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超過訴訟時效要求變現抵押物,抵押人是否有權要求解除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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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該問題其實要回答起來,還是很麻煩的,首先筆者先亮明觀點:抵押權人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內及時行使權利的,抵押人有權要求解除。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之規定,可以看出,抵押權人應當及時的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內行使抵押權,即要求抵押物變現,如果超過了主債權的訴訟期間,那麼人民法院就不予保護。如此敘述,應該是毫無爭議。但是抵押權人未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及時地行使抵押權,一旦過了該期間,抵押權是否還存在,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界都是有爭議的。

第一種觀點認為,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內行使,抵押權並未消滅,其只是喪失了勝訴權,成為一種類似於自然債權一樣的自然物權。這個時候,抵押權人依舊可以去法院起訴,但是抵押權卻可以未在規定時間內行使為由來抗辯,導致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按照這種觀點,那麼未在規定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是要一直存在下去的,抵押人不能要求解除抵押。

第二種觀點認為,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內行使,抵押權消滅。也就是說,抵押權不存在了,此時抵押人當然有理由要求登記機關解除抵押權。

為什麼會存在以上兩種不同的見解呢?歸根到底,是對抵押權的行使期間的性質理解不同。根據《物權法》202條,我們不難看出,抵押權的行使要在主債權的訴訟期間內,即抵押權的行使有一定期限的,那麼該期限是訴訟時效呢?還是除斥期間呢?如果你認為他是訴訟時效,那麼超過行使期間,那麼抵押權還會存在,只不過淪為了自然物權而已,但是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抵押權是物權,不能適用訴訟時效,所以該期間一定不是訴訟時效。那麼如果你認為他是除斥期間,那麼超過行使期間,抵押權就消滅了,但是除斥期間是法定期間,是不可變的,而根據《物權法》202條的約定,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可以發生中斷的,也就是說,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是可變的,所以這個期間他一定不是除斥期間。那麼我們國家從法律規定來看,只有這兩種期間,而該期間既不屬於訴訟時效又不屬於除斥期間,那麼也就讓人無法判斷抵押權超過行使期間後到底是否存在了。所以呀,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打得不可開交,導致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有興趣的小夥伴,可以去看看理論前沿,即有人認為這是第三種期間。

那麼,問題到這裡就無解了嗎?不可能的,聰明的中國人是不會被這種小事難倒的。首先,我們來看,《物權法》202條,他明確規定“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那麼我們就不去爭吵其他了,至少從該條法律可以看出,未在規定期間內行使,抵押權人一定是喪失了勝訴權,即在抵押人明確主張抗辯的時候,抵押權人不可能會得到法律的支持,那麼即使抵押權依然存在,抵押權人也不能要求法院實現抵押權了。法律規定抵押權,其立法目的是,抵押權具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而現在由於抵押權人的過錯,導致抵押權的行使已經變為不可能,也就說其不再具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擔保物權,顧名思義,當抵押權失去了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後,其存在只會過分地限制抵押物的流轉,需要抵押人向買受人一遍一遍的去解釋,抵押物上的抵押權已經不可能得到實現,其存在變得毫無作用,還徒增抵押人的交易成本,限制抵押物的流轉,而抵押權所做的一切都是“損人而不利己”的行為,該行為違背了《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規定,構成了權利濫用,根據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法院可以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二條,依法判令抵押權人解除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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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答案肯定是定的,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抵押權將導致抵押權消滅,而非勝訴權的喪失。抵押權消滅後,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筆者在司法實踐中感觸很深,一點一點說吧。

第一,超過訴訟時效並不代表官司一定會輸,現實裡存在一種所謂“債權過期”“欠債過了一段時間就沒有效力了”等等錯誤的理解,實際上這是對訴訟時效錯誤的理解。值得特別指出的是,超過訴訟時效並不會導致債權失去法律效力,只是債務人由此有了抗辯權,如果債務人不提出抗辯權,依舊會勝訴。比如甲借乙三萬元,約定15年1月還款,15年1月沒有還款,甲一直也沒有找到乙要求,等到18年2月份,甲的訴訟時效已經過了,這時候甲想起來了要要錢,這時候甲依舊可以起訴乙要求還錢,法院也會立案受理,但是乙因此有了抗辯權,說甲到期三年都不要錢,現在要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了,則法院會支持乙的抗辯。如果乙不提出時效抗辯,法院會判決甲贏的。值得一提的是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抗辯。

第二,如果有抵押權,尤其是不動產已經登記的抵押權,該抵押權只是一個從屬性權利,它必須依靠於主債權,如果主債權消滅,則從債權也歸於消滅。簡單說,你提供房子給別人借錢錢做擔保,辦理了抵押登記,如果債務經過訴訟時效期間沒有行使的,你當然有權要求解除抵押登記


單奇14859200


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一般不支持 ,即使受理也沒有勝算的把握。

如果是對方自願變現抵押物,通過物權登記單位辦理登記抵押手續,就不應該有訴訟時效說法,因為債權關係一直存在。規範程序是償還債權後才能解除抵押,不是對方單方面要求解除就能解除的。

不知理解是否正確,僅供相互學習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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