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貪汙53萬扶貧款,贛州這一90後年輕幹部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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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有些東西值得分享

精準扶貧

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農村貧困人口如期脫貧

貧困縣全部摘帽

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

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底線任務

從中央到地方

各級財政對扶貧的投入逐年增加

本應是廣大幹部幹事創業

為人民謀福祉的一件利好大事

但還是有這麼一些蛀蟲

膽大包天、目無法紀

竟打起扶貧款的主意

從貧困百姓的口中“掐食”

最終落得個牢獄之災

贪污53万扶贫款,赣州这一90后年轻干部栽了!

上猶縣某鄉一名90後的年輕扶貧幹部,不想著好好幹事創業造福群眾,竟然利用職務之便打起了精準扶貧資金的主意,短短十個月時間,其巧立名目,瞞天過海套取扶貧資金五十餘萬元。但在嚴厲的監管面前,他貪來的錢還未來得及花,便被有關部門揪了出來。

法院審理

贪污53万扶贫款,赣州这一90后年轻干部栽了!

上猶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鄒某,1994年生,現年24歲,原繫上猶縣某鄉政府扶貧專幹。自2016年12月起,鄒某利用自己從事扶貧工作的職務便利,以幫助農戶申請相關補助為由,騙取22名貧困戶的銀行卡、存摺及密碼,之後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這些貧困戶的名義虛報從事養牛、生態魚、中藥材和油茶低改等扶貧產業獎補項目,套取精準扶貧產業獎補資金合計人民幣53萬餘元佔為己有。案發後,鄒某退繳贓款49.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鄒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扶貧專幹期間,利用從事扶貧工作的職務便利,採取虛構農戶產業獎補項目、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套取國家扶貧產業獎補資金534500元,據為已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贪污53万扶贫款,赣州这一90后年轻干部栽了!

貪汙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二)

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為依法懲治貪汙賄賂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貪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贪污53万扶贫款,赣州这一90后年轻干部栽了!

本應該閃光的青春

走正道多好

不但工作丟了

還揹負一生的罪名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贪污53万扶贫款,赣州这一90后年轻干部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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