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1 強制招標工程“黑合同”簽在“白合同”之前,“黑白合同”均無效

要 旨

強制招標工程中,在招投標之前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先行簽訂“黑合同”。在招投標後,為規避監管簽訂了“白合同”。“黑合同”因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應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規定,“白合同”違反了《招投標法》的“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規定,兩份合同都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強制招標工程“黑合同”簽在“白合同”之前,“黑白合同”均無效

背景及意義

有些強制招標的建設工程為了趕工期,會出現先施工後報批或邊施工邊報批的現象。為了應付監管和檢查,發包人與承包人先簽訂《進場協議》、《施工協議》等文件(即“黑合同”),再進行形式上的招投標活動並簽訂了施工合同(即“白合同”)。這樣的做法損害了其他潛在投標人通過競標取得工程項目建設的權益,擾亂了建築市場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筆者通過分析此種情況下施工合同的效力,以期幫助建設單位或建築公司提高法律風險防範意識,避免損失的發生。

強制招標工程“黑合同”簽在“白合同”之前,“黑白合同”均無效

法律梳理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本三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第五十五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強制招標工程“黑合同”簽在“白合同”之前,“黑白合同”均無效

案 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蘇民終字第0245號關於浙江天業建設有限公司與泰州市新東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08年10月30日,新東方公司與天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意向協議》一份,就新東方公司開發的涉案工程項目的施工達成意向協議。2009年4月,新東方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招標,天業公司中標,2009年5月28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備案。雙方當事人因工程款結算問題發生爭議,天業公司於2012年8月13日提起訴訟。

強制招標工程“黑合同”簽在“白合同”之前,“黑白合同”均無效

江蘇省高院認為,在招標程序進行之前,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意向協議》,並且天業公司已經進場進行了部分施工,明顯存在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之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施工合同意向協議》和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作者 薛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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