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稱換房後對方拒絕協助辦手續 換房者起訴確認此前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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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稱,早期單位分房時其分得海淀區一套住宅,後與張女士分得的朝陽區住宅進行了調換居住。現朝陽住宅可以購買,但張女士在為其出具了《房屋來源說明》後拒絕配合其辦理其他房屋買賣手續, 劉先生遂將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張女士出具的《房屋來源說明》協議有效。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劉先生訴稱,其系北京市某單位的職工,因早期單位福利待遇分得北京市海淀區某住宅房屋一套,後經單位同事牽線搭橋,並經北京市房屋管理部門同意,與張女士分配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某住宅房屋進行調換居住。後張女士在劉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按照福利購房標準,購買了北京市海淀區某住宅。2018年8月,劉先生調換的朝陽區某住宅可以按照北京市職工福利房的購房標準購買,但張女士拒絕配合其辦理公證手續,並反對劉先生購買此房。

原告劉先生認為,雙方是換房居住,在張女士為其出具了《房屋來源說明》且劉先生具備購房資格的情況下,又拒絕配合其辦理相關手續,張女士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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