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5 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環保稅應稅汙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汙染當量數,以該汙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汙染物的汙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具體汙染當量值,依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汙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

《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對應稅汙染物的計稅依據在稅法的基礎上有更細緻的規範。

(一)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餘額。

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是指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的固體廢物數量;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進行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數量。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作為固體廢物的排放量:

1、非法傾倒應稅固體廢物;

2、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二)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摺合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產生量作為汙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裝使用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將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2、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

3、篡改、偽造汙染物監測數據;

4、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稀釋排放以及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方式違法排放應稅汙染物;

5、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環境保護稅法與實施條例已經從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所以,我們需要對環境保護稅法進行更深入的瞭解,以免產生相應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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