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下午,全市涉“公”違法建設集中治理推進會議召開。市政府副市長、市違法建設治理行動領導小組副組長常紅軍出席會議並講話。
會議要求,我市將開展涉“公”違法建設集中治理行動,按照“杜絕增量、削減存量、健全機制、確保長效”的總體目標,利用2個月左右的時間,實現“增量堅決控制、存量徹底整治”,全面完成涉“公”違法建設治理任務。此次,將對涉“公”單位、涉“公”個人等的違法建設進行限期治理,並將組織開展“回頭看”活動,查找解決存在的問題,鞏固違法建設治理成果,對集中治理行動進行綜合考評,對涉“公”違法建設治理情況進行全市通報。
住宅小區內這些情形將被集中治理
一、在樓頂擅自加建框架結構房屋、磚混結構房屋、鋼結構房屋、木結構房屋、陽光房或玻璃房等建(構)築物的,一律拆除,恢復原狀。
二、在樓頂擅自加建雕塑小品、養魚池、亭子、花架等設施的,一律拆除,恢復原狀。
三、在樓頂堆放其他物品或者雜物的,一律恢復原狀。
四、在樓頂種菜、植樹種花的,一律恢復原狀。
五、在住宅小區一層公共空間內,擅自建設磚混結構房屋、鋼結構房屋、陽光房等建(構)築物的,一律拆除,恢復原狀。
六、擅自建設磚結構院牆、鐵藝院牆、石材院牆、木(竹)柵欄的,一律拆除,恢復原狀。
七、擅自建設綠植圍擋的,一律拆除,恢復原狀。
八、擅自建設雕塑小品、養魚池、假山、亭子、花架等,一律拆除,恢復原狀。
九、擅自開挖地下室(地下車庫)的,一律拆除,恢復原狀。
十、佔用綠地種菜、種莊稼的,將綠地硬化或者鋪裝的,一律拆除,恢復原狀。
十一、擅自改變原有綠化形式在公共空間植樹養花的,一律恢復原狀或恢復公用。
十二、擅自朝向公共空間開門扒窗的,一律恢復原狀。
十三、佔用業主共用部位堆放雜物等其他侵佔公共空間的行為,一律恢復原狀。
十四、其他經規劃部門認定為違法建設的情形。
01
此次治理堅持“一個政策、一把尺子、一視同仁”,實行“一律拆除、一律恢復原狀”,堅決徹底治理涉“公”違法建設。治理過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做到治理標準公開、治理流程公開、治理結果公開。按照先單位後個人、先幹部後職工、先黨員後群眾的原則,黨員領導幹部帶頭整改違法建設,形成示範引領作用。
02
集中治理行動從2018年6月1日開始,涉“公”單位自有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應於1個月內(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涉“公”個人違法建設治理工作應於2個月內(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
03
對拒不配合治理工作的,經違法建設治理責任單位提請,交由相關職能單位依法實施限制不動產登記,限制轉讓、抵押,限制規劃手續辦理,限制用水、用電、用暖,限制貸款、辦理信用卡,提前強制還貸等相關懲戒措施,並計入社會信用系統“黑名單”。對違法建設治理行動中的反面典型將通過電臺、電視臺、報紙等媒體予以公開曝光。
陽光衛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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