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要判斷一段錄音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該怎樣做?

郭江永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具體而言,錄音證據如何才能成為有效證據必須注意如下幾點:

一、錄音(錄像)證據是否可以成為證據?

首先肯定地說,錄音或錄像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問題在於,很多錄音證據是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偷錄取得的。偷錄所得錄音證據,是否還是合法的,就是個問題了?

二、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該條款對視聽資料作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麼,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 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三、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強嗎?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不少案件,因為錄音證據起了關鍵作用,讓持有該證據的當事人勝訴。這樣的案例不時就有報道,有些人就以為手持錄音證據就萬事無憂了,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剛才提到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0條,對錄音證據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還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般來講,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佐證,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難度的。

另外,由於當事人缺乏經驗,錄音內容不清楚、不準確,無法和其他證據相互佐證,也導致有些合法取得的錄音證據,最終不能成為定案依據。所以,錄音證據的收集,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項的!

四、收集錄音(錄像)證據要注意什麼?

錄音取證並不簡單,是有技術含量的,根據司法實踐,楊文戰律師總結了十大要點: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這一點是基礎,前面分析過了,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

2、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錄音取證要儘早。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衝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後,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要根據案情和手裡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於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溝通方式事先要設計好,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警覺,導致喪失取證機會;不要以威脅的口吻交談,以威脅方式取得的證據,可能認定為違法;儘量平和溝通,在激動爭吵過程中的表達,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涉及關鍵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話,關鍵內容應由對方明確表達,而不是隻答覆“嗯”“啊”。

6、錄音取證要固定的事實,不是各方對事實的看法。是非對錯自有法官來判斷,當事人舉證的目的是固定曾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要在各方不同觀點或對法律的看法上糾纏。

7、注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法庭上的時間寶貴,錄音取證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做不到短時間取證,要控制錄音取證的關鍵內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幾個時間點上,不要太散亂。

8、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鑑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複製後丟失或覆蓋毀掉。

9、要提供完整錄音證據,而不能擅自剪輯、截取;要保留視聽資料的完整性,剪輯、截取後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10、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要有文字版。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而且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以上,是華律網網律師總結的關於錄音錄像證據的一些法律規定和注意事項。當然,以錄音方式舉證很大程度上是退而求其次的一種選擇,錄音證據也有其侷限性,可以的話,還是事先以書面方式固定、收集證據。尤其是在商業交往中,更應該養成以書面文件規範雙方行為的習慣!


清風普法


錄音證據在證據類型中屬於視聽資料,視聽資料的優點就是直觀,準確。但是其也有其弱點,就是容易被偽造、變造。所以一般情況下都需要提供其他證據補強。

錄音證據能不能被法官採納,甚至成為定案的依據,主要還是考慮提供的錄音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如何判斷。

1、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雖然偷拍偷錄取得的證據並不當然的否定其合法性,但是仍然要必須同時符合在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比如,錄音的內容不能涉及他人的隱私等。

2、錄音內容必須是與對方本人。

對於錄音作為證據,對方當事人抗辯的理由多半有,錄音中的談話根本不存在或者錄音中的談話雖然不存在但是錄音中的聲音並非本人,談話內容也不是錄音中的內容。那在錄音前能需要儘量的想辦法在錄音中體現對方的身份。

3、錄音內容必須完整。

這裡說的完整,是提供的錄音證據對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需要有完整的反映。比如,如果作為民間借貸的證據,需要儘可能的能在錄音裡反映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時間,借款理由,借款的真實意思表示等,越具體越準確越好。

4、錄音內容未做過技術處理

錄音證據應當為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變造,連接精密。這樣才能具有真實性。這點相信都很容易理解了。

5、錄音內容所述是對方的真實意思表述

既不能是在其生命、名譽受到現實脅迫的情況下被迫做出的,所以在錄音的過程中,注意控制住情緒。

以上基本可以判斷錄音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是否會被法官採納。當然,在現實案件中還需要考慮很多其他因素。需要根據個案進行判斷。


進階中的法律民工


關於錄音錄像視聽資料類證據,在法庭舉證時,要獲得法官採信,當事人以下幾點要注意:

1. 錄音錄像證據的取得方式要合法。所謂取得方式要合法,是指取得證據的方式合法。例如,強行進入他人住所、居所用錄音錄像方式抓姦。未經他人允許進入住所居所,侵犯了他人住所居住權。採用此種當然就是侵權行為,獲得的證據當然不合法。

2. 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住宿的賓館內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屬於不合法的證據取得方式,應該屬於無效證據。理由是:在這些場所安裝這些設施設備,除了法定司法偵查機關外,其他機關、個人無權安裝涉及他人隱私及人身安全的竊聽、錄音錄像等設施設備。

3. 在他人不知情的條件下,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屬於合法取得證據,應該屬於有效證據。原因就是錄音錄像證據的取得既未侵犯他人的人身權,也不存在侵犯他人的住所居住權,而偷錄行為本身並不違法。不然錄音錄像證據形式就沒有取得途徑了。

4.錄音錄像證據的採信,除了取得的手段要合法外,還要內容與形式本身具有證據的三要素。證據三要素包括:

(1)證據真實性。即證據客觀真實,不是偽造。錄音錄像要完整,不能人為剪輯拼湊。(2)證據合法性。一是證據的主體要合法。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作出鑑定結論的主體必須具有相關的鑑定資格等等。二是證據的形式要合法。例如,單位向法院提交的證明文書須有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書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證明等。三是程序要合法。在訴訟程序中,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這一程序就是證據的質證程序。《最高人一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四是證據取得要合法。即證據取得過程及獲取手段要合法,以上已經介紹不再贅述。

(3) 證據關聯性。即證據要與所證明的事實有關聯,具有必然聯繫。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在錄製錄音錄像證據中,一是不表明自己的身份,二是不說明事情來歷,例如今天打電話找你是為什麼,要解決什麼問題等。三是談話內容東扯西拉,主題不突出,或者沖淡主題等等。導致法庭當庭認定證據關聯性時非常困難。


律師鄒光明


任何客觀的證據(包括:語言,文字,現場錄音,錄像,音影,)等證據連接鏈的收集,出示,在向法庭審理中,證明原被告當事人作有罪陳述或作無罪的辯解的有力證據。當然啦,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往往以證據的收集的來源具不具備其合法的來源來證明其具備的法律效益?!本筆者的觀點是: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依法收集的客觀證據,符合庭審案中現場證據,證明庭審當事人在現實案例中的行為規範,都應為有效的法律證據,作出有罪證據或無罪辯解的依據。這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力的體現。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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