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參公身份繼續保留,工齡20年可申請退休!

根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時間表,2020年將基本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任務,各地在前期完成清理規範,梳理分類,積極探索的基礎上,隨著時間推移,已經進入改革深水區,要啃“硬骨頭”了。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參公身份繼續保留,工齡20年可申請退休!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目標是“甩兩頭,保中間”,即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為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對於處於改革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尤其是處於兩頭的,參公的倒是滿懷期望摘帽挺進行政,但顯然僧多粥少,退居公益類的概率更大,那就擔心是否能保留參公身份?畢竟讓這個群體去考職稱也顯得有失公平了。經營類的就更擔心轉為企業事業身份不保,前途未卜。處於中間層的公益一類還是比較安心,紋絲不動,可能還更有保障;劃入公益二類則擔心預算不足所帶來的收入待遇不降低的問題。總之千佛千面,各懷心思。靴子一天不落地,憂慮一天不會停。

5月,江蘇省在前期完成省級和4個設區市、12個縣(市、區)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基礎上,開始推進全省293家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這是改革的最難點,要敲掉人家的鐵飯碗。

其他各省也陸續在加快改革步伐,改革較早、任務較輕、進展較快的地方可能都完成了甩兩頭的工作,現擷取合肥市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實施方案,有些改革政策還是具有代表性和操作性,可以解答我們心中的一些疑惑,供大家參考。

合肥市直事業單位改革職工分流工作實施意見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參公身份繼續保留,工齡20年可申請退休!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縣區編辦、人社局、財政局:

為積極推進市直事業單位改革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省委、省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13〕14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市直事業單位改革(改制轉企或關閉,下同)中職工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市直事業單位改革時間節點的確定

事業單位改革的時間節點,是指事業單位改革的截止時間,它是測算改革成本的基本依據。由於事業單位行業門類繁多,情況複雜,國家和省對各行業改革的要求和完成的時限不同,因此,具體行業(單位)的改革時間節點,根據各行業情況,由市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市委、市政府研究確定。

二、事業單位改革職工分流的途徑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參公身份繼續保留,工齡20年可申請退休!

《合肥市直事業單位改革職工分流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稱《意見》)所指職工,是指市直事業單位改革時在編在崗的正式職工,原編制內的離退休職工以及編外聘用人員。

1.已離退休的職工

凡在改革時間節點前符合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和條件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職工,原組織人事部門核定的離退休待遇不變

,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今後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國家、省、市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生活補助費)有關政策辦理。

事業單位改革後,離休人員統一由其主管部門管理,退休人員參照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有關規定,逐步移交社區管理。未正式移交前,仍由主管部門管理。

2.提前退休的職工

(1)提前退休的條件:至改革時間節點工作年限滿30年或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在編在崗職工(國家和省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本單位改革時,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同意,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退休日期從確定改革時間節點的下月起執行。

(2)提前退休的待遇:所在事業單位改革時,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政策,審批檔案退休費,並一次性核定後不再變動。國家和省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前退休期間的生活費可以按核定的檔案退休費發放,如改革單位按核定的檔案退休費發放確有困難,可採取協議支付辦法,協議生活費標準應不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所需經費由改革單位從資產置換資金中(或市政府指定部門,下同)按核定的生活費計提總額,一次性移交市社保經辦機構,由其按月撥付。

批准提前退休後至法定退休年齡前,國家、省、市出臺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增加退休費(生活補助費)時,按提前退休時的崗位和工齡調整其檔案退休費(生活補助費)標準,個人免交養老保險費,但增資部分此期間不享受,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享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與事業單位正常退休職工執行同一的養老金調整政策。

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住房公積金。已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憑退休證提取,同時註銷個人賬戶。

提前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實行分段一次性徵繳,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法定退休年齡前,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當月基數為標準,按在職人員第一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醫療救助保險費;法定退休年齡後,按退休人員標準一次性繳納醫療救助保險費,其中醫保累計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的,應補齊繳費年限。

3.身份置換的職工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參公身份繼續保留,工齡20年可申請退休!

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在編在崗職工或雖然符合條件但不願提前退休的在職在編職工,原事業單位身份不再保留。單位改革後,原事業單位職工可自主選擇去留,或通過雙向選擇,或重新與改制後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自謀職業。

在編在崗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按本人實際工齡每滿一年支付其本人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按照本人解除勞動關係前的月檔案工資(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和省、市規定的基礎性績效工資)計算。工作不滿1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放。所需費用從資產置換資金中列支。

原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職工身份置換後,養老保險可根據自願的原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主選擇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或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身份置換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後,到企業再就業但保險關係沒有轉移到企業養老保險的,其在企業再就業期間繳納的保險費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全部轉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其與本人對應時段應繳納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不足部分仍由本人補齊。

改革單位的職工,因病、非因工緻殘和因公致殘及因職業病,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休條件的,由本人申請,改革單位提供相關法定材料,按管理權限報批。

單位改革後沒有就業的職工,其就業納入市再就業工作範疇,享受積極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改制轉企事業單位轉為新體企業的,原在編在崗事業單位身份置換職工重新聘用率原則上應不低於70%。

對生活困難的4050等就業困難群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有關部門在《安徽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公益性崗位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小額貸款等各項優惠政策上提供便利。

4.編外聘用人員

編外聘用人員因單位改制或關閉,其勞動關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社會保險手續的接續

1.原事業單位在編在崗職工提前退休後至法定退休年齡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免於徵繳,單位交納部分,原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3%、原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1%比例計提至法定退休年齡時的保險金總額,一次性繳納給市社保機構。提前退休職工的醫療保險金,其法定退休年齡前按在職人員標準一次性繳納,法定退休年齡後按退休人員標準一次性繳納。

2.根據《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2006]第124號令)第三十條之規定,改革單位至今未參保的,應按規定的參保時間補繳保險費。

3.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由改革單位為其辦理失業備案,職工個人辦理失業登記後,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我市事業單位從1999年1月起參加失業保險,改革單位應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未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從1999年1月1日起補交失業保險費。

4.事業單位改革後,應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保經辦機構出具有關改革文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提供改革前在職和離退休職工名冊、批准享受待遇的文件依據等,及時辦理社保登記手續。市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時發給或變更改制後事業單位社保登記證件,完善社保手續。

5.事業單位改革前已參加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後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身份置換人員持《勞動關係解除證明書》辦理失業手續後,可向相關經辦機構申請代理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不能再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6.原事業單位中的編外聘用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有實際繳費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7.如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上述養老保險手續接續等執行國家和省新的規定。

四、人事管理模式的變更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參公身份繼續保留,工齡20年可申請退休!

1.事業單位改制後,人事管理應由事業單位模式變更為企業管理模式,應及時到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註銷手續,並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手續。

2.事業單位改制後,自謀職業的職工,其人事關係轉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或就業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流動人員管理規定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