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人販子被判一年三個月,你怎麼看?

趙凱利


經上網查詢資料:5月1日15時04分許,青浦公安分局接報稱:在練塘鎮三官橋路,貞溪北路附近一女嬰被人抱走。捷報後民警立即到場處置。經查,當日14是25分許,王某帶其孫女王莫某(女,10個月)在上址附近的街心公園內玩耍遇到一位曾見過的中年婦女逗其孫女,王某便將孫女讓其暫抱一下,歲離開公園去找兒戲。10分鐘後,王某回到上址返現該中年婦女極其孫女均已不見,隨後報案。


據瞭解,在與男子楊某交往後,鄧某於2016年懷孕,回到老家後,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引產,卻欺騙楊某自己生下一女孩。
今年過年鄧某回滬後,迫於楊某的逼問,鄧某無計可施,為帶回“自己”的孩子,遂至附近街心公園“物色”嬰兒。

從該內容看,鄧某的行為並不是一個真正意義的人販子,其主觀惡性相對較低,對社會的危害性相對較小。整個過程中,鄧某不是以拐賣孩子贏利為目的。而是為了自己的感情和婚姻的因素,想將孩子抱走自己撫養。

但是,鄧某的行為依然是拐賣兒童。因為其自身的拐走孩子的行為,已經造成另一個家庭的傷害。幸虧民警的及時處置,才沒有造成一個家庭長期陷入痛苦。試想,如果不是處置及時,孩子的奶奶或許會因此被家人埋怨而鬱郁終身,甚至不堪自責而尋短見。這將必然造成一個家庭的悲劇和破裂。

當然,更應該慶幸的是孩子還好只是被鄧某抱走自己撫養,而不是買賣或者殘害。這個過程中並沒有存在虐待孩子的行為,對孩子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並且在被抓後,主動交代並承認自己的行為,交出孩子。從坦白從寬的角度來說,也應該是一種減刑的行為的。但是僅僅一年三個月的刑期,確實讓人感覺有點匪夷所思了。

如果直接法律規定:只要是人販子,抓住後一律死刑。那麼很可能鄧某意識到會被抓捕而鋌而走險,挾持孩子做人質,或者直接把孩子處置了。因為生硬的法律規範而平白無故的殘害了孩子的性命!我相信,這個結果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

活著就是希望,活著才能看到明天的太陽。人販子也一樣是怕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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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這個問題,知課想站在不一樣的感性角度給大家分析回答:


人販子,即使不是喪盡天良,也逃不過罪大惡極。

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希望是一個家庭的核心,從孩子所扮演的角色關聯到的人和事。人販子偷走的不只是小孩不只是道德和人性,更是盜走了一個家庭的快樂和幸福。使整個家庭陷於一個支離破碎的深淵,輕則十幾二十年都走不出喪失孩子的悲痛,重則一生都走不出來。


我們常常會看到一些父母四處奔波尋找被偷走的孩子的新聞。看著那些父母,由原來的精神奕奕到失魂落魄,由曾經的幸福到滄桑悲情。四處奔走於每一個城市,風餐露宿,只為了想找到自己的孩子。那些畫面真的讓人老鼻子心酸,恨不得想把那些人販子一個個都bi了。


孩子,是一個家庭的希望,更是一個家庭最不能承受的疼痛。往往被拐走的孩子經過幾輪倒賣出去,即使抓住了人販子,也找不回來。被判一年多,那簡直是微不足道的贖罪和懲罰。難以減輕父母心中的悲憤和創傷。


應該重重地罰,以儆效尤,讓人販子害怕到不敢作案。


小夥伴,你們憤怒嗎,有何看法...(留言區一起交流起來吧,V關注:zokocloud,看盡每日精彩事)


鯨貝


這個判的太輕了,但本人不認同死刑

建議一下,判決不變,但是所有的人販子不論是拐賣還是拐騙一律“監外執行”,這個監外不是別的監外執行,在監獄外面建個大鐵籠子,人關裡面,跑了算越獄,監外就醫不算在執行時間內,監外就醫刑期就延長,監獄對待人販子一視同仁,一日三餐,但是人販子不用幹活,也不準出來,這就可以了。。

夏天曬,誰要是感覺可憐,可以給他搭個棚,誰要是感覺活該,就把棚拆了。冬天你感覺他不爽你潑冷水監獄也不允許阻攔,刑期內,生死由群眾決定,死了倒黴


不服來幹氵


將其認定為拐騙也許合法但不合理也不合情,拐騙者名義上沒有將拐來的孩子出賣,是因為她一個個體同時承擔了拐騙者人販子,人口收買三個角色,因為她是自己實施自己收買中間省略了資金交易環節。所以法院如此判決完全是誤判,適用法律錯誤,應該按照3種角色中刑罰最重的一種進行量刑,否則如何對失去孩子的家庭彌補。此外孩子在他手下只是暫時的,在機會合適時仍然會出售謀利,那是她合併的犯罪角色就會分解。只是孩子由於解救及時救回來了,才沒有釀成惡果。因此法院的判決不能達到懲前毖後的效果,還會因為犯罪成本過輕而助長犯罪。


老張社會談


這一小撮人,違背千百年來中華民族仁義道德規範!盜搶孩子,它的行為在法律上講,違背了孩子的意志,傷害了孩童,把他們的一生變的不可確定性,世上只要兩種人可以決定人的一生,一個是神另一就是魔鬼!它們肯定是後者。被繩之以法後,表述的悽慘狀況,耍起博取看客同情的悲情牌。它們的行為給孩子及這個家庭,帶來的打擊是毀滅性的!盛世需重典,盛世需重典!盛世需重典!這關係到千千萬萬家庭穩定和睦的事,與當今社會倡導文明和諧發展相背離。百姓們想看到的是,它們必須受到嚴懲!


湛藍15740437


偷孩子的這名女子說:

跟男朋友說過有一個女兒,男朋友要見,偷孩子是為了圓謊,帶給他男朋友看的,偷回家自己養。

以上陳述被判定為拐騙而不是拐賣,拐騙判為五年以下徒刑,而拐賣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我想說的是:以後偷了孩子的,抓到了後,都說是自己偷回家養的,不是賣的,就輕判?現在一個孩子後面,是兩家人的命。偷一個孩子,毀掉兩個家庭,折磨兩家人一輩子。拐賣也好,拐騙也罷,這樣的人就該判死刑。


花兒為什麼這樣紅a陽


我是可樂,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人販子一旦犯罪行為被認定,堅決不可以量刑。無論什麼原因和結果,不分買賣、傷害還是自養,都應該被處以極刑,因為對社會的影響和家庭的傷害是一樣的。為鼓勵人們對違法行為作鬥爭,一旦遇到人販子受害者家屬及群眾有權利在現場進行處置(隨意處置),並被法律認定為見義勇為;被法院執行人販子起步標準是一百年,並連帶子女一併執行,雖然不人性,連坐制還是有一定威懾力!


可樂145760985


拐賣兒童,必須凌遲,不要認為只是拐賣,拐賣的背後是,毀滅一個家,父母因為孩子,或許一輩子都不會安心睡吧,拐賣的孩子被賣給一些不法分子,後果想過嗎?街邊斷腿斷腳的,以為哪裡來的,所以必須死刑


溫馨港灣75616143


不應該判刑!應該抓到以後綁電線杆子上示眾一個月,交給老百姓處置!並且隨時生命檢測不能讓他死了!既然選擇當人販子就應該讓他知道死亡對他來講是種寬恕!!!想死哪有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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