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5 民間借貸:債權人用現金加轉賬支付,債務人是否要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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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債權人用現金加轉賬支付,債務人是否要還錢?

前言:

在中國,老百姓之間借錢的事情普遍存在,而且大部分人礙於情面不寫借條,直接拿現金借給對方,在這樣情況下往往會發生民間借貸糾紛,讓我們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簡介:

2011年1月3日,張某向王某借款100萬元,約定按月利率2%計息。2012年1月3日,經雙方結算,張某向王某償還人民幣7萬元,並向王某出具借條認欠人民幣117萬元,約定按月利率5%計息。2015年7月21日,王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要求張某還款。

當事人陳述:

王某陳訴,其按張某指定向案外人施某的賬戶轉賬人民幣65萬元,另外用現金向張某支付35萬元,總共借給張某100萬元人民幣。

張某陳述,涉案借條是其酒後不知情況下籤的,且其並沒有要求王某向施某轉賬,也沒有收到王某現金支付的35萬元。

法院裁判:

本案中,王某依據張某出具的借條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張某以醉酒後書寫該借條為由抗辯稱王某並未實際交付借款款項。王某主張其按張某指定向案外人施某的賬戶轉賬65萬元,此事實未得到施某的證實。王某陳述向張某現金支付35萬元,而張某否認收到該款項,故僅憑王某提供的借條及其他相關在案證據無法認定王某向張某借款117萬元。現有證據不足以印證本案借貸事實確有實際發生,本院依法對王某主張存在借款的事實不予支持。

評析: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之外,還必須要有借款交付的事實。本案中張某雖然陳訴說借條是其酒後不知情所籤,但是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所以該借條還是成立。但是光有借條還不行,還要有借款實際支付的事實,王某雖然持有借條,但是其通過銀行轉賬65萬給案外人,且案外人沒有到庭證明,另外35萬屬於現金支付,也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因此法院對該100萬元款項交付的事實不予認可,綜上法院依據現有證據判斷涉案借貸事實並未發生,張某不用承擔本案還款責任。

民間借貸:債權人用現金加轉賬支付,債務人是否要還錢?

風險提醒:

1、為了規避民間借貸的風險,雙方當事人最好先簽署借條,然後以銀行轉賬或者其他銀行金融機構票據憑證認可的方式支付款項。2、儘量避免現金支付,因為現金支付大多數情況下很難證明。3、借錢給別人,最好直接將錢匯給對方,不要將錢匯給第三人,以免第三人難以找到或者不承認,致使借款歸於無效。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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