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高利貸和民間借貸到底界限在哪裡?

高利貸和民間借貸到底界限在哪裡?

向他人提供借款並索要相應利息,在民間屢見不鮮。可由於利息的計算方式多種多樣,利率不盡相同,引發的糾紛也並非少數。為加以規範,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多項司法解釋,又於2015年6月23日通過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中的利息究竟應當怎樣算呢?

沒有約定利息,不能要求支付

高利貸和民間借貸到底界限在哪裡?

【案例】 劉先生曾向林女士借款10萬元,並言明一年內還清。可時至2015年9月1日,雖然已經逾期半年,劉先生卻未能還款。無奈之下,林女士只好提起訴訟,要求劉先生支付本金及從借款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即一年借期內的利息。劉先生雖承認自己違約,但卻拒絕承擔該時間段內的利息。令林女士始料不及的是,法院也以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為由,判決駁回了她的這項訴訟請求。

【分析】 針對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的情形,相關規定指出: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約定利息過高,無法得到保護

【案例】 2014年5月,胡先生向肖先生借款時,曾約定月利率為25‰(摺合年利率為30%),期限為一年。到期後,胡先生只支付了借款期內的全部利息,肖先生遂在2015年9月提起了訴訟,要求胡先生返還本金並按約定支付逾期後的利息。胡先生雖對本金沒有異議,但認為彼此約定的利率過高,要求予以減少。法院判決:肖先生已付的部分利息不予調整,未付部分的年利率降至24%。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對利率劃出了“兩線三區”。“兩線”為:年利率24%以下和年利率在36%以上。“三區”為: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屬於“司法保護區”,法院可以認定其有效;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屬於“無效區”,法院應當認定為無效;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屬於“自然債務區”,借款人有權拒絕給付,出借人不能獲得勝訴權和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借款人自願給付,則給付有效,事後不得要求返還。

本金扣除利息,只能據實認定

【案例】 2015年4月,趙女士因為生意上急需資金週轉,向高先生借款20萬元,約定借期為半年,年利率為24%。以此計算,趙女士在借期內應付的利息為2萬元,高先生當即從本金中扣除了2萬元,即實際只付給趙女士18萬元,卻讓趙女士出具了20萬元的借條。由於趙女士到期後未能支付本息,高先生提起了訴訟。而法院只是判決肖女士按18萬元支付本息。

【分析】 雖然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應當認定為本金,但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只能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利息計算複利,應當區別對待

【案例】 鄧先生向黃先生借款50萬元時,曾約定年利率為24%。因到期後,鄧先生無法償付本息,黃先生只好要求其在本金50萬元的基礎上,加上12萬元的一年利息,重新出具借條,並約定延期半年,繼續按年利率24%計算利息。鑑於再次到期後,鄧先生拒不支付本息,黃先生提起了訴訟。而法院判決:所涉12萬元不得計算複利,即利滾利。

【分析】 關於計算複利問題,相關規定指出: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多種情形並存,不得超過限額

【案例】 陳先生因為急需擴大生產規模,向徐女士借款100萬元。徐女士為達到迫使陳先生如期還款的目的,提出借期一年,年利率為24%,如果陳先生不能如期歸還,則從借款之日起,以年利率20%加付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違約金。陳先生出於自信,答應了下來並將之寫入了借條。可由於決策失誤,時至2015年11月,陳先生無法還本還息而成訟。但法院並沒有按照雙方的約定,判決陳先生支付違約金。

【分析】 當事人在借貸時,往往會同時約定借款人逾期支付本息,必須支付違約金、滯納金、罰款等等。這些約定究竟是否有效呢?相關司法解釋,已經作出了明確答覆:“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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