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合同無約定時承包人代辦工程保險,可索賠

原創:喬士倩 北京市中銀(濟南)律師事務所

合同無約定時承包人代辦工程保險,可索賠

涉及建築工程類的保險,一般包括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及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等。本文所指“工程保險”包括承包人代發包人辦理的建築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下面從各類保險的性質及如何約定、索賠程序、注意事項等方面進行總結和歸納。

一、工程有關保險的性質及如何約定

本文主要探討涉及工程建設的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等險種。

(一)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承包人在內的任何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均需對僱傭的勞動者投保相應的工傷保險。

(二)意外傷害保險。《建築法》第48條,國家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但是,若建設工程合同約定了承包人或發包人需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則需按照約定進行投保,否則構成違約。

(三)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二者屬財產保險範疇,其投保主體視合同約定為準。建築工程一切險是對於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房屋、道路、水壩、橋樑、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是對各類建築工程項目進行全面保障的綜合性財產類保險。安裝工程一切險是為各種機器的安裝,以及鋼結構工程的實施提供的專門的保險,主要適用於工廠用的機器、鋼結構、起重機、設備、儲油罐、吊車的安裝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各類建造工程項目。

二、索賠提示

(一)對於合同約定明確的,可先行提示對方違約行為,再行代為辦理工程有關保險。另外,應當注意保存好繳費單據和憑證,作為索賠的依據。

(二)對於合同無約定的,不宜擅自代為投保。即便法庭支持在無約定情況下,承包人代辦後可索賠,仍面臨拒賠的風險。

(三)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尚無明確投保主體,主要取決於雙方約定。《2013版合同範本》第18.1款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第18.6.1款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承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發包人負責補足。

(四)建議承發包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就各方應當投保的險種、保險範圍、保險期間、出現無法投保續保的風險承擔、後續處理方式等進行明確的約定。

三、索賠依據

(一)《2013版施工合同範本》第18.1款;第18.6.1款;具體內容見上述;

(二)《民法總則》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裁判觀點】上海五鑫建築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所謂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的是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而賽奈儷爾公司基於施工合同第41.1條之約定要求五鑫公司承擔保險費的險種與建築工程一切險並不相同,故在雙方對此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根據施工慣例,建築工程一切險應由發包方賽奈儷爾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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