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訴訟離婚。
雙方不能達成一致離婚時只能走訴訟離婚這條路。
訴訟離婚時法院會先安排調解,目的是不讓你們離婚。調解不成時再開庭審理,通常情況下,第一次起訴法院會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為由,不準離婚。即使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但如果有下列情況時,法院應當准予離婚,即《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法院不準離婚六個月後,可再次起訴要求離婚,通常多次起訴離婚的,法院會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
離婚訴訟的完整流程:
1、有二審的: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上訴→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2、不上訴的: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到期生效
3、調解離婚的:起訴→受理→審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4、撤訴的:起訴→受理→審理→調解→撤訴(撤訴可以在判決前的任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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