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東西掉在出租車上,要求司機送回來後,出租司機收費合理合法嗎?

東西掉在出租車上,要求司機送回來後,出租司機收費合理合法嗎?

東西掉在出租車上,要求司機送回來後,出租司機收費合理合法嗎?

2019年9月16日,我打乘出租車去父母家,下車時將手包了在了出租車上,內有身份證等重要證件及一萬元現金,下車不久我想起來包在車上,可是出租車已經走遠。我根據出租車票信息聯繫出租車公司,很快接到司機電話。我要求司機將包給我送回來,司機交給我包同時索要100元費用。司機的做法合理合法嗎?

這件事看上去再平常不過了,我們在日常生活過程中,也發生過丟失東西的事。當丟失了要緊的東西找不回來時,就會自責自已一陣子,當被他人送還回來時,激動之心溢於言表,對拾金不昧者萬恩萬謝,甚至還會從中抽出兩張作為感謝費。如此的現象正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們也主動送還者為“拾金不昧”。

拾金不昧的含意: 金:原指錢財,現泛指各種貴重物品;昧:隱藏。拾到東西並不隱瞞下來據為己有。指良好的僕人道德和社會風尚。

上述事件中,出租車司機應乘客要求送還物品,又收取費用的行為,筆者認為這樣的行為仍沒有超出“拾金不昧”的應有之意。出租車司機只收取了100元,在合理的費用之內,如油耗、營運損失等。因此,司機的做法合法合理合情。現實中有的撿拾者的做法就顛覆人們對“拾金不昧”者的良好情感,如有的人拾到他人的手機,手機中保存了母親從孩子出生以來拍攝大量孩子成長照片,撿拾者開口就向該母親索要2000元,並約定大指定地點,一手交錢一手交手機。類似這樣的行為不僅於法無據,還可能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問題。良好的社會風尚一般源自於人心向善的初心,但是當受到各種不利因素影響,初心不再時,必要的法律規制就不可或缺。藉助於以上事件,筆者從民法與刑法角度談談“物歸原主”的法律依據。

民事法律上的依據

一是基於不當得利而產生的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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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是債發生的原因之一,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定的義務。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二是基於雙方合意而產生的返還義務

東西掉在出租車上,要求司機送回來後,出租司機收費合理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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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失主與撿拾者就費用等問題達成一致合意,雙方當事人基於合意就產生了合同法上的效力,失主應支付約定的費用,撿拾者應物歸原主。在雙方合意的情形下,看起來往往與拾金不昧的良好行為不相容,撿拾者索要少量必要費用的情況下,仍未超出拾金不昧的範圍,如出租車司機索要100元必要費用的行為。但是向母親索要2000元費用事件,則完全不是拾金不昧行為,這樣的行為不值得弘揚,也沒有必要去橫加指責,如果該母親認為付出2000元值得,那雙方就是基於合意而產生的合同行為,各自依約履行義務好了。如果該母親不想支付該筆費用,可採取其他手段依法維護自已的合權益。

三是基於單方允諾而產生的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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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單方允諾是當事人一方單方的意思表示,如另一方履行了義務,合同立即生效。我們經常在古裝戲中看出朝庭在牆上張貼的告示,懸償大洋100,捉拿某人,並畫了一個頭像。有線索者揭下告示,去領大洋就可以了。懸償廣告是典型的單方允諾,能夠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平時,我們以常會看到尋找狗狗的貼紙,如果張貼的告示上明確標明價格,就是單方允諾,此時,如果你有狗狗的線索,可以揭下告示,直接去找失主領錢。如果不給錢,就構成違約。

刑法法律上的根據

東西掉在出租車上,要求司機送回來後,出租司機收費合理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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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條中指表述的“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基於合法原因而佔有的他人財物,如基於保管合同而佔有他人的保管物、基於借用而佔有他人財物、拾得他人財物等。如果行為人將佔有他人上述財物非法據為已有,拒不退還,當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時,就涉嫌侵佔罪,本罪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條文中的“非法據為已有”和“拒不退還”為同位語關係,換言之,當行為人將佔有的他人財物非法據為已時,就意味著有拒不退還的意思,如將他人財物進行物理上處分或消費掉就沒有退還的意思了,可以成立侵佔罪。反過來說,當行為人明確表示不退還時,就產生了非法據為已有的意思,因此,二者具備其一即可。

上述事件中,如果出租車司機因乘客沒有給100元錢,而拒絕將包送回時,就是侵佔行為,如果數額較大,乘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樣母親手機案也是這樣,當該母親拒絕支付2000元時,撿拾者拒不交還手機,仍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東西掉在出租車上,要求司機送回來後,出租司機收費合理合法嗎?

東西掉在出租車上,要求司機送回來後,出租司機收費合理合法嗎?

以上筆者結合我國現行法有關規定,就拾得他人財物是否應歸還的法律依據,做了簡要分析,再次提醒:當拾得他人財物時,無論從民事法律角度還是從刑事法律角度,拾得人都產生歸還的義務,當事人可以基於民法上的原因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也可以通過刑法上的根據依法維權。拾金不昧不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人心向善是人的初心,我們不能違背自已的初心,去做為他人為社會所不齒的事,當你將自已的善舉展現給他人時,你同時了收獲了大家對你的尊敬。當然,遵守約定同樣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基於約定或法定原因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雙方都應遵守和履行。我們崇尚社會美德,也不否認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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