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 怒懟保險公司——人身保險維權系列(四)

本系列旨在通過具體案例分析,教你在當遇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以及在購買保險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案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理賠案

案情簡介:

1998年9月17日晚8時左右,某中專學校的學生吳某由市內返回學校,突然一輛中巴車從後面將他撞到,當即便被人送往醫院搶救。經當地的交通管理部門裁決,此次事故是由於中巴車剎車系統出了故障而導致的,車主負有全部責任。吳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共計4000元,車主全部承擔了,吳某由於被撞還落下輕度殘疾,車主又另行支付了殘疾補助金1萬元。吳某所在的學校在事故發生前,已經在當年為在校的全體學生投保了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醫療費,每人保額5000元。吳某父母持保險單和相關證明到保險公司申請醫療保險金和殘疾金,保險公司拒付。

爭議及處理:

本案是一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索賠案。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車主已經向受害人支付了傷殘金和全部的醫療費後,受害人還能否向保險公司索賠。

評析:

本案中的吳某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傷殘金,而不能向保險公司再去索要醫療費。

第一,人的生命或身體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它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定額給付合同,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致殘、致死為保險事故,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或事件時,應該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承擔給付責任。本案吳某投保的是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在保險期限內也確實因意外車禍遭受了傷害,因此,吳某依據其所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要傷殘補助金。保險公司不能因為車主已經賠付傷殘金而拒付,而應根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傷殘給付標準》和醫院對吳某的傷殘鑑定,在保險金額限度內給付保險金。

第二,與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不同,醫療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的醫療行為發生及其結果為保險金給付條件,保障其醫療費用開支,其性質屬於補償性質的合同。保險人對這類合同履行義務時應遵循損失補償原則。即以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開支為補償原則。吳某在投保學生意外傷害保險主險基礎上所附加的醫療保險合同即屬於此類合同。由於吳某在住院期間4000元的醫療費車主已經全部承擔,吳某就不能夠再向保險公司索要醫療費,即吳某不能因為此次醫療行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而分別向車主和保險公司取得兩份醫療補償。否則,就屬於額外獲取利益,違反損失補償原則規定。

第三,假如吳某因致害方車主無力承擔對該筆醫療費的賠償,則吳某有權向保險公司申請支付醫療保險金。保險公司在支付這筆醫療費後,依法應取得吳某向第三者責任方即車主醫療費索賠權,即由保險公司向第三者進行追償。(可參考車險裡的代位追償)

結論:

應當積極與客戶溝通,嚴格區分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醫療保險合同的性質,說明它們在保險合同履行中所貫徹的保險金給付的原則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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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預告:乘機導致身殘如何給付意外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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