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松花江城區水域、陸域管理,提高水域環境。哈市從即日起啟動
松花江哈爾濱城區段江面及岸線環境綜合整治。整治範圍
西起四方臺大橋
東至濱北線松花江公鐵兩用橋
南起松花江南岸外延一百米
北至松花江北岸外延一百米
圍合區域內的陸域和水域。
碼頭、水上浮動設施
應當按照劃定的功能區佈局進行設置、遷移,實現分類管理、分區停放。
沒有合法審批手續設置的碼頭、餐飲躉船、水上浮動設施等各類設施,非法佔用河道、灘塗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停放的船舶,在堤岸上擺放的漁船、廢棄船舶或者其它廢棄設施,應當自即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對不主動遷移、不配合政府整治工作的,依法清除。
利用躉船碼頭從事合法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建立放圾、汙水收儲運制度和措施,不得向江中傾倒垃圾和排放汙水。
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管理單位應當對江畔公園、風景區景觀建築、公共服務設施和沿江碼頭、船舶、水上浮動設施進行整修、清洗、粉刷和修飾,保證其容貌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對燈飾亮化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對沿江私設電纜、亂設電杆進行清理,確保沿江岸線景觀容貌整潔、美觀。
整治範圍內環境衛生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清理陸域、岸線水域漂浮垃圾和雜物,確保環境整潔。
整治範圍內的經營者要對從業人員加強培訓,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要使用規範禮貌用語,設立監督標識,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依法接受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督。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法、依承諾進行處理。
整治範圍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擅自設置碼頭或者水上浮動設施;
船舶在規定的停泊區域外隨意停泊;
未經許可佔用河道、灘塗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違規在堤坡上設置扶梯、廊橋,在堤岸上擺放廢棄船舶或者其它廢棄設施;
使用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三無”船舶航行;
擾亂市場秩序、公共秩序,以不正當行為爭搶客源 及提供運輸服務;
未經審批佔用河道管理範圍內水域或者陸域進行經營活動;
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非法從事導遊活動;
進行露天燒烤、私搭亂建亂擺亂放;
違反規定向沿江陸域、水域傾倒垃圾、排放汙水;
在碼頭、水上浮動設施外體亂貼、亂畫、亂掛、亂設廣告;
其他違法行為。
船舶、碼頭、水上浮動設施及其它設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顧全大局,依法經營、誠信經營,服從市人民政府的決定,積極配合沿江岸線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對不配合甚至阻撓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納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規實施聯合信用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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