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員工辭職不交接工作,公司能扣著工資不發嗎?該怎麼辦?

漸漸地我們發現自己塊老樂


員工工資是員工上班期間的合法收益受勞動法保護

工資是員工上班期間的合法收入,按照勞動法第五章,第50條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不交接工作不是特殊理由,可以這樣來理解,員工工資是已經付出勞動成果後得到的合法所得,大部分情況下是先付出勞動後得到報酬,公司支付的只是員工之前的勞動報酬,只要員工在之前的工作過程中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其他事項,公司是不能扣除員工工資的。如果一旦剋扣,員工向勞動部門進行仲裁公司還是要支付的,而且還有額外的賠償。所以個人不建議公司剋扣員工工資。

剋扣員工工資的行為在很多小企業很普遍


一般來說正規的公司都不會出現這樣的糾紛,因為正規的企業都有嚴格、合規的人事制度和財務制度,所以個人覺得出現這種問題的公司首先要考慮的是自身管理中的問題,而不是靠剋扣員工工資來減少公司損失。那麼公司遇到這樣情況該怎麼辦?

第一、要建立完善的人事制度、考核制度和財務制度等。這點是很多小公司都缺乏的,用人的時候想盡辦法招人,不用了就拿出各種奇葩理由讓員工離職當然也有很多員工有職場素質不佳的情況。所以說完善的人事制度和其他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員工離職需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就是很多公司避免員工離職給企業帶來損失的方法。如果說一個月之內業務交接還沒有完成,只能進一步說明公司管理問題的嚴重性。

第二、對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被開除或者其他情況),需要扣除工資或者獎金的,企業也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很多企業老闆都認為勞動仲裁是保護勞動者的,對於企業沒有作用,其實是錯誤的。只要企業保存好員工違法公司規章制度的證據等(前提是公司必須有這樣的規章制度或在勞動合同中註明),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要求進行賠付或者扣發工資等,這也是勞動合同中賦予企業的一些權力。

綜上,無論是正常離職或者非正常離職的情況下都要在法律範圍內行使,無故扣發員工工資肯定是違法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原創不易喜歡就點贊關注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