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律師實務|勞動合同中涉及的“服務期、違約金”相關法律問題

律師實務|勞動合同中涉及的“服務期、違約金”相關法律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前述協議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關於培訓費用由誰承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培訓費用包括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約定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如何確定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違約金支付標準?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約定服務期的薪資如何發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在於用人單位簽訂專項技能培訓協議時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細閱讀條款,並結合自身職業發展規劃,合理簽約,切不可盲目!當你遇到“培訓套路”時,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希望通過本篇文章能解決您的疑惑,如需更進一步瞭解請持續關注律途漫談,我們以律師的視角為您解讀相關法律規定,每天一點生活法律常識,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對您有所幫助,請點擊關注我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