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踢壞警車搶摔執法記錄儀!二審以這個理由改判無罪

踢壞警車搶摔執法記錄儀!二審以這個理由改判無罪

自家田裡要種一根電線杆,讓常德津市的陳某林十分苦惱。

矛盾源自當地的一個排澇泵站續建工程。該工程要在他的田裡架設電線,但陳某林要求的補償並未達成。為阻止這根電線杆種到自己田裡,施工那天,陳某林和妻子牢牢抱住電線杆阻工。隨後,因趕到現場的警察強制對妻子進行傳喚,陳某林與民警發生肢體衝突,並踢壞警車右尾燈、踹癟右前方外殼、踹碎車窗玻璃,甚至將民警的執法記錄儀摔壞在地上……

到底是暴力妨害公務,還是被逼之下的情有可原?對於陳某林的行為,一審與二審,給出了不同的答案。

踢坏警车抢摔执法记录仪!二审以这个理由改判无罪

2017年3月26日早上8點,津市某鎮一村民陳某林起床後發現,自家田裡站著很多人,還停著一臺吊車,他馬上往現場趕去,“吊車已將一根電線杆吊起,準備栽到挖好的洞裡去”。

自家田地裡要架兩根電線杆,又未得到合理補償,夫妻二人不願意。他們現場阻止電力遷移施工。經勸導,二人同意協商解決,並離開了現場。但隨後趕到的民警口頭傳喚陳某林妻子劉某到派出所接受處理,遭到拒絕。為阻止妻子被強制傳喚,陳某林與警方發生衝突。

一起看似典型的“暴力抗法”行為,讓陳某林涉嫌妨害公務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然而,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時,他這次“情有可原”的衝動行為被改判無罪。

佔田架電線杆,夫妻阻止施工

2015年,津市一個排澇泵站續建工程投資項目獲得審批。2016年12月,該項目電力線路工程要求國網津市市電力公司對工程涉及的相關電力設施進行遷轉。遷轉涉及的兩根電線杆恰好需要移栽到陳某林承包的責任田裡。

為此,該鎮及該村村委會工作人員找陳某林協商移栽佔地的補償事宜。“農田裡栽了電杆後,旋耕機不能工作,1.5畝田就沒用了,我要求置換一塊田,或者按每畝32640元的價錢徵收。”陳某林這樣告訴工作人員,但對方稱村裡商定給陳某林家補償2000元,雙方協商未果。

2017年3月26日8時許,施工隊進入陳某林的責任田進行電力線路遷轉施工。陳某林和妻子劉某趕到後,認為自己沒有得到合理補償,要求停止施工,並抱住移栽的電線杆阻止。

該鎮黨委書記獲悉後,給鎮派出所所長王某打了一個電話,王某安排民警鐘某、協警田某趕到現場瞭解情況。證人何某(系居委會治調主任)證實,“10時許,事情還在僵持,我勸陳某林不要阻工,承諾負責處理好補償事宜。之後,陳某林離開了施工現場,沒有再阻工”。

證人黃某證實,“經過1個多小時的勸導後,陳某林夫妻答應協商,走上了湘北公路,正好遇到從津市趕來的王某和教導員朱某”。

妻子被強制傳喚,他怒踢警車

“陳某林沒有霸蠻阻工,也沒有與施工隊發生衝突,只是站在田裡。本來事情已經處理好,是後面來的警察造成了這樣的局面。”證人何某說。

判決書顯示,王某、朱某駕車趕到,在湘北公路上遇到陳某林及劉某,王某通知陳某林到派出所說明情況,陳某林表示同意,王某即先行離開現場。同時,朱某以劉某阻工為由,口頭傳喚劉某到派出所接受處理,劉某以事情已經協商處理好為由予以拒絕。

“我下車後一名中年女子問我是不是所長,我反問她現場有哪些人阻工,她說先前是她站在那裡。”朱某口中的中年女子正是劉某,“她說施工佔用了她家土地,我聽不明白,要她去派出所問情況。”

朱某見口頭傳喚劉某無效,遂決定採取強制傳喚。證人黃某看到,“朱某抓住劉某的手將其往警車上拽,劉某掙扎,朱某手提著劉某的衣領,將她帶到警車邊”。

判決書顯示,陳某林見狀欲上前制止,與民警發生肢體衝突,並用腳踹踢警車,踢壞警車右尾燈,踹癟警車右前方外殼,同時將民警的執法記錄儀摔壞。民警合力將陳某林反銬塞進警車,陳某林雙腿在掙扎反抗中將警車的左後車窗玻璃踹碎。

經津市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損壞的財物價值人民幣1768元。

津市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林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宣判後陳某林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時,常德中院進行了改判。判決稱,陳某林阻工和損壞警用執法記錄儀、警車玻璃、尾燈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改判理由

系事出有因、情節輕微

常德中院為何改判?法院審理認為,第一,陳某林阻工是維權行為,並且方式可以理解。陳某林及妻子劉某對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在沒有徵得陳某林夫婦同意的情況下,即佔用陳某林夫婦承包的土地架設兩根電線杆,妨害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陳某林用身體抱住電線杆、用棍子放入電線杆洞阻止施工,未對他人人身和財物造成損害,方式不過分,也不偏激,可以理解,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

第二,阻工已經結束,傳喚沒有必要性和緊迫性。津市市公安局接到報警後,出警系正常履責,應予肯定。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與基層組織相關工作人員經對陳某林進行勸導,陳某林聽了勸,停止了阻工,離開了現場。陳某林離開現場後,施工得以繼續進行並順利架設了電線杆。後續趕到的派出所所長王某要陳某林到派出所去說明情況,陳某林也同意了,應當說,陳某林夫婦是理性的。至此,事情已得到妥善處理。在此前提下,教導員朱某未弄明白情況即對劉某口頭傳喚,遭拒絕後抓住劉某強制傳喚,沒有必要性和緊迫性。並且,劉某現場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對劉某口頭傳喚沒有法律依據。

第三,陳某林阻止強制傳喚劉某為事出有因,情節顯著輕微。在阻工已停止,陳某林也同意到派出所說明情況,在阻工的直接行為人是陳某林而不是其妻的情況下,陳某林看見民警抓住其妻的衣領,即將押上警車時被激怒,搶摔執法記錄儀,腳踢警車,阻止強制傳喚其妻,造成財物損失共計價值人民幣1768元,該行為雖然不妥,但事出有因,並且情節和後果顯著輕微,尚未達到犯罪的程度。

基於以上理由,常德中院改判陳某林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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