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拿什麼保護你,被家暴的女性

拿什麼保護你,被家暴的女性?

原創: 羅翔說刑法 羅翔說刑法 昨天

11月25日,仿妝博主宇芽YUYAMIKA通過微博上傳被家暴視頻,並寫道:“我被家暴了,對方是@沱沱的風魔教。掙扎了很久,終於鼓起勇氣跟大家說出這個事實,我不想再沉默,我不希望有女孩子跟我一樣.在過去的半年中,我可以說是每天活在噩夢當中。關於家暴的這一切,我必須說出來!”

那天正好是“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

據全國婦聯及國家統計局發佈的“第三次婦女地位社會調查”,我國有24.7%的女性曾遭受家庭暴力,相當於全國約有1億女性曾遭受家暴。每年有9.4萬女性因家暴自殺,家暴致死佔婦女他殺原因的40%以上。家暴與年齡、財富、知識水平無關,不少高級知識分子也是家暴的施害方。

“家”本應是最安全的棲所,但對許多女性來說,卻成了最危險的地方。儘管所有人都可能成為家暴的對象,但多數家暴是丈夫針對妻子的虐待,登記離婚的案件中60%和家庭暴力有關。

如何防止家暴,拿什麼來拯救“家”?對此,社會學和心理學上的探討已經不少,那麼法律呢,法律能做什麼?

簡單說,家庭暴力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的責任。

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理由,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如果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另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可以進行行政拘留。

家庭暴力最為嚴重的法律後果是刑罰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了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既包括肉體折磨,又包括精神摧殘。鑑於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措施,因此僅當虐待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構成犯罪。而情節惡劣,一般可以從持續時間、虐待手段、對象、結果等綜合考慮。

從行為結果來看,虐待只要故意造成被害人輕微傷,即可能符合犯罪標準。許多人認為只有造成“輕傷結果”才構成虐待,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如果故意造成輕傷害的結果,那就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話句話說,如果只是輕微傷,那不構成故意傷害,但可能構成虐待。

調查顯示,面對家暴,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選擇報警。如果存在如此頻繁的虐待情節,那麼認定為虐待罪應無障礙。

如果虐待造成了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這屬於結果加重犯,最高可以處七年有期徒刑。這裡,死亡可以包括被害人自殺、自殘,因為在經驗法則上,虐待導致婦女自殺、自殘具有極高的概率聯繫,因此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需要說明的是,結果加重犯中的重傷、死亡結果在主觀心態上必須限定為過失,如果故意導致婦女重傷、死亡,那自然應該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十年前的“董珊珊家暴案”,曾因其“六年半”的判刑引發很大爭議。在那起案件中,受害人持續遭受家暴,最後一次腎臟都被打裂了,數日後逃出就醫,最終不治,死因為“被他人打傷後繼發感染,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此案中,如果丈夫對董某的死亡存在希望或者放任,那就構成故意殺人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即便對死亡結果屬於過失,但由於毆打行為必然存在對輕傷結果的故意,根據結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則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個區間。

在家暴案件中,最大的爭議點在於家暴中的防衛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因家暴而引發的殺夫案件。

婦女在極度痛苦折磨的情況下將丈夫殺害,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這種現象在理論上一般被稱為受虐婦女症候群。此類症候由家庭暴力所致,婦女長期受到伴侶恐嚇、虐待,備感絕望,認為除非通過暴力無法擺脫困境,故而鋌而走險將伴侶殺害。國外對這種現象研究較深,而我國的研究相對滯後。

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與正當防衛的關係,必須慎重對待。

受虐婦女症候群導致的殺人行為可分為三類:其一、對抗性殺人,受虐婦女在爭吵中將伴侶殺害,這在實踐中最為常見;其二、非對抗性殺人,受虐婦女在伴侶熟睡等平和場合將其殺害;其三、僱兇殺人,受虐婦女僱傭他人殺害伴侶。

在這些案件中,受虐婦女通常會以正當防衛為由進行辯護。對於第三類案件沒有爭論,法官不會採納正當防衛的辯解,而在前兩類案件中,則存在很大爭議。

按照美國學者沃克的解釋,伴侶對婦女的虐待是循序漸進的。最初是因一些很小的事情而導致輕微的虐待,隨後會慢慢升級為真正的身體虐待,在此期間會伴隨著施虐者反覆向女方懺悔,表達愛意,請求原諒。而原諒對方的女性不久又會再次遭受毆打。沃克認為,因為無力制止虐待行為,女方會完全喪失自信,陷入對伴侶的依賴(獲得性依賴,Learned helplessness),因此她們往往選擇保持與伴侶的關係,而不是離開。

在對抗性殺人案件中,受虐婦女症候群可以說明,先前的虐待行為會讓被告人感到自己受到致命的緊迫威脅。在與伴侶的爭吵過程中,與此婦女地位相同的一般人都會因受虐歷史而如此聯想,因此將對方殺死的行為符合一般人的常情常感,可以解釋為正當防衛。如果男方在施暴過程中還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亦即構成強姦,在此情況下,女方當然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造成男方死亡的,屬於特殊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在非對抗性殺人案件中,情況則比較複雜。

不少觀點主張此類殺人也不應成立犯罪。比如有人從功利主義論證,認為施虐者長期虐待,既給被告帶來危險,也可能給其他人帶來危險,其死亡對社會是有利的。而社會應當為婦女提供一個庇護所,讓她們免遭虐待。

還有人從報應主義出發,認為施虐者因為長期施虐,即便暫時不具有緊迫的危險性,但在道德上他已放棄了生命權利。如果不賦予婦女防衛的權利,那就是讓公民成為強者的奴隸。

然而,在非對抗性殺人案件中,行為人在施虐者昏睡的時候將其殺害,按按一般人常理來推斷,施虐者此時並不構成緊急的危險,因而將行為人的行為視為正當防衛,並不妥當。

當然,正當防衛不成立,也並不意味著此類案件中的被告必須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醫學上承認受虐婦女症候群的存在,那麼把它看成一種導致責任能力減弱或缺失的精神疾病可能更為合理。正如科孚林(Anne Coughlin)教授所言,罹患此症之人缺乏心理能力進行理性選擇,因此患有此病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因精神疾病而行為異常。

在那條稱得上驚悚的微博中,宇芽敘說那次讓她最終決定自救的家暴:“(他)毆打我把我使勁摔在地上,當時我無法站立,不能動癱在地上求他別打了,他視而不見還繼續用腳踩我的臉、踹我的身體……”細節與十年前的董珊珊案何其相似。據悉,當地司法部門已介入調查,但願這一次法律不再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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