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訴訟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訴訟請求的涉案金額:人民幣1294.603萬元

●對上市公司利潤的影響:因本案尚處於法院一審訴訟階段,公司目前尚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對上市公司利潤的影響。

2019年11月21日,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旅聯合”或“公司”)收到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寧法院”)送達的孫貴雲就南京國旅聯合湯山溫泉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起訴公司案件的相關訴訟文書及證據材料。根據江寧法院送達的文件,現將訴訟的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原告主張的訴訟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

(一)各方當事人

原告:孫貴雲

被告: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南京湯山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二)原告主張的訴訟事實和理由

2017年8月,被告發布擬轉讓其持有的南京國旅聯合湯山溫泉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100%股權的公告,並提供《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擬轉讓其所持有南京國旅聯合湯山溫泉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項目評估報告》《南京國旅聯合湯山溫泉開發有限公司審計報告》《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預案》等文件,披露湯山溫泉公司所有債權債務信息。以上文件均作出了目標公司僅應承擔向第三人轉讓48.7畝土地義務的信息披露結論。

2017年9月,原告依據上述披露信息和文件,與被告簽訂關於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以總價2.99億元受讓目標公司100%股權。原告按約支付全部款項後,於2018年下半年,在履行債務辦理目標公司48.7畝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至第三人名下時,第三人認為目標公司尚未履行土地轉讓義務的實際面積應為69.51畝,而非48.7畝,且對被告公告文件中披露的相關土地信息部分不予認可。

原告認為,股權出讓方應據實向受讓方告知公司的現有資產及負債情況。 被告作為股權出讓方,在出讓股權時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目標公司尚欠69.51畝土地須轉讓他人的債務情況。現因被告所提供的評估報告等基礎材料和文件信息並不完全真實,嚴重影響了股權價值,從而導致原告多支付了股權對價。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給原告造成了嚴重損失,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三)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合同款1171.603萬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資金佔用損失(以1171.603萬元為基數,按照6%/年的利率標準,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暫計為113萬元)律師費損失10萬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二、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利潤的影響

因本案尚處於法院一審訴訟階段,公司目前尚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對上市公司利潤的影響。

本公司將及時公告有關事項的進展情況,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三、備查文件

《民事起訴狀》及相關訴訟文件。

特此公告。

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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