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哪些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票

(一)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項目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哪些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票

(二)用於特殊和非生產經營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原因如下:

  1.增值稅遵循徵扣稅一致的原則,徵多少扣多少,未徵稅或免稅則不扣稅。購進的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貨物及其他應稅行為,並非用於企業生產經營,也就無權要求抵扣稅款。

  2.增值稅是對消費行為徵稅,交際應酬消費是一種生活性消費活動,並且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難以準確劃分,因此規定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都不予抵扣稅款。

  3.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兼用於上述項目的可以抵扣。因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項目發生兼用情況的較多,且比例難以準確區分。政策選取了有利於納稅人的特殊處理原則。

  4.納稅人購進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無論是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還是兼用於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原因是由於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涵蓋面非常廣,往往涉及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各個方面,沒有具體使用對象。

  (三)用於非正常損失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情形。上述非正常損失是由納稅人自身原因造成導致,其損失不應由國家承擔,因而納稅人無權要求抵扣進項稅額。並非所有發生毀損的不動產均不得進項抵扣,只有違反法律法規造成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情形的,才需要對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作進項轉出的處理。

  (四)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不得抵扣

  1.貸款服務利息支出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為不符合增值稅鏈條關係,按照增值稅"道道徵道道扣"的原則,對居民存款利息未徵稅,因此對貸款利息支出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2.一般納稅人購買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難以準確界定接受勞務的對象是企業還是個人,因此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住宿服務和旅遊服務未列入不得抵扣項目,因為這兩個行業屬於公私消費參半的行業。

  3.旅客運輸服務也是屬於難以準確界定是個人消費還是企業消費,為什麼本次增值稅改革允許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了?分析原因如下:

  (1)差旅費、交通費屬於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費用,會轉換到產品或服務的成本中去。假設最終產品每100元中含有5元的差旅費成本,對銷項徵稅,但進項不得抵扣(上游運輸企業已交過稅),造成重複徵稅,使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

  (2)差旅費發生較多的行業,一般是人工成本比重較大的企業,如現代服務業、外包服務業,可抵扣進項稅額較少,如果能夠允許抵扣客運發票將減輕這些行業的稅負。

  (3)購買方可提供相應的資料證明其所購買的運輸服務是用於生產經營而不是用於個人消費。

  (4)客運行業實名制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以及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的發展,為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方發票信息和接受方發票信息實時比對提供了可能。

進項稅額抵扣的特殊事項

  (一)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

  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二)不動產進項抵扣轉變用途

  1.可抵扣轉為不得抵扣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淨值率

  不動產淨值率=(不動產淨值÷不動產原值)×100%

  2.不得抵扣轉為可抵扣

  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淨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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