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 推掉的是責任 失掉的是信任——一起信訪積案化解引發的責任信

一、基本案情

2006年,淮安市淮漣路城區段拆遷,拆遷主體單位為市徵地開發中心,房源組織單位為市住房保障中心,該項目共拆遷22戶,需安置房30套,安置在市富康公司(國有企業,主管部門為市住建局)開發建設的清江浦區洪福小區,安置房款共655多萬元。2007年7月,市財政撥專款由市徵地開發中心支付富康公司房款共150萬元,剩餘500餘萬元至今未支付。同年,拆遷戶入住洪福小區。2011年開始辦理房產證,22戶拆遷戶有13戶辦理了房產證,其他9戶因富康公司以‘政府相關費用沒有支付到位’為由,拒絕提供辦證所需資料,導致房產證無法辦理。2013年10月10日,清江浦區政府請示市政府,請求協調市財政部門按原渠道撥付剩餘房款,解決拆遷戶房產證辦理難問題,但因種種原因未果。後富康公司劃歸市工業園區管委會管理,拆遷戶到園區管委會反映,管委會認為該問題歷時跨度長,涉及部門多,存在利益糾葛,建議還找原拆遷實施單位反映。就這樣拆遷戶在市、區幾個部門來回奔波,不知所措,陷入了長長的迷茫。

二、處理情況

2017年習近平總書記對信訪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和領導幹部要堅持把信訪工作作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要切實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注重源頭預防,夯實基層基礎,加強法治建設,健全化解機制,不斷增強工作的前瞻性、系統性、針對性,真正把解決信訪問題的過程作為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做好群眾工作的過程。全面貫徹落實總書記批示精神,是各級黨員幹部的使命所在、職責所在。淮安市在2017年信訪積案大排查大化解活動中,秉承“以人為本,信訪為民”的理念,積極貫徹總書記和上級領導的批示精神,全面排查梳理信訪積案,視群眾合理訴求為第一信號,視領導包案化解為第一抓手,將排查梳理出的信訪積案分類別、分級別、分地區交由領導包案,落實化解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制定化解方案,及時反饋化解情況,千萬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2017年3月10日,市信訪聯席辦將洪福小區拆遷戶房產證辦理難問題,特別是跨區跨部門、歷史演變等情況呈報市政府,提請市領導包案化解。市領導批示由市工業園區、富康公司在規定期限內為住戶辦理房產手續,市信訪局負責督查。批示責任單位指向明確,解決期限短暫,化解任務繁重,市信訪局督查人員緊緊抓住本次契機,經過發函督辦、實地督查和專題會辦,幾日鏖戰後,這起歷時10年沒有化解的積案終於劃下了圓滿的句號。2017年3月15日這天拆遷戶拿到了期盼已久的房產證,臉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三、幾點啟示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雖然這起積案化解了,但是留給我們思考的東西很多。

一是責任擔當意識不強。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全黨同志特別是高級幹部要加強黨性鍛鍊,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政治能力,把對黨忠誠、為黨分憂、為黨盡職、為民造福作為根本政治擔當,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新的時代,需要黨員幹部保持為民造福的政治擔當,保持為民服務的政治本色。細細回顧這起積案的緣起,正是我們的責任單位缺乏責任擔當意識引發的。擔當不是掛在口頭上的空洞口號,而是深入群眾、為民解難的切實行動。如果富康公司能強化責任擔當,讓利於民,不把無辜群眾裹挾進部門之間的利益糾紛,把拆遷戶的合理訴求裝在心上,抓在手上,確立“為民造福的政治擔當”,就不會出現群眾長達10年的漫漫上訪路。

二是服務為民意識不強。《禮記》有云:處其位而不履其事,則亂也。在其位,謀其政。謀其政就要樹立為民服務意識,敢於動真碰硬,敢於化解“骨頭案”、“釘子案”,而不能淺嘗輒止、敷衍推諉。習總書記曾告誡我們要“心中有黨、心中有民、心中有責、心中有戒。”當前黨執政面臨的最大的危險就是脫離群眾,漠視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能有效貫徹和執行,必然會引發人民群眾不滿、惡化黨群關係,從而引發越級上訪。洪福小區拆遷戶長期辦不了房產證,正是因為富康公司為民服務意識不強導致的。市、區相關部門欠繳工程尾款是事實,但富康公司應分清公家和私家的利益關係,積極向上級彙報,說明情況,爭取妥善協調解決。

三是主動作為意識不強。群眾來訪是送上門的群眾工作,黨員幹部只有心中有群眾,工作才會主動。同時做好群眾工作僅靠信訪部門單打獨鬥,小馬拉大車,無濟於事。更多的要靠職能部門履職盡責,牢固樹立“把上訪人當家人,把群眾來信當家書,把信訪工作當家業,把信訪之事當家事”的大信訪理念,在群眾最關心的切身利益上動腦筋,在解決信訪難題上下功夫。如拆遷戶第一次上訪,市住建局、富康公司能化被動為主動,放下“心中利益之魔”,主動靠前協調處理,群眾就不會訴求無門,不知所措。俗話說:得民心者,得天下。今天推掉的是責任,明天失掉的是信任,是民心。新的時代,需要我們積極主動作為,不斷夯實信訪工作責任制,杜絕一切以公家利益的名義“綁架”無辜群眾的不良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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