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分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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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二級耐火等級建築採用不燃燒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三、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也分為一、二、三、四級。除另有關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按照下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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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除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牆體採用不燃材料的建築,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2.住宅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可按現行國家標準《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2005)夫人規定執行。

另外,一些性質重要、火災撲救難度大、火災危險性大的民用建築,還應達到最低耐火等級要求,如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和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單、多等重要公共建築和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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