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贪污53万扶贫款,赣州这一90后年轻干部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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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些东西值得分享

精准扶贫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

贫困县全部摘帽

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

从中央到地方

各级财政对扶贫的投入逐年增加

本应是广大干部干事创业

为人民谋福祉的一件利好大事

但还是有这么一些蛀虫

胆大包天、目无法纪

竟打起扶贫款的主意

从贫困百姓的口中“掐食”

最终落得个牢狱之灾

贪污53万扶贫款,赣州这一90后年轻干部栽了!

上犹县某乡一名90后的年轻扶贫干部,不想着好好干事创业造福群众,竟然利用职务之便打起了精准扶贫资金的主意,短短十个月时间,其巧立名目,瞒天过海套取扶贫资金五十余万元。但在严厉的监管面前,他贪来的钱还未来得及花,便被有关部门揪了出来。

法院审理

贪污53万扶贫款,赣州这一90后年轻干部栽了!

上犹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1994年生,现年24岁,原系上犹县某乡政府扶贫专干。自2016年12月起,邹某利用自己从事扶贫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农户申请相关补助为由,骗取22名贫困户的银行卡、存折及密码,之后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这些贫困户的名义虚报从事养牛、生态鱼、中药材和油茶低改等扶贫产业奖补项目,套取精准扶贫产业奖补资金合计人民币53万余元占为己有。案发后,邹某退缴赃款49.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扶贫专干期间,利用从事扶贫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农户产业奖补项目、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套取国家扶贫产业奖补资金534500元,据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贪污53万扶贫款,赣州这一90后年轻干部栽了!

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二)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53万扶贫款,赣州这一90后年轻干部栽了!

本应该闪光的青春

走正道多好

不但工作丢了

还背负一生的罪名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贪污53万扶贫款,赣州这一90后年轻干部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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